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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波本威士忌可真不賴」 -- 《美利堅憲法演義》系列

每次引用到這個判決時,我都會想起我的姥姥和姥爺,他們都是抗美援朝老兵。有時覺得,真應該謝謝布萊克大法官,要不是他在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 343 U.S. 579 (1952)一案中支持了美國鋼鐵廠工人的罷工行為,說不定還會有更多的炮彈傾瀉到志願軍的頭上。

說起來也有些尷尬,大概是因為從小太沉迷抗美援朝的故事,當在美國的法學院學到這個判例的時候,我還忍不住向全班同學補充了一番「時代背景」,直到教授委婉地提醒,這個判決和戰爭並不直接相關。

好吧,書歸正傳,Youngstown Sheet & Tube一案,講的其實是總統的權利。

1952年4月4日,美國總統哈利·杜魯門氣急敗壞地在橢圓辦公室里踱著步子。政府與工會之間徹底談崩了,鋼鐵工人不滿總統在戰時對工人工資的限制,而杜魯門堅持認為應當採取限制工資的方式遏制戰時通脹。幾個月的談判沒能讓雙方達成共識,工會宣布,鋼鐵產業即將在4月9日開始全國範圍的總罷工。

作為「杜魯門主義」的冠名人,杜魯門總統可不是什麼善茬。他做了一個大膽的舉動:運用總統在國家緊急時刻的權力,簽發總統令,要將美國所有的鋼鐵企業收歸國有。這樣一來,國家成了鋼鐵廠的實際控制方,自然就可以制止罷工。

當時的新聞報道頭條:國家接手鋼鐵廠

鋼鐵行業代表也不甘示弱,在杜魯門發表講話宣布這個大膽的決定後27分鐘, Youngstown Sheet & Tube鋼鐵廠的律師就已經站在了地區法院法官Walter Bastian的辦公室門口,手裡拿著墨跡未乾的訴狀,主張總統的行為屬於濫用行政權力,因違憲而無效。他們要求法官簽發臨時限制令,阻止這場徵收。一邊是全國鋼鐵工人,一邊是心急如焚,一再催促法院加快審理的杜魯門總統,雙方飛快地進行著一輪輪法庭攻防戰。一個月功夫,這場官司就已經一路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結果,杜魯門輸了。

1952年6月2日,最高法院宣布判決,布萊克大法官代表法院發表了多數意見:儘管憲法賦予總統「戰時總指揮」(Commander in Chief)的權力,但憲法原文中並沒有任何條文允許總統利用這種權力徵收,國會也從未立法授權總統採取此類行為。布萊克大法官的意見,其實用一句話就能說明白:憲法里可沒寫著。 在判決書中,他寫道:如果總統想要有權簽發這樣的的命令,他必須從憲法中找到條文作為依據。(「if the President had authority to issue the order he did, it must be found in some pro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

有的大法官儘管支持這一判決,但認為布萊克大法官的論證太過簡單粗暴了。譬如,傑克遜大法官就另寫了一段判決意見,認為應當將總統的行為分為三類討論:得到憲法或者國會明確授權的/國會和憲法既沒有明確授權,也沒有明確禁止的/與國會法案和憲法明顯相抵觸的。傑克遜大法官認為杜魯門總統的做法屬於第三類:憲法明確規定,募集軍隊並為軍隊提供物質支持屬於國會的職責範圍,杜魯門總統為了給軍隊生產鋼鐵而徵收鋼鐵廠的做法屬於越俎代庖,因而違憲。但也有大法官認為,在傑克遜的三種分類體系裡面,杜魯門的舉動應落在第二類,屬於法律的灰色地帶,應當給予總統在緊急狀態下專斷的權力。

這家鋼鐵公司在一個舉國矚目的時刻登上歷史舞台,全因律師「跑得快」

儘管分析方法有所不同,但多數意見卻是殊途同歸,法院宣布杜魯門的徵收決定違憲,責令政府不得將鋼鐵廠收歸國有。鋼鐵工人們有力量,全國範圍的大罷工持續了約50天,這次罷工也許讓美國進一步意識到,國內環境已經很難讓這場「在錯誤的時間,錯誤的地點,與錯誤的對手,進行的錯誤的戰爭」再持續下去。

關於這個案子,還有一則軼事:在宣布判決後,布萊克大法官知道心高氣傲的杜魯門恐怕很難接受這個結果,於是提出請他來自己家吃晚飯,哥倆有什麼話敞開來說,別憋在心裡。杜魯門當晚似乎情緒依然很低落,有意無意迴避著大法官的目光,但幾杯酒下肚以後,他似乎想通了,對布萊克大法官說「雨果老兄,我其實不太在乎你那套法律,不過,老天爺啊,這波本威士忌可真不賴!」(Hugo, I dont much care for your law, but, by golly, this bourbon is good!)

杜魯門總統以嗜酒而聞名,尤其喜歡波本威士忌

有句俏皮話,說是英國女王哪怕面對要處死自己的命令,也必須簽署,說的是君主立憲制。歷史上從來沒有這樣的事件真實發生,但在美國歷史上,歷任總統一次次履行著違背自己意願的判決,這並不是什麼新鮮事。哪怕像杜魯門這樣凡事無所不用其極,擅使鐵腕手段的總統,也只能把滿腔憤懣之情就著酒吞下肚子。

這並不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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