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風險,投入12000萬元卻被兄弟搶佔99.7%的股份
有男人說,女人如衣服,兄弟如手足,果真如此嗎?
「股權道」查資料發現一個被親兄弟坑了的案例,與大家分享
一、事業發展與坑同在
王大哥與王小弟是兄弟兩,王小弟有資金希望開公司,而沈某擁有冬蟲夏草真菌發酵生產方法的專利權,王小弟決定購買沈某的專利用於生產和經營蟲草,並約定:
雙方出資成立新公司,沈某在新公司持股15%。
協議並約定:沈某的15%持股保持不變,如公司增資而沈某所得分紅不足以繳付新增出資的,不足部分由王小弟墊付。
2005年2月24日,珠峰蟲草公司成立,註冊資本為100萬元,其中沈某持股15%,王小弟持股40%,王大哥持股45%。
後來發生兄弟爭股權時,王小弟說,因為自己面臨離婚財產重大爭議,所以由王大哥代持部分股權,王大哥持有的45%股權實際為代王小弟持有;而王大哥則說,王小弟出資的錢還是他墊的。
珠峰蟲草公司運作才半年,發現產業前景良好,於2005年11月10日決議增加投資,註冊資本由100萬元增加至2000萬元,股權結構變成:沈某持股15%,王小弟持股15%,王大哥持股70%。沈某的出資按協議由王小弟墊付。
二、為規避合同責任掉入陷阱
王小弟說,在2008年中旬左右王大哥告訴他,公司規模不斷擴大,將來還要上市,肯定要增加註冊資本金。
而按照王小弟與沈某間的合同,沈某增資款要由王小弟墊付,以後白白給沈某墊資上千萬,非常不公平。如果將股權都登記在王大哥名下,就不用再為沈某墊資了。
王小弟聽從了王大哥的意見,於2008年7月15日將股權轉讓給王大哥,股權結構變更為:沈某持股15%,王大哥持股85%。王小弟的全部股權已轉為王大哥持有。
此後經過幾翻折騰,王大哥先將公司2000萬的註冊資本減資到100萬,沈某的出資額變成15萬元。
半年內再於2012年4月5日增資到5000萬,王大哥認繳新增註冊資本4165萬元,持有85%的股權;海科投資(王大哥妻子100%持股的公司)認繳新增註冊資本735萬元,持有14.7%的股權;沈某出資15萬元,只能持有0.3%的股權。
沈某認為權益被侵害而向法院起訴(註:此部分將在在寫書中介紹)。
至2012年底,珠峰蟲草公司註冊資本5000萬元,2011年的未分配利潤700萬元,2012年的利潤約為2500萬元。
王小弟已為公司投入1.2億元,現在公司發展這麼好,但99.7%的股權都登記在大哥名下,而大哥如此高明的運作讓沈某的持股只剩下0.3%了,王小弟是否有危機感呢?
三、一審法院酌情處理
2012年12月10日,王小弟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99.7%的股權是他的,是他讓哥哥代持的。
這場官司因為涉及金額較大,一審已經去到青海省高級法院,並經歷了最高法院二審、再審三輪官司,王小弟能要到這99.7%的股權嗎?
工商局登記王大哥持有珠峰蟲草公司85%的股權,海科投資持有14.7%的股權,沈某持有0.3%的股權。
王大哥和王小弟間並沒有簽過代持協議,王大哥和海科投資都不承認有代持股權的關係。
但王兄弟的父母、姐姐都出庭作證,證明珠峰蟲草公司是由王小弟籌資成立,家庭會議就王小弟出資、王大哥代為持股等事宜進行過商議和決定。
珠峰蟲草公司總經理也出庭證明,他受王小弟邀請和聘任出任公司總經理,王小弟在公司設立和建設過程中投入了大量資金,付諸精力和行動對公司進行實際管理。
沈某也承認王小弟是公司的實際股東。
青海省高級法院經審理認為:
王兄弟間雖然沒簽書面代持協議,但考慮到兩人是兄弟的特殊關係,而王兄弟父母、姐姐、沈某都出庭證明王小弟的出資人身份,所以確認王小弟的實際股東身份。
但是,公司成立至今發生過多次增減資行為,應圍繞最近一次4900萬元的增資來判斷王小弟的持股份額。
在2011年12月王小弟轉給王大哥和珠峰蟲草公司的2500萬元,經多次流轉後,最終轉入王大哥的賬戶,用於2012年4月5日對公司的增資。由於王大哥拒絕對公司賬目進行審計以確定增資資金的實際來源,按照拒絕提供證據方承擔不利後果的原則,推定上述2500萬元為王小弟出資,所以認定王小弟對珠峰蟲草公司的持股比例為50%(2500/5000)。
而王小弟於2005年、2006年轉入公司的2700萬元及其他資金,與2012年4月5日的增資時間不吻合,法院不予確認為出資。
四、最高法院無情判決
王小弟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法院上訴說:
珠峰蟲草公司3次註冊資本金都是他投入,他已經向珠峰蟲草公司實際出資達1.2億元。選擇隱名是因當時面臨離婚資產重大爭議,也為避免經營存在糾紛對將來公司上市產生不利影響,所以資金流向盡量不留自己的名字,也不標註為投資款。
王大哥則說,王小弟轉給公司的是貨款、借款或退款性質,不是增資款,不屬於出資行為。而在公司成立之初,王小弟出資的錢還是王大哥幫他墊的,因為他沒錢還,所以才在2008年7月將股權都轉讓給了王大哥以還債。
最高院審理認為:
雖然公司成立之初王小弟持有公司40%的股權,但經過多次變更後王小弟已不是公司的登記股東。王小弟要取得股東身份,需要證明存在代持關係,且實際出資。
但王兄弟間沒有代持協議,雖然有父母和姐姐證明,在公司成立之初由王大哥代王小弟持有45%的股權,至2008年王小弟將股權轉讓給王大哥代持也是經家庭會議商定,但家庭會議沒有書面記錄。而家庭成員對於公司於2012年4月增資至5000萬元的事並不清楚。
一審法院認定屬於王小弟出資的2500萬元,實際上在2011年12月轉入並沒實際用於出資,經過多次流轉轉入王大哥的賬戶後,到2012年4月才用於公司增資,無法確認這2500萬元是用於增資並由王大哥代持。
而王小弟自己表示,他選擇隱名是為避免離婚財產分割爭議、規避專利權轉讓合同為沈某墊資的義務等,因此,即便家庭會議能確認代股關係成立,這種代持股意在於逃避相關債務、損害第三人利益,應屬無效。
所以最高法院判決,王小弟沒有證據證明由王大哥幫他代持股權,也不能證明他有實際出資,所以無法確認王小弟持有珠峰蟲草公司的股權。
王小弟不服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也被駁回。
1.2億和多年的辛苦投入,年盈利數千萬和將來要上市的公司,就這樣和自己完全沒關係了。在巨大利益面前,兄弟情誼值幾分?
不要怪法官無情,在雙方各執一詞時,法官沒有千里眼,無法穿越回到從前,沒看到事情是怎麼發生的,只能憑各方提供的證據判斷,而白紙黑字就是最好的證據。
不要怪律師不儘力,自己之前沒有簽好協議,律師也不能在打官司時幫造出個協議來。
選好合作夥伴,誠信相待,善用專業和規則保護自己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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