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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政7個重要變化

2017年1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本公告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彙算清繳。本公告根據財稅[2015]119號文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公告,對人員人工費用範圍、各科目研發費用與經營費用分配方式、研發失敗能否加計等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明確。本文從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實踐出發,結合華稅各類型客戶加計扣除的實務經驗,對公告的八大變化進行解讀,並提出相應建議,為企業2017年度研發費用的歸集提供參考。

一、明確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的工資薪金等勞務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二、研發費用分配:按照各科目研發工時佔比等方法進行分配,未分配不得加計

實踐中,稅務機關在企業可加計扣除費用進行核查時,若企業在「直接投入、折舊」等方面的費用過高,特別是佔據總的材料成本及總的折舊金額比例過高時,會要求企業出具說明。

建議:企業應當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嚴格區分生產用和研發用,編製領料單和審批單進行輔助核算。研發費用分配比例隨意是企業中比較常見的問題,例如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直接投入、人員人工等均會涉及此類問題。若企業單純的核定某一百分比作為分配比例而沒有相應的依據作為支撐,很難通過檢查,而審批單的設置能較好的說明分配比例的設定,為研發費用再分配提供較強的數據支撐。

三、加速折舊及縮短攤銷年限的無形資產部分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四、特殊收入:不同納稅年度發生的材料費已加計的可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解讀:不同的行業種類,產品的研發周期存在巨大差異,部分行業如製造業、醫藥行業等,新產品從研發投入到形成產品往往周期較長,特別是部分產品的研製過程,可能存在大批次試製品的情況。對該部分研發直接形成的產品進行了對外銷售,對應的料工費等全額加計不符合政策本意。因此,新規在2015年97號公告的基礎上,考慮到了產品的生產周期,對產品銷售與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的情況,給與了納稅人更為明確的指引。

五、明確新產品設計費等含義

六、其他相關費用:增加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及補充醫療保險費

解讀:隨著我國勞動保護制度的完善,許多企業,特別是研發能力較強的企業越來越重視職工的總體福利及對員工的人文關懷。該三項費用的增加體現了政策對於勞動保護制度完善企業的鼓勵。

七、其他事項: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加計

解讀:本條對於研發周期長且不確定性因素較大的行業而言,是重大利好。根據加計扣除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政策的規定,企業研發成果的證明材料可以是樣品、樣機,或是形成了某項技術確認為企業的無形資產,申請知識產權等方式。但企業始終對於研發失敗但已經產生的費用能否加計存在疑慮,新規明確了失敗的研發活動也可以進行加計扣除,消除企業的疑慮,也有利於鼓勵企業研發活動的開展。但筆者仍然提醒企業,應當對研發活動有長遠的規劃,對於同一項目,若年年申報加計扣除,卻始終未有成果產生(特殊行業除外),容易引起稅局對研發活動真實性的質疑。

作者:劉天永,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稅務律師,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QQ和個人微信號均為:977962,添加可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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