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婚?先別急,看看哪款「適合」你?(二)

上一篇文章說了法定離婚的情形

想離婚?先別急,看看哪款適合你?(一)

這一篇說說可以離婚的情形,也就是下面這些情形,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法律規定可以判離的情形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

該意見規定,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大家應注意,一般對於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法院在處理時,會考慮女方在婚前是否知曉,甚至男方是否知曉。即使女方不知曉,但若女方沒有證據證明男方是故意隱瞞的,法院一般在女方第一次起訴離婚的判離問題上,也相當慎重。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本條所稱的情形,一般是指男女雙方戀愛時間較短就匆匆結婚,並且,提出離婚的時間距離結婚的時間較短的。若雙方雖然戀愛時間較短,但婚後已有數年,法院一般不會輕易根據此條判決離婚。

3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本條與《婚姻法》第10條第3款規定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

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的區別和聯繫。本條所指的精神病的種類和嚴重程度, 並非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否則,構成婚姻無效,這與可以判決離婚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在理解該條文時,需要將其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條所規定的婚姻登記瑕疵結合起來。婚姻登記瑕疵主要是指程序上的瑕疵,比如,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結婚登記等。而前者是因一方欺騙對方而得以結婚的,更強調的是實體上的瑕疵,欠缺締結婚姻的基礎,法院可以據此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在理解此條款時應注意,當事人結婚後,沒有同居生活,是指雙方沒有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共同居住,以及經濟上沒有相互扶助的行為。

6.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

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

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 —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

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同居已是法院法定判離的理由,因此,一方與他人「非法同居」的情景若存在,並非是法院「可以」判離的情景,而是必須判離的情景。

9. 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此條為《婚姻法》第32條的法定判離的條件。

10. —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吸毒、賭博惡習」為法定判離的情形,而「好逸惡勞、不履行家庭義 務」屢教不改,仍是法定「可以」判離的情形。

11.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長期徒刑,一般是指判處無期、8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

感情的情形,一般是指暴力的性犯罪或傷害配偶親屬的暴力犯罪的情形。

12. —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此條的含義,並非是一方只有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才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實踐中,即使一方下落不明不滿2年,另一方也可以以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送達公告,之後,再根據具體案情,作出是否判離的判決。

13.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

一方不諒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這就是所有關於離婚的情形了,希望通過這兩篇文章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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