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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接連起訴丈夫情人還錢,不想官司一敗再敗!這還有天理不!!

現如今,婚外情人反目成仇的現象可謂司空見慣,筆者亦曾親自代理過不少婚外情鬧翻要求返還財產的案件,今天所要提及的案例本也是一個濫俗的婚外情橋段,但因為該案例牽涉的兩宗案件四份裁判文書結果有些出人意料,故筆者略作小文分享,以期共同探討。

丈夫與情人就保持情人關係簽署「特殊協議」,反悔方將失去100萬

已婚男張海波與梅小麗是情人關係,雙方為更好地維繫情人關係特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張海波借給梅小麗100萬元,梅小麗答應給張海波做情人。如梅小麗不想做情人了,則要返還借款;如果張海波不要梅小麗做情人,則該100萬元抵作梅小麗的精神損害賠償和生活補助等,不再返還。其後張海波用上述約定好的100萬元買了一套房產,並將房產登記在梅小麗名下。

情人之路兩茫茫,其本身就是一種賭注、帶著交易,說愛容易,但說愛你不變卻很難,故即便曾經山盟海誓,亦隨時有可能「撕毀」曾經的承諾,甚至對簿公堂。

這不,張海波與梅小麗亦逃脫不了婚外情人的悲慘結局——他們分手了,分手的原因可能是張海波不要梅小麗做情人了,也有可能是梅小麗突然醒悟不想做情人了,但不管怎樣,他們最終還是分道揚鑣了,而且還分得異常難看——牽扯了好幾件訴訟案件,可謂「精彩」!

丈夫反悔起訴情人要求返還100萬元,一二審結果大相徑庭

張海波認為其當初與梅小麗所簽協議因違反公序良俗,故應無效,既如此,梅小麗就應返還其100萬元。遂張海波依據上述理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梅小麗返還10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張海波和梅小麗之間的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行為。張海波要求確認該協議無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為無效,所得財產應予返還,故梅小麗應當返還張海波100萬元。後梅小麗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海波和梅小麗無視我國婚姻家庭制度,以協議的形式用金錢去維繫雙方不正當的情人關係,其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因該協議引起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的範圍。故原審法院受理本案有誤,應當予以糾正。遂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裁定駁回張海波的起訴。

本案一審法院的判決確實存在一些爭議,該判決思路很容易給社會造成包養情婦後又可行使撤銷權的假象。筆者在此不得不感嘆二審法院的思路,依照正常思維,二審的爭議焦點應仍是圍繞著支持還是駁回張海波的訴訟請求,然二審法院卻直接跳出該局限,採用駁回張海波的起訴,該思維可謂讓人耳目一新!

妻子不服接力起訴丈夫、情人,本想手到擒來,結果一輸再輸

二審宣判後,原以為婚外情橋段到此便落幕了,令筆者沒想到的是,新的劇情才剛剛上演——張海波的妻子陳娜正式登場了。

眼見張海波要求梅小麗返還100萬元無果後,陳娜認為張海波與梅小麗之間的協議侵害了其合法財產,遂其以梅小麗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梅小麗返還不當得利100萬元。

該案件同樣歷經一二審,但這次一二審法院卻保持一致認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經確認陳娜丈夫張海波與梅小麗無視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以協議的形式用金錢去維繫雙方不正當的情人關係,其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因該協議引起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的範圍。而本案陳娜的起訴仍系因其丈夫張海波與梅小麗之間的協議引起並針對協議是否有效、財物是否應當返還等產生糾紛,故裁定駁回陳娜的起訴。

案件結果出人意料,到底誰是誰非,這還有天理不!!

筆者相信梅小麗官司纏身的結局,應當可以讓旁觀者知道情人反目是多麼可怕的一件事!但筆者想說做情人本身也是一種選擇,情感之選擇筆者不做過多評判,但筆者對陳娜訴梅小麗的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判決結果卻有些想法:

說句實話,筆者對陳娜的敗訴多少還是有些驚訝。現實生活中,妻子因第三者與自己丈夫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侵害妻子合法權益而進行訴訟維權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比比皆是(通過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可得知,筆者自身亦成功代理過妻子一方),新聞亦經常對此類案件進行過報道。不管是贈與合同還是不當得利糾紛,通說認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故一般認為夫或妻一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或支付給婚外情人的,應認定為非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故其行為應為無效,依法應當予以返還。如若相關法院都以此訴訟思路審理類似案件,則意味著配偶方可以隨意拿夫妻共同財產包養情人,而另一方則束手無策,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此,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對社會正常價值觀的衝擊將是何其之大!!基於此,筆者對陳娜訴梅小麗的判決結果保留意見。

此外,一二審法院在認定陳娜要求梅小麗返還100萬元是否應當支持時均引用了張海波訴梅小麗的生效法律文書,在此筆者不禁疑惑,若兩個案件起訴順序調換,即直接由陳娜先行起訴張海波和梅小麗,則結果是否又會出人意料?……

註:本文所涉評論案件為真實案例,相關裁判文書號為杭州市中級人法院(2009)浙杭商終字第1138號案、(2010)浙杭民終字第2669號案,以上當事人名字均系化名。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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