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未支付撫養費應付違約金是否有效?
實踐中,夫妻離婚後,一方拒付撫養費而引發的糾紛十分常見,各地法院審理的該類案件亦非少數。但是因一方未付撫養費要要求支付違約金的則屬於少數。夫妻在協議離婚或是法院訴訟離婚時,都不會忘記就撫養費的支付進行約定,但卻顯少有人會對不支付撫養費約定違約金。那麼,如果在離婚協議中真的約定一方未依約支付撫養費應支付違約金的,該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呢?
一、離婚協議中約定,若一方未依約支付撫養費的,應支付違約金的條款,有效!
有人認為撫養費帶有一定的人身屬性,且其支付的對象是離婚協議主體之外的子女,對於違約金的約定並非是享有撫養費的主體也就是子女與支付撫養費一方達成的約定。且撫養費的支付亦是基於《婚姻法》等法律的規定而享有,其具有的特殊的人身關係屬性有別於普通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也不能適用《合同法》關於違約條款等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關於未依約支付撫養費則需支付違約金的條款亦屬無效。
筆者則不同意上述觀點,筆者認為,離婚協議雖然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但其性質仍屬於合同,仍屬於民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離婚協議並經民政部門登記備案,在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均屬依法有效。
而對於未支付撫養費則需支付違約金的條款,系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共識,且其有利於督促義務方履行對支付的義務,有利於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亦與婚姻家庭關係中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相一致。因此,離婚協議中關於未支付撫養費應承擔違約金的條款,依法有效。
實務中,福建省以及北京市、上海市等多地法院對於此類案件的審理亦都支持了原告方關於違約金的主張。
相關案例:福州市台江區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201號《林某與林某某撫養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被告林某某與原告母親吳某於2013年4月25日經福州市鼓樓區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原告由其母親吳某撫養,被告分期付清原告撫養費人民幣40萬元。離婚當日被告應匯給原告母親吳某10萬元,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30萬元;另被告林某某同意從2014年起每年5月1日前額外再支付5萬元作為原告的生活補貼,直至2026年。同時約定被告超過付款日未付款,每天必須給付違約金200元。被告林某某已支付原告撫養費7.1萬元。
法院觀點: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然負有撫養教育的責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其子女仍負有承擔撫養教育費的義務。被告林某某與原告母親吳某離婚協議約定,原告由其母親吳某撫養,被告應於2013年4月25日支付撫養費10萬元,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撫養費30萬元;且同意從2014年起每年5月1日前額外再支付5萬元作為原告的生活補貼,直至2026年。同時還約定被告超過付款日未付款,每天必須給付違約金200元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協議執行。被告林某某不履行協議,顯屬不當,理應按離婚協議約定支付原告的撫養費、生活補貼費及違約金。現被告提出其已失業,希望法院根據福州市的標準重新判決撫養費,因被告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故不予支持。根據原告的訴請,被告違約天數應為105天,每天200元,違約金應為2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58233元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違約金數額約定過高的,應當根據實際損失情況等酌情調整。
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該違約金條款,實際目的是為了保障未成年或無法獨立生活的子女的健康成長。而離婚協議中撫養費的支付通常也都是約定由義務方直接支付予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義務方未依約支付撫養費時,其實際情況往往是由直接撫養一方先行墊付等,所造成的損失亦更多的是直接撫養方先行墊付以及對子女生活條件的影響等。因此,實務中,對於該種情況的違約金數額,法院亦通常會結合當地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違約過錯程度等予以酌情確定,對於約定金額過高的,法院亦會予以酌情調整。
如上海市某案例,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違約金為10萬元,後義務方自2014年4月起未付撫養費,原告於2015年7月起訴要求支付拖欠撫養費,法院判決酌定違約金為1萬元。
相關案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浦少民初字第258號《張甲與張某乙撫養費糾紛》
案情簡介:原告張甲系萬某與被告張某乙婚生之子。2012年11月7日,萬某與被告張某乙經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如下:「……二、子女的撫養及探望:……離婚後兒子隨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2,000元(貳仟元整)……;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雙方婚後購有上海市浦東新區華夏東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一套。離婚後,該套房屋歸女方所有,未還完的貸款由女方繼續償還;……夫妻雙方婚後另購有上海市浦東新區航梅路XXX弄XXX支弄XXX號XXX室一套。離婚後,該套房屋歸男方和兒子張甲共同所有,未還完的貸款由男方繼續償還。離婚後男女雙方在6個月內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四、違約責任的約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1,000,000元。」離婚後,原告實際隨母親萬某共同生活,被告按約支付撫養費至2014年3月。
法院觀點:關於被告遲延支付撫養費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院認為,原告母親與被告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離婚協議中對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的金額及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約定,被告遲延給付撫養費即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關於不支付撫養費系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意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難以採信。至於違約金的具體數額,因被告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的後果,僅是原告母親作為直接撫養方先行墊付子女撫養費用,並未實際影響到原告的正常生活,約定違約金數額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因此遭受的實際損失,故由本院根據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及本案實際情況,酌定違約金為1萬元。關於原告要求增加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原定撫養費金額系雙方在通盤處理離婚事宜中協商確定,並非直接與被告收入掛鉤,已能較好地滿足原告的實際需求,被告離婚後至今實際收入並無顯著增加,故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難以支持。
三、子女並非離婚協議簽訂主體,是否有權主張違約金?
違約金條款的依法有效在實務中並沒有太大的爭議,但是,對於提起違約金主張的主體,在司法實務中,則有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撫養費的享有主體是未成年子女或是法律規定的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其追索的主體亦是子女,而非夫妻一方。然而,違約金的條款約定則是在離婚協議中,系男女雙方所達成的約定條款。那麼,如若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顯然主張違約金的主體也只能是協議簽訂主體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
相關案例: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樂民終字第1058號《帥某某為與帥希中撫養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帥某某系戴雨芹與帥希中的婚生子。2012年11月1日,戴雨芹與帥希中在眉山市東坡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兒子帥某某歸男方撫養,因現屬哺乳期間,暫由女方全權撫養。男方帥希中每年一次性支付女方戴雨芹撫養孩子帥某某的生活費、撫養費、醫療費、教育費等等一切費用,共計十萬元整,時間從簽字離婚日期生效算起。以後每年撫養費、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一切費用以此日期為準支付。支付時間不能超過半個月,如超過一個月後,以每個月增加一萬元以此類推,一致撫養到帥某某法定年齡18歲為止等內容」。帥希中在2014年11月1日以後,依離婚協議的約定僅支付了1萬元撫養費,尚餘9萬元未付,帥某某之母戴雨芹催收未果。帥某某於2015年8月7日向該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帥希中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期間的撫養費、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費用9萬元,並支付違約金8萬元。
法院觀點:帥希中與戴雨芹達成的離婚協議,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當事人只有帥希中和戴雨芹,不包括帥某某。帥希中不履行合同義務,其違約行為所指向的合同相對方是戴雨芹,故原審法院不支持帥某某要求帥希中按照離婚協議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正確。
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撫養費的約定是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也約定,但其實際享有者是子女,直接撫養的父母一方也只是代為保管而已。撫養費的違約金條款系依附於撫養費的約定。且該約定的目的亦是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督促義務方履行支付義務。若義務方違反約定,其侵害的亦是子女的切身利益。因此,其實際影響的亦是子女的權利。因此,子女亦有權主張該違約金,如此亦能避免訟累。北京、上海以及福建等法院亦是同意該觀點。
相關案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4506號《顧×1撫養費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情簡介:顧×2之母余×與顧×1原系夫妻,婚後生一女顧×2,雙方於2014年4月11日協議離婚。關於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雙方約定:「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女兒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撫養費、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50%由男方負責,男方應於2014年7月1日前支付給女方做為女兒入學所需費用10萬元整;並於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給女方女兒的撫養費50萬元整。在上述款項未付清前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費3000元並於每月5日之前將女兒的生活費匯款到工商銀行賬號:×××。在不影響孩子的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但應提前通知女方並在女方允許的時間內。孩子的戶口暫時不做變更,還是在男方的戶口本上;在需要使用戶口本辦事或因上學需要將戶口遷出時男方應給予配合。」《離婚協議書》第七條同時約定,「七、違約責任的約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違約的一方應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款項的10%(每日)來支付違約金。」
顧×2曾於2014年9月16日訴至原審法院,要求顧×1支付入學費用10萬元;自2014年4月11日至實際給付10萬元入學費用之日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從2014年7月1日起每日按10萬元的10%支付違約金至實際支付完10萬元為止。
法院觀點: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余×與顧×1雖系協議簽訂的相對方,但協議所約定撫養費的實際支付對象為顧×2,且拖欠撫養費所損害的利益對象亦為顧×2,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保護其合法權益,亦為了減少當事人再次訴訟的訴累,故對於違約金一項亦在本案中予以一併處理。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考慮到顧×1的負擔能力及雙方的約定,對此法院酌情予以確定。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中對於未依約支付撫養費的違約金條款則可幫助適當減少損失。經辦此類案件多年的福州蔡思斌律師建議大家,此後在離婚協議中應增加該條款,如此亦可督促對方履約,在對方違約時,亦可因此減少損失。
本文首發於公號閩都家事(fzjsls),閩都家事專註婚姻、撫養、繼承 、財富傳承、房屋等家事領域法律問題,關注所有與你、我、他都相關的家事法務!由福州著名家事律師蔡思斌創建,內容力爭原創,有用、有料、有貨,網站:http://www.fzjsls.com。
推薦閱讀:
※離婚整理4:探索吵架分手背後的根源(案例帖)
※離婚時按揭房產分割的9大要點
※戰戰兢兢的婚姻生活
TAG: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