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涉嫌職務侵佔被刑拘後那點事

一年多前,也就是2016年8月16日,星瀚反舞弊中心發布了《寶強,離婚訴訟不行就試試更強大的刑事維權——不一樣的刑事律師對寶寶事件的刑事維權思路》一文,依據當時寶強在民事訴訟里提到的有關「公司可能成為空殼」的信息,分析指出了「馬蓉極有可能已經轉移了公司財產,如果馬蓉真的在未經寶強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轉移公司資產,將涉嫌構成職務侵占罪。而且如果宋喆從中有幫助行為,且分享到利益結果,則可能構成該罪的共犯,一併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處理思路。9月13日,宋喆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北京朝陽警方帶走,果然印證了星瀚反舞弊專業律師的觀點,只是時隔一年多,似乎來得有點晚!

(9月13日晚,據平安朝陽官方微博通報,宋喆涉嫌職務侵占罪已於9月12日被刑拘)

既然案件按照星瀚律師的設想發展到此步,那我們就繼續聊聊有關本案的一些後續問題:

關於本案管轄是不是就在北京朝陽公安局?

9月13日,各路新聞都爆料北京朝陽警方對宋喆案立案偵查,星瀚律師就有了疑問,寶強所持有的也即宋喆涉案的公司——王寶強(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註冊在上海市松江區玉樹路某號。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規定,

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犯罪地管轄,也即犯罪行為發生地或犯罪結果發生地,只有犯罪嫌疑人住所地更適合管轄的情況下,住所地公安機關才有權管轄。

回到本案的職務侵佔案件,依據有關規定優先管轄地是王寶強(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的經營地或註冊地,也即宋喆涉嫌職務侵佔案的管轄地應當是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另外按照公安部有關警種管轄的規定,職務侵佔案件由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因此本案實際承辦機構應當為松江分局的經偵支隊,而不應當是媒體上傳播的北京朝陽警方,朝陽警方可能是協助抓捕了居住在其轄區內的宋喆。除非有一種情況,也即寶強的王寶強(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雖然註冊在上海松江,但實際經營地在北京,然而這樣的異地經營,也是違反行政法規規定的,感覺可能性較小。

寶強公司在宋喆涉嫌職務侵佔案中還能做些什麼?

寶強或者寶強公司是不是報了案就什麼都不要做了呢?不是的,在後續的程序中寶強公司作為被害人還有很多事情可以跟進,尤其是通過系列地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在維護自身利益方面爭取更多的主動權,且聽我細細說來:

第一,依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被害公司可以申請經偵對當事人涉案的銀行賬戶或者贓款流向採取查封、凍結措施,避免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轉移財產的情況。

第二,可以繼續向警方提供其他有關的證據資料。職務侵占罪在構成要件上主要有幾個要點:一是公司工作的人員,也即涉案人員和公司之間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僱傭關係;二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即涉案人員在侵佔錢款上有沒有利用相應的職權便利;三是從事了具體的侵佔行為,也即有將公司錢款以各種虛假的名義轉到自己口袋的情況;四是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將公司錢款轉到自己口袋,可以解釋為借款、還款、暫支、公司用途等各種合法用途,要證明涉案人員有侵佔該錢款的主觀故意,還需要其他證據來印證,比如是否用於個人消費開支,是否用虛假做賬方式平賬等。

第三,待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申請閱卷,並且參與訴訟。閱卷的好處是可以知曉案件整體情況,從被害人的角度監督案件是否完整追訴,可以從被害人的立場向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從輕、從重的法律訴求和意見。

第四,待案件進入法院審判階段,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參與庭審等訴訟程序,協助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並可提出對被告人從輕、從重的法律訴求和意見。

第五,刑事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如果被告人沒有退賠贓款的,法院刑事判決書除了對被告人判處自由刑罰外,還會判處責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賠損失,對這個判決會進入刑事執行程序,被害人可以通過申請執行被告人的個人資產獲得損失的賠償。

此外,從公安機關立案,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再到法院審判的每個階段,被害公司都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賠償,接受賠償後可以給予涉案人員諒解,得到諒解後,被告人一般會被從輕判處。如果涉案金額在100萬以下,又有自首情節,贓款全部退賠被害人,並徵得其諒解的話,判處緩刑的概率較大。

事件既已按照星瀚反舞弊中心設想的思路在發展,作為全國少數專業從事反舞弊司法實踐的星瀚律師事務所,我們也會繼續跟蹤了解本案的進展,並提前給到專業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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