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篇】陳安民行賄案

曝光

皇城司奏相州法司潘開齎貨詣大理行財枉法

起因

初,殿中丞陳安民簽書相州判官日,斷此獄,聞清駁之,懼得罪,詣京師,歷抵親識求救。文彥博之子大理評事及甫,安民之姊子,吳充之婿也。【關係見下圖】

經過:(拿人錢財不替人消災)

安民以書召開云:「爾宜自來照管法司。」竭其家貲入京師,欲貨大理胥吏問消息。相州人高在等在京師為司農吏,利其貨,與中書吏數人共耗用其物,實未嘗見大理吏也。為皇城司所奏,言齎三千餘緡賄大理。

審理:

只得安民與潘開的往來書信。「事下開封按鞫,無行賂狀,惟得安民與開書。」

開封無法審理,移交御史台。理由是:諫官蔡確知安民與充有親,乃密言事連大臣,非開封可了,遂移其獄御史台。

皇帝准此案移交御史台:「「近降相州吏人於法寺,謂求失入死罪刑名事。緣開封府刑獄與法寺日有相干,深恐上下忌礙,不盡情推劾,致奸贓之吏得以倖免,宜移送御史台。」

此案不知為何《宋史·蔡確傳》獨稱「馮言獄」。

《宋代官員迴避制度研究》引此案為例。現在將有關內容進行摘抄:司法迴避

  宋神宗元豐元年(1078年),殿中丞陳安民審判一則案件,因懼怕刑房堂後官周清再次審判而反駁翻案,於是公然賄賂在朝為官的親屬。諫官蔡確因案件牽涉審判官員,將案件的審判權由開封府移到了御史台。

  殿中丞陳安民簽書相州判官日,斷此獄,聞清駁之,懼得罪,詣京師,歷抵親識求救。文彥博之子大理評事及甫,安民之姊子,吳充之婿也。安民以書召開云:「爾宜自來照管法司。」竭其家貲入京師,欲貨大理胥吏問消息。相州人高在等在京師為司農吏,利其貨,與中書吏數人共耗用其物,實未嘗見大理吏也。為皇城司所奏,言齎三千餘緡賂大理。事下開封按鞫,無行賂狀,惟得安民與開書。諫官蔡確知安民與充有親,乃密言事連大臣,非開封可了,遂移其獄御史台。蓋從確請也。蔡確因陳安民是文彥博和吳充的親屬,又因陳安民曾花大批錢財賄賂京師官員,為維護司法的公平,蔡確請求將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收歸御史台,避開開封府等其他部門的官吏,得到朝廷的允許。其後,宋神宗元豐二年(1079年),「大理寺官屬,可依御史台例,禁出謁及見賓客」,規定大理寺等司法機構官員,在審判案件期間,禁止接待賓客。司法官員對賓客的迴避,保證了司法審判的公平。宋神宗元豐三年(1080年),進一步嚴格了司法官員的迴避制度。

侍御史知雜事何正臣上書說:

  大理寺法,本寺官不許看謁,仍不得接見賓客。府司、軍巡兩院,推勘公事不減大理,而休務日乃得看謁,亦或非時造詣稟白,不惟妨廢職事,亦恐未免觀望請託之弊。欲乞並依大理寺條施行。從之。

  此時大理寺已經立法,命大理寺官員不準親屬看望,不得接見賓客。府司、軍巡兩院、推勘公事等司法官員同大理寺官員要求一樣,僅在休假期間允許親友拜訪看望。只有向上級申請,並得到特殊允許的情況下才可接見賓朋。這是為了防止司法官員接見賓客妨礙公事,避免賓朋有事相托央求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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