徹悟 道德經 第72章 畏「畏」
第七十二章
民不畏「畏」,則「大畏」至。
毋狎其所居,毋猒其所生。
夫唯弗猒,是以不猒。
是以:聖人「自知」而不「自見」,「自愛」而不「自貴」。
故去彼取此。
流行的註解:
當人民不畏懼統治者的威壓時,那麼,可怕的禍亂就要到來了。不要逼迫人民不得安居,不要阻塞人民謀生的道路。只有不壓迫人民,人民才不厭惡統治者。因此,有道的聖人不但有自知之明,而且也不自我表現;有自愛之心也不自顯高貴。所以要捨棄後者(自見、自貴)而保持前者(自知、自愛)。
相對性之真解:
世人不畏懼「該畏懼的事物」,那麼「無所不包的,令人畏懼的事物」就會降臨。
不要去嫌棄他的住所狹小,不要去厭棄他的生活環境。
一個人只有不偏駁於「厭棄」,正是憑藉這樣,才能不去厭棄事物。
正因為這樣:聖人有自我的認知,但不只從自己的角度看待事物;能愛惜珍重自己,但不只認為自己比他人重要。
所以要去除對錶象的偏持,把握事物的本質而不失衡。
相對性之真悟:
民不畏「畏」,則「大畏」至。
畏: 畏懼xx。形容詞。
「畏」:是名稱,指讓人害怕的事物。
什麼東西讓人害怕呢?自然法則。自然法則以「未知」和「反作用」讓人害怕。
這個「畏」和前面章節的「人之所「畏」,不可不畏」是一個意思,指的是「打破自然平衡而遭到反作用」。
「大畏」:無所不包的、讓人害怕 的事物。這裡指的是,自然法則施加的反作用。自然法則的作用,是必然施加的,沒有事物可以躲避的了。
【世人不畏懼「該畏懼的事物」,那麼「無所不包的,令人畏懼的事物」就會來臨。】
世人要是不怕自然法則,偏駁了還不糾正,就會更加偏駁,嚴重打破平衡,從而遭受自然法則嚴重的反作用。
自然法則的反作用會體現絕對的必然性,不論什麼事物,只要違逆了自然法則,必將遭受它的反作用。
毋狎其所居,毋猒其所生。
毋:不要去做xx。
狎:通「狹」:狹小的。這裡做動詞,指:覺得xx狹小。
其:他的。這個他,泛指所有人。
居:居所,也可指身份地位。
猒:本義是狗肉吃太多了,飽了膩了。通「厭」,嫌棄。
生:生活處境。
【不要去嫌棄他的住所狹小,不要去厭棄他的生活環境。】
這句是泛指所有人,即指民眾不要這樣做,也指君王不要這樣做。還指君王不要去激發這種相對性,使民眾不會這樣做。
夫唯弗猒,是以不猒。
弗:象形字。用繩子綁緊兩根不直的棍子,使其變直,本義:矯枉。這裡指的是:糾偏,不偏執於xx。
【一個人只有不偏駁於「厭棄」,正是憑藉這樣,才能不厭棄事物。】
不偏駁於「認為居所狹小」和「厭棄生活環境」,就不會覺得居所狹小、生活環境差。
是以:聖人「自知」而不「自見」,「自愛」而不「自貴」。
自知:不但能認知到別人見解的優缺,有能認識到自己見解的優缺。有自我認知,但知道自我認知的局限性。
自見:只偏執於自己的認知見解,只從自己的角度看待事物。
自愛:珍重愛惜自己,但不看低別人。
自貴:只看重自己,不看重別人。認為自己比別人重要。
【正因為這樣:聖人有自我的認知,但不只從自己的角度看待事物;能愛惜珍重自己,但不只認為自己比他人重要。】
故去彼取此。
彼:那個。指:偏執於事物的表象。
此:這個。指:把握事物的本質,不失衡。
【所以要去除對錶象的偏持,把握事物的本質而不失衡。】
這裡與前面12、38章的去彼取此,是一個意思。
相對性之總結:
人要是不畏懼自然法則,就會妄為而破壞平衡,最終遭受自然法則的反作用。
所以老子前面說「人之所畏,不可不畏」。
人只有不偏執於某一類表象,才不會丟失事物本質的整體性,才不會導致相對性失衡,才不會遭受自然法則的反作用。
通過這樣的論述,老子推導出相對性法則在「統治管理」方面的運用,
即:領導要「自知」不「自見」,「自愛」不「自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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