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違約責任中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嗎?

所謂的過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存在過錯,應該根據受害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免除加害人責任的制度。過失相抵原則違約責任中的適用問題我國合同法中並無明確規定。對此,理論和實務界都有較大的爭議。

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應該是支持過失相抵原則在違約責任中適用的,如:最高院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30條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而梁慧星教授對過失相抵原則在違約責任中的適用是持反對意見的。關於最高院出台的上述司法解釋梁教授認為,中國合同法之未規定過失相抵規則,非屬"立法漏洞",而最高人民法院卻誤認為"立法漏洞",試圖透過司法解釋權予以"填補",創設本條違約責任過失相抵解釋規則,毫無疑問是錯誤的,且有導致裁判實務法律適用混淆、混亂之虞!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明令撤銷本條解釋。

既然最高院的觀點已經明確,故司法實踐中也不乏適用的判例。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遼民一終字第270號民事判決書遼寧某房地產公司訴趙某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就貫徹了過失相抵原則,判決認為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均有過錯,而趙某的過錯只要體現在自身並沒有完成辦理相關手續,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據此,本案確定趙某承擔損失的60%,房地產公司承擔損失的40%。

王利明教授對過失相抵原則在違約責任中的適用是持肯定觀點的。關於(2006)遼民一終字第270號一案,王教授在評析中提到,在雙方違約的情況下,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及其過錯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害程度確定各自的責任。這就是過失相抵規則所要解決的問題。如果雙方過錯程度相當,且因其過錯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害程度大體相當,則雙方應各自承擔其損失。如果一方過錯明顯大於另一方,且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也較重,則應該承擔更重的責任。

在過失相抵的情況下,一般認為,法官可以依據職權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損害賠償的範圍。

文/杜繼業(上海市專職律師,民商法學碩士,微信: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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