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訴訟的「技與道」
近日,與網友交流談到勞動訴訟的謀略問題。對訴訟中的謀略有人認可、有人鄙棄、有人譴責,不一而論。其實各種觀點的彙集,無非就是兩個字:技與道。
謀略思維古來有之,孫武作《孫子兵法》開中國謀略思維之先河,而後蘇秦張義縱橫捭闔,謀略思維大興;後又有楚漢張良蕭何、三國諸葛、貞觀房謀杜斷、明代黑衣宰相。謀略之學,大行其道。時至今日,市面上所謂的職場攻略、官場小說、厚黑文化,無一不是謀略之學的延伸。
而在訴訟領域,尤其是勞動訴訟中,也多有謀略之學的影子。遠如達娃之爭中關於宗慶後職工身份的包裝,近有上海家化之爭中訴求的選擇。其實謀略之學也應該是律師立足的根本,何謂律師,秉承法律之技,背靠正義之理,解決訴訟之禍。
眾多民眾往往對此難以理解,認為刑辯律師多為惡人張目,勞動律師僅為企業牟利。殊不知,律師秉承的是大道,刑辯律師秉承的是人權的大道,認為罪犯首先是一個人,而後才是罪犯,只要是人就應當獲得人所享有的天賦權利,應當獲得辯護的權利。而勞動律師秉承的是執業大道,律師接收委託,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從其執業道德考慮,應當設身處地為其委託人著想。這種大道才是訴訟謀略存在的根本。
而在訴訟中使用謀略,原因無他,以不利之勢得勝利之姿。在法律、證據、成本均處於弱勢的情況下,以謀略作為運用的核心,重新組織法律、證據、成本,將自身的不利狀態掩蓋,並找出對手的疏漏,圍繞疏漏制定訴訟策略,從而取得訴訟的優勢。
所以對訴訟謀略的運用,應當秉承道為根本,技為輔助的原則。勞動訴訟、勞動法律的大道是勞動律師維護委託人利益,是通過法律構建和諧的勞資關係,是一種運用法律、策略實現勞資雙方利益的均衡。而技巧僅僅是為達到這種目的的手段。
對勞動訴訟謀略應該有三用三不用:1、對普通職工不用。對普通職工運用謀略,也許可以取得勝訴,殊不知人同此心,但往往贏了訴訟輸了人心,造成單位其他員工的動蕩;2、違法不用。訴訟謀略必須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下運作,一旦超過法律的底線,以非法的手段作為謀略,其結果只能害人害己;3、弱者不用。應該說企業職工中存在諸多的弱勢群體,如工傷職工、三期女工、老弱病殘。對該群體加以謀略,往往會遭受道德的譴責,也不是一個職業律師該有的立場。
三用是講謀略的範圍:1、用於管理問題員工。問題員工之界定,在於利用法律漏洞,謀取漏洞利益,損害企業利益。對此類員工可以通過謀略與之周旋,但切記謀略可放可收,不能導致局面的失控;2、群體事件可用。群體事件的解決往往是一種利益之爭和心理博弈,對此需要輔以謀略之術,引導群體事件向有利於解決問題的方向發展;3、碰瓷黨。當前勞工維權中有一些高明的職工,在精通勞動法律之後,專找不規範用工的企業碰瓷索賠。須知,在中國勞動法律剛性的環境下,企業不得不用一些法律邊緣的辦法以緩解法律剛性的困境。但這種企業遇到碰瓷黨往往受損,因此必須採用謀略方式對碰瓷黨加以反擊,以便維護企業正常的運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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