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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讀法.總分公司來迴轉,我的僱主是誰?

A公司總部設在北京,其在全國各地設有分支機構,其中在西安設立負責銷售的B分公司。出於成本及策略的考慮,B分公司並沒有設立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全部人力資源事務由北京總部負責。李某2011年7月進入B分公司工作,並在B分公司的要求下與A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2011年7月至2015年7月,李某的社保由A公司統一在北京繳納。2013年5月李某上班期間發生事故,遂向西安市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要求確認與B分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請求B分公司負擔工傷保險責任。B分公司辯稱李某與其不存在勞動關係,雙方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是A公司,且A公司為李某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李某應當與A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係。

本案具有典型性,反映了集團性企業的勞動關係的複雜性。當前形勢下,企業的形態呈現多元化。集團性企業顯著的特徵在於多主體、跨地域、關聯性,這也就導致勞動關係呈現複雜的狀態。就本案來說,需要從三個角度對李某的勞動關係歸屬予以剖析:

一、李某與B分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B分公司為A公司在西安地區設立的分公司,其本身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就B分公司主體資格而言,其本身具備作為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同時李某的工資由B分公司支付,其本人受B分公司管理,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情形,雙方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二、李某與A公司形成民事關係,並無勞動關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建立的標誌是「用工」而非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訂立只能說明雙方之間就協議達成一致,但如果未發生用工的事實,則不能形成勞動關係,勞動合同也未得到履行。在本案中李某是由B分公司招錄,在B分公司工作,受B分公司管理,和A公司之間並未實際用工,雙方之間並未形成勞動關係。

就李某與A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屬性來說,勞動合同訂立後未實際用工,雙方之間仍然是平等主體,符合《合同法》第二條的情形,應構成民事合同關係。

三、關於A公司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性質。就繳費主體而言,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繳費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一般應當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就本案而言,B分公司本身具備繳費主體資格,但並未按照規定在西安市辦理社保登記,並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而是由A公司在北京辦理登記繳納社保費用。此種行為一方面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引起西安地區社保基金的減少,損害了社保管理行政秩序,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另一方面,混亂了社保責任的主體,導致「有勞動關係的不繳費,無勞動關係的亂繳費」,且A公司和B分公司相互推諉,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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