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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解法.杜拉拉加班費

拉拉指出,按照公司的規定,經理級別加班無補休,而主管級別加班不拿加班費,但是可補休。自己半年來每個月加班都達一百小時以上,大大超過勞動法規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的上限——拉拉詢問李斯特將會如何處理她這七百多小時的加班。

七百多小時,摺合八十八個工作日,按每個月二十一個工作日計算,相當於超過四個月的工作時間。李斯特這才感覺到這數字後面的付出有點令人望而生畏,尤其拉拉在郵件中附上了六個月加班單的掃描件,每張加班單上都有他李斯特的親筆簽名,李斯特頭又大了。

錯誤之處一:

「經理級別加班無補休,主管級別加班不拿加班費,但是可補休」

加班按照不同的時間可以分為三種: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法律規定,不論員工級別如何,只有休息日加班適用補休,其他如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能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因此DB的該項規章違反法律規定,不能對員工產生約束。

錯誤之處二:

「自己半年來每個月加班都達一百小時以上,大大超過勞動法規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的上限」

誠然拉拉是一頭老黃牛,只知道幹活不知道休息,但每月加班100小時著實有點過分。法律對加班時間的限制規定很明確,即每天一般不得超過1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顯然DB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即便拉拉「寬宏大量」不予追究,但一旦為勞動監察部門知悉,監察部門必然責令DB予以改正。

錯誤之處三:

「七百多小時,摺合八十八個工作日,按每個月二十一個工作日計算,相當於超過四個月的工作時間」

李斯特作為一個專業HRD犯了一個常識性錯誤,李斯特的折算未能注意到「七百多小時屬於加班時間」。假定「七百多小時」均為工作日延長的工作時間,則「七百多小時,摺合八十八個工作日,按每個月二十一個工作日計算,相當於超過四個月的工作時間」,但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按照職工工資的1.5倍核算,即七百多小時的加班工資相當於6個月正常工資(四個月×1.5倍)。估計聽到這個消息,李斯特會更頭疼。

當然除了這三處錯誤,這件case也隱含了DB加班管理的一項制度,即加班審批制度。拉拉的每次加班均需要填寫加班單,並由李斯特簽字確認。這點無疑是DB加班管理的一項良好的制度,不過對拉拉而言,如今李斯特的簽字就成為其逼宮的最好手段。

加班工資糾紛是目前外企糾紛中比較常見的一類,也是比較複雜的一類糾紛。我們以拉拉所在的上海地區為例,對加班糾紛目前涉及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加班天數的核算、加班舉證等問題。以下通過案例予以說明:

案例解讀:

案例:上海威特力焊接科技有限公司訴田為成勞動合同糾紛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844號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關於加班工資差額的爭議,威特力科技公司、田為成對加班時間均無異議,主要爭議在於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威特力科技公司主張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田為成則主張按照基本工資及崗位工資之和作為計算基數。對此,本院認為,加班工資基數應按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來確定,雙方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將基本工資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但是田為成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除基本工資外還包括崗位工資,故雙方約定的標準明顯不合常理。鑒於田為成的基本工資及崗位工資之和相對固定,原審法院據此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並無不妥。

案例點評:

《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公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二條對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分為三種情形:

一是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以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確定。如本案中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故加班工資計算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為基數;

二是允許企業和職工之間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約定的數額不得低於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

三是如工資系打包支付,或雙方形式上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明顯不合常理,或有證據可以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項目歸入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中,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計算目的的,可參考實際收入的70%的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解決之道:

加班實質來說關乎企業文化、關乎員工工作效率。以DB為例,DB的企業文化倡導工作與生活的平衡,因此DB並不提倡員工加班,所以其設立加班審批制控制員工的加班時間。拉拉之所以出現長時間加班也是一種特殊情況(辦公區域裝修)。企業應對加班問題根本的措施就是不加班或者少加班。而要實現不加班或者少加班,必然涉及對員工工作效率的提升工作和員工的時間管理。因此建議企業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是實行加班審批制,並將加班次數與員工績效考核相結合,嚴格控制員工加班時間;二是推行效率提升和時間管理,讓員工在有效的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避免「上班磨洋工,下班工作忙」的現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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