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知法.網上個人社保代繳合法嗎?
這是前段時間的一則新聞報道,引發了人們對於網路代繳社保的爭議。
這則新聞暫且按下,我們先來看看國內互聯網+社保的具體情況。從互聯網法律的選取入口來說,社保領域無疑是一個很好的入口。社保關係公眾的生(生育保險)老(養老)病(醫療保險)傷(工傷保險)作(失業保險),屬於一種強需求。同時社保的登記、繳納、轉移接續、申領本身由和企業信息、職工個人信息相掛鉤,具有極大的數據挖掘價值。第三點是社保採用的付費方式契合互聯網第三方付費的模式。社保費用的來源主要是兩部分,一部分是國家的財政補貼,另外一部分是企業繳納(個人負擔部分來源於企業),而社保的受益方是職工個人,企業並不能從社保中享受直接利益。這種付費模式為互聯網+社保的開展提供了有利條件。也基於這些原因國內出現了以社保代繳為主要業務的互聯網實踐,最知名的有社保通、51社保和金柚網。
從這三大公司的業務構成來看,主要分為兩塊,一塊是企業社保代繳外包服務,另外一塊是個人社保辦理服務。企業社保代繳外包類似於企業的「外部社保專員」,通過引入互聯網技術,承接企業的參保、繳費、人員變動、社保申領、轉移接續等瑣碎業務。這部分業務從法律關係角度來看,形成的是社保委託代繳協議,性質屬於民事承攬關係,本身是社保市場專業分工的表現,法律上也沒有任何障礙。
真正有問題的是個人社保辦理服務,上面的新聞(見圖片)也是針對個人社保辦理服務提出的。從傳統的勞動法律角度來說,社會保險關係是勞動關係的附屬關係(僅指職工基本社會保險,不包括城鎮居民和農民養老、醫療保險),有勞動關係才有社保關係。而個人社保辦理服務中,個人與互聯網社保公司之間並無存在勞動關係。可能基於購房、戶籍辦理等需要,個人有參與某地社會保險的需求,互聯網社保公司針對這些需求推出了社會辦理服務。辦理的流程是個人向互聯網社保公司支付社保費+服務費,由互聯網社保公司將個人納入自己公司或者第三方公司的社保賬戶,從而滿足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的需求(主要是養老保險)。
那麼這種運營模式是否有問題呢?實務中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社會保險的繳納具有專屬性,以勞動關係為基礎關係,應當由具有勞動關係的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這種行為違反了社會保險繳納的專屬性,理應認定無效。
反對的觀點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勞動關係處理」。對第八條規定的人員來說,一般都在原單位繳納了社保,按照我國社保「一人一賬戶」的要求,新用人單位不可能為這部分人員繳納社保。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對這部分人員勞動關係與社保關係的分立作出了肯定,那麼相應對個人社保委託辦理也應認為合法有效。
當然新聞中提及的12333熱線作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對外窗口,其所提出的主張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官方意見。人社部門對個人社保辦理服務認為不合法。從社保管理方面來說,確實有一定的合理性。社保尤其是養老、醫療類保險在我們儼然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福利,而這種社會福利因地域的差別、各地政府財政的差別、各地社會平均工資的差別會形成待遇的差別。而這種待遇的差別必然會產生一定的尋租空間,個人社保辦理服務就是這種尋租空間的體現。這種虛假勞動關係下的社保辦理,一方面會侵佔其他區域的社保資金,另一方面也造成社保申領的障礙,可能會造成職工社保權益的損害。從這個角度來說,個人社保辦理服務顯然不具有合法性。
但是不能否認,當前我國社保辦理還處於一個低效的階段。就社保網上操作來說,僅有北上廣等個別地方實現了社保的網路全覆蓋,其他地域仍然處於傳統人員辦理的階段。尤其是社保的異地轉移接續政策比較模糊,而採用社保委託代繳的方式可以無須轉移社保關係,僅僅通過網路社保公司的委託就可以實現續保繳費,從而避免勞動者個人社保的斷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個人社保辦理服務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當然,在現行的體制下,個人社保辦理服務的積極意義必然會讓位於社保管理體制的需要,網路社保公司的這項業務本身就有打擦邊球的意味。
從這個事件中我們不妨更進一步,看看互聯網法律服務的運作風險。互聯網+法律必然會深徹變革傳統法律行業,但這種變革不是沒有底線的,它是受到傳統法律管理體制的約束。比如之前網路上出現的通過微信這種即時通信軟體做庭審,本身就有違《民事訴訟法》的嫌疑,也很難得到公眾的認可。所以我們做互聯網法律業務,首先需要考慮的是階段性,當一個階段的基礎條件尚未具備的情況下,應當是謹言慎行,不能以挑戰管理體製作為創新的方式,而應當學會夾縫中求生存,做一個「等風來」的姿態。如此才能真正在風來的時候順勢而為,實現真正的法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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