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知法.你知道勞動仲裁員是怎麼判案的嗎?
勞動仲裁設置是我國司法體系中的一個特殊現象,我之前做過勞動仲裁工作,所以這篇文章想和大家分享下勞動仲裁的裁判思維。在我看來,裁判思維是由勞動仲裁的地位、仲裁員知識結構和制度三個方面決定的:
一、仲裁部門所處地位。
勞動仲裁部門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即是准司法部門,負責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也是政府部門下屬單位,需要完成政府部門交代的任務。勞動仲裁一些特殊的思維方式根源也在於此。首先是強化調解的思維方式。一般來說調解和裁判都是案件處理的方式,但仲裁部門往往將調解放在重要地位,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就容易引發仲裁人員的反感,導致案件發生一定的傾向。但往往調解的考量並非簡單的討價還價,還與當事人所處的地位、所能調動的法律諮詢息息相關。企業作為強勢群體,其能調動的資源遠非勞動者可比,這就造成調解的最終協議可能會是「城下之盟」,勞動者主動放棄一部分權益還換取仲裁的結案。
再者,穩定和諧的思維。在仲裁案件中只有兩類極端案件的當事人能最大得利。一是極端強勢的當事人,如當地的龍頭企業、納稅大戶,對此類當事人仲裁不敢不照顧,裁決中往往會「手下留情」;一類是極端弱勢的當事人,當事人生活困段,案件的勝負與否關係到其生死,此類當事人仲裁部門會採取「委屈」企業的態度,因為企業敗訴可以按部就班地走救濟途徑,但勞動者敗訴,可能會引發裁判不公的聯想,進而會不辭辛勞地上訪、上訴反映問題。
最後,這種雙重身份也不可避免引發領導對案件的干預,仲裁部門作為政府的一個部門,其受政府的直接領導,作為下屬部門執行上級領導意見。因此一個仲裁案件勝敗,領導意見往往是需要重點考量的因素。
二、仲裁員知識結構。
仲裁員的來源各地不太一致,但有一點是共通的,即仲裁員均是政府職員,存在政府職工的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最顯著的一點就是穩定思維,避免陷入糾紛,這種糾紛可能來自當事人,也可能來自領導、來自其他部門的壓力。穩定思維導致的結果一是仲裁員的創新能力不足,對法律缺乏靈活運用。但是如我們所知,勞動法律作為一個新型的法律部門,各項法律規定不很完善,需要通過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逐步完善法律。這種穩定性思維與勞動法律要求的創新思維形成了不可調和的矛盾。現在各位紛紛採用律師充當兼職仲裁員的做法,無疑是一種「曲線救國」的方式。
同時部分仲裁員有一種弱勢心態,認為仲裁作為前置程序,有法院一審、二審的救濟,勞動仲裁無非就是走過場。這導致仲裁員不注重業務能力的學習,這點也啟示我們在勞動仲裁案件處理中多採用引導、啟發的代理方式,通過先決案例、高院司法解釋、人社部門行政規章引導仲裁員思路,實現仲裁訴訟的目的。
三、仲裁錯案追究制度。
目前勞動仲裁體系中並沒有錯案追究機制,僅僅是在勞動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第三十二條對仲裁員的行為進行了限定,但三十二條的限定往往是違規行為的限定,沒有涉及具體的案件審理、法律適用、事實認定。而一件錯案的行為,仲裁員的行為可能不會有任何問題,但對法律適用、事實認定、審判程序出現嚴重錯誤的情況下無法得到問責,只能依賴仲裁員內心評判來處理。尤其是一裁終局和先於執行案件,這種情況尤為明顯。
仲裁不設置錯案追擊,導致對勞動仲裁案件的訴訟核心變成對仲裁員的考量,極容易產生人情案、關係案。但這點也啟示我們在辦理仲裁案件的過程中,主動仲裁員的年齡、知識結構、既往判例,把握仲裁人員的辦案心態,才能在勞動仲裁中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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