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非常重要的7個期限

我們都知道,訴訟有時效,錯過了就等於喪失勝訴權。

訴訟時效,可以因某些情形而中斷,然後重新計算期限。比如,離婚後對方不按約定付補償款,有證據反映你曾經跟對方追債,那麼時間就從你最後一次追債開始重新計算。

但是,在離婚案件中,大部分期限是一個「死期限」,不因任何事由發生變化,錯過就是錯過了,根本沒法彌補。

今天給大家做個總結。

一、撤銷婚姻:一年

撤銷婚姻,只有一種事由——脅迫。

想撤銷婚姻,就只能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是除斥期——死期限,不能中斷、中止或延長。

特殊:如果被脅迫的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離婚後請求損害賠償:一年

離婚案件中,涉及損害賠償的情形主要有:

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實施家庭暴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對於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件,是否能夠在離婚後提出,視以下情況而定:

如果原告是無過錯方起訴離婚,在離婚案件中不提出損害賠償,離婚後不得再提出!如果被告是無過錯方,在離婚案件中沒有提出損害賠償,可以在離婚後一年提出!記住,這也是個死期限!

三、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對方發現請求再次分割的:兩年

自發現之次日起訴訟時效兩年,可以中止、中斷或重新計算。

四、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被分割的,請求分割的法律時間:無限制。

離婚時,如果有夫妻財產尚未分割處理,離婚後可以就尚未分割的財產請求重新分割。

期限:無限制。

注意對比第三點和第四點的差異:

第三點是追究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和偽造債務的法律責任——少分或不分財產。

若根據第四點起訴,則無法要求對方少分或不分財產的責任。

五、請求變更 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一年

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一年

撤銷或變更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原則上只有兩個事由:

1.脅迫;2.欺詐。

如以財產分割不公平(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原則上得不到支持。

這個同樣是死期限!

六、撫養費支付:無限制。

《民法總則》第196條規定,請求支付撫養費,不適用訴訟時效。

七、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對方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的:三年

不涉及前述六點內容的,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訴訟時效為三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本文首發於離婚大師(lihundashivip),一個說人話、有深度的原創婚姻法律+情感公眾號,轉載請聯繫授權。作者簡介:吳傑臻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高級合伙人,離婚大師公號創辦人,著名家事律師,廣東電視台、廣州電視台法制欄目嘉賓,法律評論常載於各種紙媒、官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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