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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註:台灣修訂《稅捐稽徵法》,將參與全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

【根據OECD的指引,在特定司法管轄區落實CRS,從而實現各個司法管轄區間涉稅信息自主交換,需要經由四個步驟:(一)本土化CRS對報送和盡職調查的要求;(二)、建立司法管轄區間交換信息的法律基礎;(三)、落實行政支持和技術措施;(四)、保障被交換信息的機密性。本期開始,華稅關注主要投資地區CRS推進進度,以提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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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經合組織)下為增強全球涉稅信息透明化的CRS(共同申報準則)與美國與他國進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的FATCA 意圖聯手加強全球化的稅收征管。今年7月OECD將公布不合作名單,即不參與CRS進行信息交換的「法外之地」,若某一國家(或地區)未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換機制,很可能被列入該名單,而OECD也會對名單中的國家擬定製裁或懲處措施。歐盟也將於今年年底公布稅務非合作第三方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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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並非對此無動於衷。2017年1月6日,台灣已經和美國簽署Modeln2IGA(第二類型政府間協定),確定收集在台美國稅收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直接報送給美國國稅局。台灣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的《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修正草案,於201752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而這一修正案的通過為台灣參加FATCA,以及加入、施行CRS打下法律基礎。財政部表示,這是為了應對國際日益提升信息透明標準,有完備法據,按國際新信息透明標準執行「稅務用途信息(含金融帳戶信息)自動交換」必要,避免列入非合作租稅管轄區名單。這次修訂立法上給予了財政部許可權去商訂條約或協議,來按國際新信息透明標準執行前述信息交換及強化稅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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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修正部分具體分為兩部分。首先,財政部應該按照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涉稅信息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的條約或協議,在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進行。並規定不得與未締約方進行信息交換,以保護納稅者權益。應當依據商訂條約或協議,執行財產、所得、營業、納稅、金融帳戶或其他稅務信息的個案、自動及自發信息交換。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應配合提供相關之稅務信息;應進行金融賬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例如按「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之信息,應於審查後提供,不受金融及稅務法律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這是《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同時,財政部被授權會同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機關訂定子法規,定明適用範圍、執行方法、提出請求、搜集、數據提供內容、時限及方式、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之基準及提供信息予締約他方之程序等相關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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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則言明了懲罰措施。其指出,提供信息的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理應配合,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的機關調查或備詢的,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信息的,及未依規定進行金融賬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者的,要進行相關處罰。若應配合提供資訊的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若妨礙或拒絕調查,可處3千元至30萬元罰款;金融機構若未依規定進行金融賬戶盡職調查或其他審查者,則處以20萬至1千萬高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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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財政部認為,按國際新信息透明標準完善信息交換機制,可保障台灣的稅收,維護稅收公平,善盡國際義務,維護台灣的國際形象。財政部表示「未來將積極推動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信息交換相關協議,並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徵詢銀行、證券、人壽、信託等相關公會意見擬訂子法規,規劃信息交換實務作業程序,以利後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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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媒體認為,台灣確立該法是與國際化接軌的必然選擇,但這份立法排除了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將導致很大問題,兩岸遲早會建立監督機制,而目前互相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仍有阻礙。雖然台灣已經完成一級立法,但是OECD公布的參與CRS司法管轄區2017、2018年首次進行信息交換的名單上台灣暫缺,而且台灣也尚未搭建實施CRS的具體條例與平台,所以,台灣最早與他方進行信息交換,也要等到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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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各國(地區)積极參与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的背景下,如何做好稅務籌劃、優化配置金融資產及家庭財富,需要審慎思考,並儘快做出行動。華稅特別推出CRS專項服務,服務流程及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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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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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步:在線提交信息(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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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步:向客戶發送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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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步:客戶提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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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步:面談溝通(或電話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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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步:出具《風險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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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步:制定《專項稅務籌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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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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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具風險評估報告,5-10萬元人民幣,具體依據相關金融資產金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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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專項稅務籌劃:具體根據客戶情況和節稅額度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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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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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戶提交資料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CRS風險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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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戶提交資料後30-45個工作日出具《CRS專項籌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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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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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內第一家專業化稅法律師事務所和行業發展的領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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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多次被Chambers、ALB等法律評級機構評為「最佳中國稅務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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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部分成員同時具有「註冊會計師、稅務師、律師」等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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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應全國律協委託就《關於我國加入《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時保留事項的建議》向國稅總局提出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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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與工商銀行、招商銀行就CRS下中國高凈值人士稅務籌划進行合作,為其私行客戶提供CRS稅務諮詢、籌劃服務。

nn閱讀原文

作者:劉天永,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稅務律師,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QQ和個人微信號均為:977962,添加可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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