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者能享有真正的婚姻嗎?

藝文丨橫議丨星樞丨礎技丨扯淡

【北魚說】

  • 台灣方面的「司法院」大法官裁定,現行的《民法》未允許同性婚姻違憲。司法方面並沒有對同性婚姻是否可行作出直接回應,而是以判定現行法律是否違憲的方式,把球繼續踢回了立法機構。講道理,這個離所謂的同性婚姻還有很大的距離,利益相關方認為這個判定是一個推動,幾乎就坐等兩年後,兩個同性別的人去領證了。但是事實上,這個判定能做到的,是把這個問題拖到了中心視野。支持方和反對方都在奔走呼籲,可以遇見的未來,台灣地區的其他人士還將貫徹自己的反對意見。
  • 2015年的6月份,美國的法律界也發生了類似的事情。當時事情出來後,我寫過一篇文章,就叫《同志者應當享有法律契約,而非婚姻》。如今,我就把這篇文章翻出來,重新曬一曬。
  • 其實我的這篇文章可以一言以蔽之:什麼是婚姻,不能由法律來規定,只能是社會的共識。法律強行把同性戀者的民事法律保護下的契約結合叫做婚姻的話,民眾還是會把「真婚姻」和「同婚」 區分出來的 ,既然如此,何不立專法?

以下是原文:

我不贊同同性戀婚姻。但傾向於同性戀者享有法律契約,而非婚姻。婚姻的歷史核心含義不可移動。

繁衍是婚姻的歷史核心涵義。

什麼是繁衍呢?就是保障自身、繁殖後代,並保障後代。

由此衍生出:男女結合、生殖、共同責任與義務、保障繁殖、成功撫育後代、愛情、家庭倫理等一系列秩序。「兩個人在一起」倒是一夫一妻制之後的事了。

不要覺得生孩子養孩子很俗,繁衍是人類生物性的本能。或者叫動物性,也行。

人類就是靠一個孩子一個孩子地生,才到了如今的60億。才爬上了食物鏈頂端,才形成群聚效應,有了科學、哲學、文學、藝術等等光輝燦爛的成就。才創造出如今便利的生活,那些同性戀與其支持者們才能用手機表達自己的觀點。

動物性是人類面向除了人類之外的自然界而表現出的特性,社會性是人類個體面向人類整體表現出地特性。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越來越洗脫動物性,而邁向社會性。

因此,婚姻的涵義大大增強了。以至於我們一提到婚姻,就以為它是一則財產制度。過分強調其社會性,而忽略其生物性。

我其實很理解同性戀者對婚姻的渴望。因為這是愛情啊,能拉著你的手,說一聲I will marry you,多好,多幸福。

其實,他們渴望的是一則被承認的社會關係,是法律契約。這種被法律所保護、所約束的契約,是很具有意義的。它意味著穩定的社會關係,共同的權力與義務,彼此一個承諾,當然,包括愛情。

然而,這通篇所渴望的,只是婚姻的社會意義,而非生物意義。這並非婚姻的所有涵義,更忽略了婚姻的歷史核心涵義。因此,我們就給一個大眾承認的,毫不歧視的法律契約。而不能是婚姻。

這確實不是歧視。請不要玻璃心。細分不意味著歧視(當然,歧視一定伴隨著細分而來),承認地位也不意味著一定不分青紅皂白地好好好。假如我是一名同性戀者,也一定不會承認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因為這明明不一樣。

不同的權利義務不宜也不能建立同等契約。最起碼,繁衍義務就不能由同性戀結合者履行。

所以,我們並不能因為一個渴望說marry就混淆兩者。

以上論述了區分同性戀法律契約與婚姻的不同。以下則論及其之在操作層面的必要性。

兩類明顯不同的人群,法律要作區分而不是統類。精確定位、詳細劃分,這是一切適當判決的基礎。

法律不但要考慮平時,還要考慮戰時。目前來看,婚姻的社會意義比生物意義張揚得多。因此,同性戀的彼此結合與異性戀的彼此結合,好像差不多。同性戀平權團體也一直這麼宣傳。故,混同同性戀法律契約與婚姻,好像沒什麼大不了。但是,社會不可能一直承平,若在動蕩期,由於人類的生物性,必將對同性戀的態度有所反覆,甚至於顛覆。如果,此時以模糊的代價求取了同一,將來極有可能要以更慘烈的代價將其區分。

故而,必須要對異性戀和同性戀的彼此契約關係作區分。原來傳統的那個,叫婚姻。

以下說些不成形的閑話,意思是,婚姻制度必將長期存在於人類社會。

一個高度文明的無婚姻社會意味著:1、男女之間的經濟和精神地位對等,女性不再需要在經濟和精神上依附於男性,由此擁有生育自主選擇權,生不生,跟誰生,怎麼生都可以自主選擇;2、性不再是稀缺品,成年的社會成員可以自由、安全地獲得性快感,性仍然可以是一種商品,但已經無須用婚姻作為交易的方式;3、優秀基因的保留率逐代提高,實現人口素質的全面提升。當然這並非一個納粹式的社會形態,並不會對基因不良者進行強制性的滅絕。

然而,它同時意味著:

1、人類會再次發生亞種分裂,並造成絕對階級社會。2、此時的階級社會將在基因層面固化。3、當然,各安天命意味著社會穩定與感官幸福。4、現實問題是,撫養孩子很累,誰承擔?5、撫養責任的爭執,只與相對經濟實力有關,而與絕對經濟實力無關。如果相對經濟實力趨近,必將進行撫養責任協調。如果形成了絕對的母系社會或者父系社會,此時意味著某姓僅有少數財產佔有,無獨立撫養能力,責任劃歸明確,無需利用婚姻關係進行協調。如果未能形成絕對的母系或者父系社會,則必將利用婚姻關係進行責任協調。

散亂廢話結束。

注意,最後重申一點:我贊同同性戀者享有法律契約,被其保護並被其約束。

你問我資瓷不資瓷?白宮今天都變成彩虹色了,我能不資瓷?

關於某些問題的回應:

【第一】

關於『繁衍是婚姻的核心涵義』這個提法,目前受到了兩種比較有力量的質疑。一種是理論質疑:繁衍是婚姻的選擇,而非義務。歷史並不能否定無繁衍婚姻的合理性,因此也就不能向婚姻強加繁衍的責任【via:張曉宇】;另一種是事實質疑:那麼異性戀間的丁克婚姻、五生育能力者的婚姻、再婚不再育等等狀況的婚姻,在你看來也不屬於婚姻範疇了?因為這種『婚姻』中並無新的有效生育行為。而異性戀間有生育行為的群婚反倒是真正『婚姻』的一種【via:張詩音】。

回應:

先回應事實質疑。

首先,『兩個人在一起』,這並非婚姻的原始定義。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多夫多妻制,都曾存在過。所以,儘管令人不舒服,在歷史上,群婚確實是婚姻的一種。

其次,我們應該釐清同性戀者的結合、丁克婚姻、無生育能力者的婚姻、再婚不在育、黃昏戀等的根本區別。

同性戀者與不能生育者,要區分不為也與不能也。不能生育者,非不為也,非不欲也,是不能也。丁克者,是不為也,不欲也,非不能也,也不能說日後絕對不為也。黃昏戀者,是不能也。傾向繁衍涵義有三個元素:欲繁衍、能繁衍、去繁衍。以上列舉數種情況,唯獨同性戀者的結合是不為也、不能也、不欲也,與婚姻的核心涵義『繁衍』絕對絕緣。

因此,同性戀者的結合,與婚姻涵義相去甚遠。

另,又有人說,同性戀者只是愛同性,並且也愛生孩子啊。回應:無論這個孩子是形婚、代孕、還是領養,都是出自他處,而非這個結合本身。

再回應理論質疑:

『繁衍是婚姻的選擇而非義務』,這句話乍看很有理。但是實則本末倒置。在論述婚姻的歷史核心涵義時,我們得出的真正關係是:婚姻是繁衍的選擇,而非反過來說。因為歷史事實是,繁衍產生婚姻,而不是婚姻產生繁衍。

此文的目的是探究婚姻的核心涵義,進而匡正同性戀者的結合究竟是否屬於婚姻。而並不是探討婚姻內的義務。

繁衍涵義,意味著『欲、能、為』三個層次。而繁殖行為,意味著統一此三層次而成功實行之。繁殖行為確實是婚姻的選擇,可選擇,也可不選擇。這是婚姻內雙方的自由。但是繁衍涵義,是產生婚姻的先決需求。

另外多說一句:

男女結合是繁衍涵義的必備條件,因此也就成為了婚姻的最大特徵與根本特徵。

【第二】

為什麼同性戀者應當享有一個獨立的法律契約,而不應當修改目前的婚姻涵義?

主要是要對這兩種結合關係做區分。

我們要保護同性戀者的權利,同時也要保護異性戀者的權利。這是兩條獨立的主線,要盡量使之互不衝突。同性戀者有結合的需求,因此,我們必須正視,並且推出特有的法律契約,來保護這種結合關係,來約束這種結合關係。同時,異性戀者對婚姻的理解,也必須收到法律保護。

【第三】

歧視一定伴隨著細分。但細分並不意味著歧視。

反歧視的根本問題不在於磨平差別,而在於正視差別,強調差別,發掘不同之處的不同優點。

歧視黑人,一定是把黑人細分出來。但是黑人平權運動並沒有把自己刷白,因為黑人根本刷不白。黑人平權運動的策略是說黑也是美。後來證明取得了巨大成功。同樣,同性戀的結合為什麼一定要靠向異性戀的婚姻呢?區分同性戀的法律契約與婚姻,並不意味著歧視啊。反歧視的辦法,也不能靠混淆這兩個概念來取得啊。辯名而已,我不知道為啥招來那麼多聖母心、玻璃心、情懷黨。

『他們住在一起,彼此有愛,一起撫育一個孩子,享有和異性夫妻相同的權利。那,為什麼不能叫婚姻。』

哦草!基佬們為啥不能覺得覺得 我們高貴冷艷 怎麼能和那些愚蠢的異性戀們同樣步入俗氣的婚姻,必須要有逼格地叫契約。orz·······

唯有此時,歧視才不成為問題。

【第四】

從操作層面講,從推進平權的策略講,混淆同性戀結合與婚姻也不明智。

強行混同婚姻待遇有極大的可能會造成民眾逆反,反而更刺激歧視。

美國此次就是例子。

本來,同性戀平權運動推進得比較順利,同性伴侶關係在很多國家的法律層面也得到了確認。比如德國,德國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關係,但並不稱之為婚姻。但是美國在法理與程序上存在巨大爭議的情況下,侵犯州立法權,強行通過同性戀婚姻法案,反而激起了一大波激烈的爭論。

這種平權,不如沒有。欲速則不達。

2015年6月

推薦閱讀:

基友,你不主動,真的不會有故事
直男Money boy : 為了錢我也能當攪屎棍
同性戀家庭中長大的孩子也是同性戀嗎?
哪個瞬間想讓你徹底分手?
有哪些比較可靠的無性婚姻/形式婚姻媒介網站?

TAG:台湾 | 同性婚姻 | 同性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