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當我們討論稅制改革的時候,我們在討論什麼

今天應該是個全國稅務人當浮一大白的日子,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體系建設方案總算開始由頂層推動了。

nn

「5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第35次會議已經商議經過了《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體系建設總體方案》(下稱《方案》),強調推進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體系建設,要立足現有信息資源,在符合法律法規前提下,合理確定體系歸集的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大概范.圍,建立健全標準規範和管理制度,實行信息分級分類管理和全程可溯安全機制,強化安全科技保護,推動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確保信息安全和規範應用。」

感覺最近真是屢次言中啊,上次CRS正說文件沒有落地,結果很快就出台了。這篇文章是我稅收外部信息獲取的三篇中的最後一篇,結果還沒有寫完頂層設計就出來了,看來今年征管法頒布的希望也是大大的啊。

下面言歸正傳,我在知乎里得贊最多的答案是「中國哪些稅屬於明顯的惡稅?」,也是在這個題目的撕逼里認識了晴明,加入了錢club。知乎上稅收的高贊回答一般都是關於稅制設計的,畢竟一些技術細節問題不要說外行或者普通的財會人士,就是都是搞稅務的,增值稅線條和所得稅線條的之間談可能都會是雞同鴨講,互相併不真正理解對方在說什麼。雖然注稅注會書上講的都是對的,但是實際發生的問題都是書上不講的,如果只是考過試而沒有實操過業務研讀過文件,可能根本不知道坑在哪裡。(不過有些小朋友手邊隨時放著注稅的書也是很萌的(^-^))

不過如果討論稅制一味只是討伐我國的稅制不合理,偷逃稅多麼的容易,稅務局人員多麼的無能,雖然回答很容易也很能吸引眼球,但是我覺得這些討論其實於事無補,不是真正的有效討論。

真正有效的討論是溯本求源,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並想辦法解決它。我覺得我國稅收改革的根本結點是現金和資產信息監控。

先說說我國的逃稅有多嚴重,舉兩個小例子。

我們省局領導和朋友吃飯,朋友說我們市反避稅形同虛設,避稅相當容易。回頭領導要我們加強監管,我覺得我們基本上沒有走出去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信息全部核對關聯方,每年從外管局交換服務項目數據逐筆核查,到底是哪裡有漏洞讓企業避稅了呢?後來有高人告訴我國內大多數人說的避稅就是逃稅,和我們國際稅的反避稅那個避稅不是一個範疇。那些老闆其實是犯法了還不自知呢。

有個券商的朋友說他們去做民企ipo,先問三年內上還是三年後上,凡是三年內上的再問補繳三千萬的稅能不能接受,能接受再往下談。實際輔導的時候也是通過老闆各種小姨子的銀行卡記錄來反推銷售額。按他的說法是就沒有見過民企不做兩套賬的。

上面這些例子都不是什麼小微企業,應該都是大中型企業了,但是逃稅依然極為嚴重。我國稅務局有80多萬人,佔全國公務員的一成多,不論信息化水平還是人員素質應該都是兄弟單位里一流的,但是和以IRS為代表的國外稅務局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差距?

我覺得核心問題是沒有現金監控和資產信息的支持。

nnnnnnnnnnnnnnnnnnnn

目前征管法里對調取銀行信息規定是第五十四條「(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也就是說企業的是可以經縣以上稅務局長批准可以順便查,個人的是只有稅收違法案件時,市以上稅務局長批准才能查處。然而在我國,如果不涉及發票和出口騙稅,刑法中的逃稅罪規定是

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nn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nn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注意最後一段,只要補錢就基本上不受刑法約束,也就不是稅收違法案件了。所以通過老闆自己或者親屬的個人賬戶進行不要發票的貿易轉賬基本上在我國是零風險,一方面很難開出對個人的賬戶信息查詢,另一方面即使查出來補錢就完了。收益和風險極不對等,不這麼做才是傻子呢。

和人行的哥們聊天,他們覺得他們很配合我們,只要來手續全就給查了。但是我們覺得不滿意,從法律角度來講:一方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中,支付現金每人一次不得超過一千元,超過限額部分,根據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銀行轉為儲蓄存款或以支票、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應經開戶銀行審查後予以支付。他們不嚴格執行,另一方面《反洗錢法》範圍竟然包括走私不包括逃稅,逃關稅是洗錢逃別的稅就不是洗錢,這個思路太詭異了。

稅務局想要的金融信息是這樣的《稅收征管法(徵求意見稿)》:

第四章n信息披露

nn

第三十條 納稅人及與納稅相關的第三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涉稅信息。

nn

第三十一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其經濟活動過程中,一個納稅年度內向其他單位和個人給付五千元以上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給付的數額以及收入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

nn

單次給付現金達到五萬元以上的,應當於五日內向稅務機關提供給付的數額以及收入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

nn

第三十二條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格式、時限等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本單位掌握的賬戶持有人的賬戶、賬號、投資收益以及賬戶的利息總額、期末餘額等信息。對賬戶持有人單筆資金往來達到五萬元或者一日內提取現金五萬元以上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信息。

nn

稅務機關從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獲取的納稅人信息只能用於稅收目的,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nn

第三十三條 網路交易平台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電子商務交易者的登記註冊信息。

nn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或者其稅務代理人提交稅收安排。

nn

第三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向財政、稅務機關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市場主體資格、人口身份、專業資質、收入、財產、支出等與徵稅有關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其實裡面的五千和五萬這些數字都是和反洗錢系統的規定對接的,網路徵稅要求平台必須獲取經營者的註冊登記信息然後給稅務局,稅務局屬地管理也是在15年初就定好的,但是就是文件在人大一直過不了會。稅務局想要的是把現金流當做一個和發票流比對的手段,來通過比對發現問題,而不是像現在僅僅是發現問題通過現金流來固定證據。

有些人說現金監控會破壞個人隱私,我覺得就企業來說他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如果都如實記賬申報了,那麼稅務局的發票信息比銀行全太多了,不光有金額和收款方,產品數量金額都有,納稅評估已經是通過企業主輔料使用數量來推斷是否逃稅了,連生產配方都有還在乎一個現金信息嘛。這種說法就像說公安局滿街的攝像頭是侵犯公民的隱私,只要是正常思維的公民都覺得讓小偷和強盜不敢犯罪更重要,但是我國的公民覺得逃稅就是小偷和強盜在侵犯他們切身利益的太少了。

最後再回題說說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對稅收改革的作用,目前最火的稅改應該是個稅按家庭徵收、房產稅和遺產稅。

個稅按家庭徵收這個要求公民自行申報,國外的辦法是按一個比例預交,然後填報相關支出表格退稅。這個必須要全面現金監控支持,不然你房租有發票可以扣稅,房東說要發票自己開去,結果你發現開房屋租賃發票的稅比扣的稅還多,你怎麼辦?只有全面現金和房產監控,房東不要發票也要交那麼多稅才可能讓你拿發票抵扣個稅。另外參照美國稅法買房貸款的利息扣除金額肯定有上限的,北上廣深等寶寶們不要想法太多,不然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房產稅:這個沒有房產信息肯定是沒法玩的,如果有了信息就看每個人都免徵是多少平米吧,高房價地區可能生二娃是賺的,這個點子我覺得應該賣給計生委(^-^)。有了信息個人多套房產出租不交稅可能就不可能了,說給親戚住的可以去科普一下稅收的基本概念:視同銷售。不過全體要發票就漲房價我覺得不可能,房租的地段決定因素是為了時間成本能付出的最大金額,只要平均工資不漲,時間成本不變,房租也不是想漲就能漲的。

遺產稅:遺產稅全稱是遺產及贈與稅,沒有現金監控不能鎖死贈與就根本沒法玩了。(同理,特朗普稅改要取消遺產稅,那麼利潤能夠通過贈與免稅還怎麼收所得稅啊,一直都很困惑也沒有人個我解惑。)另外我國的信託基金的稅收立法還比較初級,也沒有和個人所得稅銜接,我已經在琢磨這個了,未來可能會是熱點吧。

最後,今年美國減稅會是大概率事件,稅率戰一旦打起了我國必然也會大幅減稅,政府支出當然不可能突然大幅下降,所以稅款總額不變的情況下降稅率必然要擴大稅基,那麼加強征管現金監控和開立新稅種肯定是雙管齊下的,估計稅務人一兩年內又有一半的知識要更新了。年年知識大幅更新的苦逼公務員想想幾乎不知識更新的中小學老師,由衷的羨慕啊(T-T)


推薦閱讀:

國際稅收公告通讀8——2012年30號、2014年24號、2012年59號
2018首次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已進入倒計時
十二月最新案例:省級稅務機關因何敗訴?違反法定程序或成稅務機關敗訴最大誘因
正確理解混合銷售行為,防範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從一則案例看隱名投資「終止」後的稅務處理

TAG:税收 | 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