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個收藏品,一不小心你就變成詐騙了!

一、引言:

從去年開始,上海集中出現了一批不具有拍賣資質的拍賣公司或藝術品展覽公司,以上拍賣會或有人高價購買藏品等為由,專門挑選偏遠省份的受害人,在與受害人取得聯繫後,以各種理由或許諾將受害人騙至上海,再以展覽費、保證金、鑒定費、廣告費等為名,騙取受害人錢款,少則八千、一萬,多則三萬、五萬。由於,受害人眾多,涉及面廣,也引起了上海市政府及上海市公安局的重視,最終是以《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集中處理了一部分問題公司。其中,團隊也處理了幾個案件,有代理被告人的,也有代理受害人的。因此,本文主要結合團隊律師處理經驗及上海法院關於合同詐騙罪的具體規定進行分析,以供參考:

二、合同詐騙罪

(一)、名詞解釋:

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情形。

合同:主要指收法律保護的各類經濟合同,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

(二)、構成條件:

第一、行為人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的主觀故意;第二、實施了利用合同進行詐騙財物的行為;第三、達到數額較大、巨大或者特別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標準;

(三):認定屬於非法佔有為目的情形:

(1)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a、虛構主體;

b、冒用他人名義;

c、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d、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e、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f、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2)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3)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4)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5)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四)刑法規定常見的五種合同詐騙的行為:

a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b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c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d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e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五)哪些主體可以構成合同詐騙罪:

1、個人:依據《刑法》規定,只要年滿16周歲的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均可以構成;

2、單位:《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法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三、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據法律規定,對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有三檔:

第一檔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檔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檔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此,依據上海法院的規定:

1、數額較大的標準為合同詐騙財物價值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在這個詐騙數額範圍內,按照第一個量刑檔次量刑;

2、數額巨大的標準為合同詐騙財物價值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在這個詐騙數額範圍內,按照第二個量刑檔次量刑;

3、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合同詐騙財物價值100萬元以上,在這個詐騙數額範圍內,按照第三個量刑檔次量刑;

(四)、常用的從輕、減輕量刑情節(結合實踐常用量刑情節):

(1)、自首。《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退還或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諒解。該罪名屬於經濟犯罪,因詐騙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損失,所以若及時退還贓款或賠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法院在量刑時會考慮很多。

(3)、立功。《刑法》第68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從犯。《刑法》第27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5)、坦白。《刑法》第67條: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因此,對於違法之人來說,不義之財不可取,一但取了,則可能要面臨牢獄之災,世界那麼大,總有一條路是能走的;而,對於被害人來說應謹記「天上不會掉餡餅」的常言,遇事要多張一個心眼,以免受到損失。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直接影響委託人的財產、自由甚至是生命。北京長安(上海)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始終秉承這一使命,及時溝通反饋,認真負責處理,努力把每一個案件辦成精品,辦成標杆,從而最大限度的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北京長安(上海)律師事務所刑事部

王韌 律師

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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