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了美聯航的各種霸王條款,感覺下一個被扔下飛機的就是我

相信昨天大家的朋友圈都已經被UA強制拖乘客下飛機這件事情刷屏了。看著這位滿臉是血、眼鏡掉下來、衣冠不整甚至出現神經恍惚的乘客被拽下飛機,小編不禁想,坐別家飛機是要錢,坐你家飛機要命啊…

看了視頻的你心裡不免有點後怕,要是自己今後遇到這樣的事可怎麼辦?

雖然之前一直幻想著攢錢或積點數「躺」著乘一回飛機,可不是這麼個躺法啊。

事後,讀了讀UA的法規條款後,發現這事發生在咱身上的幾率不小,換句話說誰都有可能被這麼扔下飛機,而且合法。

下面咱們就來聊聊UA以及航空公司超賣(overbook)的事兒。

什麼是overbook?誰給的權力?

這起事件歸根結底就是UA的超賣造成的。據《芝加哥論壇報》報道,僅去年UA因為超賣共將3765名乘客趕下飛機,當然這起事件是引發人們關注最多的一次。

不過,在大家恨UA恨得牙痒痒的同時也不得不認清一個事實那就是,航空公司超賣是被允許的,而且他們常常這麼做。

原因很簡單,這可以幫助航空公司擴大他們的利益。

乘客買了機票,但總會有人因為天氣或個人原因未能乘坐這班飛機的情況發生。航空公司為了避免飛行時出現空座的情況會多出售一些機票,超過自己的座位數,萬一真要有人沒趕上這班飛機,他們不就賺到了。

而且,這種行為是合法的。據2007年的數據顯示,美國航空公司在起飛前沒達到百分百入座率的比例會達到15%-20%。

人多座少怎麼辦?談!

當然,也會出現賣超了的情況,那就悲催了。美國交通部規定航空公司先要試著用補償的方式讓乘客自願放棄登機,比如給乘客升艙或是贈予機票折扣券或其他的報酬方式作為回報,詢問是否有自願騰出座位。賠償金額美國交通部並沒有硬性規定。 乘客可與航空公司協商,談定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價錢。

UA這次事件中,航公公司就是最先給出了400美元,後調價到800,結果還是沒有自願放棄機位的乘客。

不過通常「讓座」這種事都發生在乘客登記之前,像UA這種乘客都登機坐定了,結果發現人多座少的情況非常罕見,也是招致不滿的原因之一。沒辦法,飛機沒有站票,也不能給乘客發個小板凳坐在過道上。

有時會有一些不那麼著急、非得趕這班航班的乘客看在所給的補償還挺滿意,會自願「讓座。」

數據統計,去年美國排名前12大航空公司有43.4萬名乘客願意「讓座」。要說最愛超賣的航空公司還真不是UA而是Delta,去年有13萬名乘客願意「讓座。」不過話也說回來,因為人家給的補償高啊。

像一些航空公司近些年來越來越願意和乘客玩套路,給的補償能少就少,要麼就是給幾張代金券,而且還規定一次僅能使用一張。乘客也不傻,多數自然不願意接受。

於是,近些年願意「讓座」的人越來越少。

沒人自願「讓座」怎麼辦?賠!

當自願放棄機位的提議沒人響應時,航空公司有權隨機抽取乘客強行不讓他們登機,但是一定要為被抽中的乘客提供補償。補償金額交通部並沒有硬性規定,通常由乘客購買的機票票價和被延誤的時間決定。

美國交通部規定,若航空公司能為乘客提供一個新的航班,並將乘客在未超過原定到達時間1小時內送達目的地,則航空公司不需賠償。

若乘客到達目的地的時間延誤1-2個小時,或國際航班介於1-4小時內,航空公司要支付這名乘客單程費用兩倍的補償,最高達675美元。

若乘客到達時間延誤超過2個小時,或國際航班延誤4小時,則需補償該乘客單程費用的四倍,最高達1350元。(UA的賠償條款也有此規定,詳情見UA條款Rule 25)

當然UA也不是每次都賠的,在遇到一些情況下,他們也不會為非自願離機的人提供賠償,比如飛機被取消了,再比如境內航班15分鐘之前、國際航班30分鐘之前,乘客未到達登機口時。(見下圖)

被抽中了不想走怎麼辦?趕!

先來說說什麼樣的人容易被抽中。儘管強調的是隨機抽取,但也只是相對的。在通常情況下,如果該次航班超賣2個座位,那麼最後兩個辦理登記手續或最後到達登機口的2名乘客將被強制「讓座,」其實就是拒絕登機。換句話說,早點check in、早點登機都能減少被拒絕登機的幾率。

總的來說,帶孩子的一家人或隨行人員中有殘障人士的乘客通常不會被選中。被選中的都是一些單獨出行的乘客,尤其是只有隨機行李的人、check in較晚的人。航空公司會本著讓一家人或夫婦一起被選中或不被選中的原則抽選。

UA條款中的Rule 25

UA 稱他們篩選乘客的方式是按照購買機票的艙級、行程時間、是否為UA的會員或會員等級以及check in 的時間。

像UA的這位男乘客他就不幸被抽中了,抽中的條件是符合UA的規定的,但是他並不想下飛機,那麼航空公司是否有權將乘客拖下飛機?

答案很不幸,有。

UA的Rule21(refusal of transport)列出了一些條例,在乘客違反這些條例中,UA有權拒強行將乘客趕下飛機,如:違反運輸合同、政府要求等 …

例如,UA的Rule21.B中有明確規定:

也就是說,當天飛機是處於超載狀態的,並不符合政府提出的安全指令的規定。

Rule 21中的H條款里說道,出於安全考慮,機組人員有權將一些乘客趕下飛機。H條款中共有19個點。

其中第二點,乘客不配合或干擾機組人員的工作,根據聯邦法規或安全指令,航空公司有權要求警察讓乘客離機。

如果這些都合法,那麼合理嗎?

UA的規定也好,交通部的要求也罷,無論是自願還是非自願的因為超售而「讓座」都指的是在乘客登機(boarding)之前,否則也不會出現「denied boarding」這個詞。那麼乘客都已經登機並坐定了,才發現多出來4個人,這會兒是不是有點太晚。

此外,事發當天是有4名UA的機組人員和乘客「搶位子,」 據悉他們當天必須乘坐這趟航班。那麼請問,你們UA是不是無論安排什麼事情都是這麼沒有時間觀念嗎?必須需要乘客「讓著」工作人員?

至於網上關於是否被選離機的人都是亞裔,目前還不得而知,如果是,那麼,UA你確定這真的是隨機選取嗎?倒是從來沒聽過亞裔在有關一切的「抽籤」環節中能完勝其他種族,例如每年中籤率少得可憐巴巴的H1-B抽籤。

不管怎麼說,憑藉著幾句不痛不癢的道歉聲明和飛速甩鍋給地勤警察,UA這次是攤上大事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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