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時期的女性的社會狀態是什麼樣的呢?
為什麼古希臘人崇拜掌管了道德,藝術,情感,智慧的女神們,然而粗略看來女性們的地位卻在弱勢?作為信徒的古希臘人自己有認識到評論過這種形象的割裂嗎?
以前寫了一篇論文就是關於雅典女性的,先簡單說幾句,有空更新。
在古希臘,或者具體來說雅典城邦,女性的地位是雙重的、矛盾的。一方面,她們不享有男性的政治權利,無法參加公民大會,亦不可以參選大部分公職(只有極少數專為女性設計的職位)。另一方面,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卻可以多多少少抵消一些其在政治生活中的劣勢。一部分女性可以憑藉她們在經濟以及家庭背景的優勢,對丈夫的行為產生極大的影響,甚至「休掉」丈夫。
================================================================
因為原文是英文寫就的,翻譯實在太累,就簡單概括一下,有興趣的可以私信我看原文。對於古希臘的歷史我涉獵不多,如果有錯誤還請大家指正。
07/23/2017 更新
在古希臘時期,雅典文明因為其獨特的民主制度而聞名。雅典對於"公民「身份的定義使得奴隸,工匠,外國人均無法享有這一政治以及社會權利。然而,雅典女性的身份卻是比較模糊的,可以認為是在公民與非公民之間的一種特殊身份。其特殊性可以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從社會地位的角度看,雅典女性享有較高的、且自洽的社會影響力。通過積極的參與社會活動,一些女性可以獲得相當可觀的社會地位。從政治地位的角度看,雅典女性的角色卻是割裂的,矛盾的。一方面,制度性的限制極大地降低了女性參政議政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法律又賦予了女性一定的政治權利。總而言之,因為其社會、政治方面的雙重性質,在雅典社會,女性的地位非常特殊,她們既是被包容在雅典的社會生活之中,也是被排斥的對象。
1. 雅典女性的政治權利與限制
雖然沒有如同男性一般的政治力量,雅典女性依然在一些特定的方面擁有收法律保護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國籍,宗教,以及司法。根據Athenian Politics,Pericles在國籍法中提到:只有父母均屬於雅典公民的個體方可獲取雅典的公民身份。雖然並沒有直接的提到女性的權益問題,但這一條例明確包含了雅典女性獲得公民身份的證據。同時,在宗教領域,有一些為女性公民專屬的職位。例如,一些富裕家庭的女孩會被選為」arrhephoroi"或者「aletrides",兩者均為雅典宗教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司法參與亦是女性展現影響力的方式之一。同男性公民一樣,女性公民可以享有在法庭辯護,起訴等權利。很多史料均記載了女性參與司法審判的實例。其中的一個例子就是Euctemon和他的妻子的糾紛。在這個案子中,Euctemon的妻子成功的保護了自己的法定權利並使得其丈夫妥協。
然而,雖然擁有上文所述的權利,女性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仍然被限制。與政治、法律相關的職位以及議會席位均不允許女性擔任。在眾多的史料中,由Aristophanes寫作的喜劇Assembly Women直接的表達了對女性參政的諷刺和嘲笑。該劇描繪了一個荒唐的故事:幾位女性偷偷溜進了議院,並通過她們的演說成功掌控了雅典的政治體系。從表面上看,這部劇體現了女性的聰慧並批評了男性公民在議會中的醜態。但是其喜劇的特徵決定了女性在這部劇中所有的行為的荒謬性。同時,在劇中的一些細節,比如女性公民為了進入議院而穿上男性服飾,使用男性特徵的飾品,均體現了雅典政治的男權性。
同時,社會輿論也傾向於限制女性參政議政。在Aristotle的Politics中,明確記載了」男性在領導力方面優於女性「的論調。多部其他的文獻亦表達了相似言論。除此之外,雅典對於斯巴達女性以及她們享有的自由的批判從另一個角度證實了雅典女性在政治上的弱勢。
2. 雅典女性的社會影響力
雖然在政治領域的權利被限制,雅典女性在社會領域的力量相對更自由,也更強大。通過積极參与各類社會活動,一些雅典女性得以獲得較高的社會地位以及名譽。事實上,雅典女性參與社會事務的方式有很多。這裡主要討論三個主要方向:經濟,家庭,以及社會關係。
與大家印象中家庭婦女的身份不同,一些富裕的雅典女性實際上掌握了家庭大量的經濟資源(比如房產,出租屋之類)。除卻持有私人財產之外,雅典女性也參與了大範圍的公共貿易活動並由此獲取社會影響力。
同時,在家庭中,女性的地位也也比其在政治生活中高得多。雖然享有諸多特權,男性公民在家庭中卻維持了和女性基本平等的地位。在雅典社會,男性被認為是家庭的代表而非主人。妻子和丈夫也被認為是一個整體而非擁有等級特點的個體。除了這一共識之外,嫁妝也是女性維持她們家庭地位的手段之一。和現代意義上的嫁妝不同,雅典女性的嫁妝具有繼承性。也就是說,即便她們結婚了,嫁妝仍然是屬於她們的個人財產,並與家庭財產相分割。擁有了經濟獨立的能力,女性便得以在與丈夫產生分歧的時候與丈夫談判,乃至直接反對丈夫的提議。
社會關係網的建立是體現女性作用和能力的另一方面。結婚後,雅典女性在兩個或多個家庭中通常起到橋樑的作用。作為家庭之間的中間人,女性可以協調、整合多個家庭的資源,從而獲得較高的家庭以及社會地位。
Reference:
- Sinclair, R. K. Democracy and Participation in Athen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 Foxhall, Lin Lewis, Andrew. Greek Law in its Political Setting.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 Katz, Marilyn. 「Women and Democracy in Ancient Greece,」 in Thomas M. Falkner, Nancy Felson, and David Konstan (eds.), Contextualizing classics: Ideology, Performance, Dialogue (Lanham, MD: Rowman Littlefield, 1999), quoted in Robinson, Eric. W. Ancient Greek Democracy. Malden: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2004, 292.
- Robinson, Eric. W. Ancient Greek Democracy. Malden: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2004
- Davidson, James. 「Bodymaps: Sexing Space and Zoning Gender in Ancient Athens.」 Gender History, vol.23, no.3 (November 2011): 598
- Taylor, Claire. 「Women』s Social Networks and Female Friendship in the Ancient Greek City,」 2013
- Foxhall, Lin. 「Household, Gender, and Property in Classical Athens,」 Classical Quarterly 39, 22-44 (1989): 23
- Padgett, J. Michael, 「Review: Not Silent in Church: Athenian Women and Religion,」 Archaeological Institute of America, 113, no.4 (Oct, 2009): 643-650
- Aristophanes, the Assemblywomen.
- Demosthenes, 41, 45, 59
- Thucydides, Pericles』s Funeral Oration
- Isaeus, 6.
- Aristotle, Ath. Pol. 42.1, 55.3
- Aristotle, politics.
- Lysias, 19.32
- Plutarch, Alcibiades, 8
- SEG 43. 256
結論放在最前:不能以希臘神話中的女性神明為依據直接推斷當時希臘社會婦女的地位,也不能絕對化地得出男性絕對優於女性,或女性享有絕對平等地位的結論。但可以根據古希臘神話及傳說的演進過程作為參考,結合嚴謹的歷史文獻和考古研究綜合推斷當時的合理情形。
問題中「古希臘社會」涵蓋了相當廣闊的時間範圍,回答僅以黃金時期為主時間軸,荷馬史詩時代被排除在外。
- 政治上,男性享有絕對的主導權,雅典式民主制度排除了女性和奴隸的參政權——前者被視為不完整的人,後者被視為物品。
- 婚姻生活中,女性形如男性的附庸。許多男性將婚姻視為傳宗接代的必要程序,並認為可以從娼妓和孌童身上尋求更高的快樂。而當時的希臘女性結婚多在十四五歲身心尚未發育完全的年齡,更容易被訓練為任勞任怨的、符合當時男性理想形態的妻子。締結婚姻時,女方家庭需支付給男方一筆彩禮,若未來離婚則男方連同一筆不菲的利息一同返還,這就造成離婚的難度極大,且婚姻的締結和接觸女性無權自主作出決定,只能通過自己家族的男性成員代為提出。即使成功離婚,女性也將處於男性家人的監護之下——父親、兄弟或者自己的兒子。至於家庭生活中的暴力絕不罕見,男性出門尋歡作樂時女性常被鎖在屋內避免可能與他人私通。名義上的一夫一妻制只約束女性,男性很少受到限制。當然事實並不絕對,相當部分女性在家庭中享有較男性更高的話語權。
- 梭倫執政時期將娼妓公有化,這些人物里有不少高學識者,滿足上流社會男性對知識和思想交流的渴望,更不乏學者或對政治產生影響的娼妓。古希臘不少政治家、演講家、思想家、學者、詩人的密友、情婦多屬於此類人物。然而絕大多數娼妓乃是出於經濟困窘等原因從事此行,儘管不少人屬於自由民身份,但無人享有公民權。
- 在擇業上,女性則享有選擇自由。柏拉圖提倡男女工作機會平等,但不是出於男女平等,而是將其視為增進國家強盛、完善城邦的手段。即女性仍是男性的附屬。
- 社會活動中,奧林匹克運動會自然只有男性運動員和觀眾,戲劇中女性角色也由男性扮演,喜劇禁止女性觀眾觀看。但在部分慶典活動中,女性享有同男性一樣參與的權利,其中更有(當然是上流階層女性)專屬於她們的慶典或社會活動。更不乏著名學者主辦的學校允許男女同校這種情形出現。部分女性甚至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可自由參與交易或財產處分行為。
得出非黑即白式的「女性地位絕對低下」或「男女完全平等」推論自然是錯誤的。
《公民婦女大會》
Nepos寫的「life of emminent general」裡面的序很好玩誒,大意是這樣的:希臘人和我們(羅馬人)不一樣,他們女性一定不能去宴會,除了是血親的宴會。然後女性一定能要待在房子的最裡面,叫gynaeconitis,除了親戚也是沒人能進…據說考古發掘證明的確有「woman"s chamber」這東西,然後女性(不在特殊情況)是不出來的,她們丈夫在餐廳躺著喝酒吃肉和她們都沒啥關係……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