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討債——民間借貸糾紛出借人自訴指南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非金融機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的借貸糾紛。簡單說,就是指出借人不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借貸糾紛。
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糾紛是最常見的糾紛種類之一,但是鑒於該糾紛標的往往不大,當事人也難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務。因此,筆者決定根據自己的訴訟實務及理論經驗,簡要說明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自訴所需要注意的要點,以便有需要的人自查。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要論述的只是民間借貸糾紛最一般的情況。任何糾紛都是獨一無二的,都可能存在非常複雜的情況,因此,如果有條件,筆者還是建議諮詢自己信任的律師尋求針對性的意見。
一、起訴狀組織
(一)訴訟請求部分
1. 本金
訴訟請求的第一項應當是本金,此為當然之理,無論述之必要。
所需要注意的是還款期的確定。當事人之間明確約定還款期的,逾期還款容易確定,自不待言。
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入人歸還借款,如果借入人在適當時間內未歸還的,即屬於逾期還款。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2. 借期內利息
- 除非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明確約定,民間借貸均為無息借貸,出借人不得主張借期內利息。
- 當事人之間有明確約定的,利息利率不得高於年利率24%,但是高於24%,低於36%的部分,如果借入人已經支付的,借入人不得要求返還。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對應的法律術語叫做「資金占用利息」,性質上其實屬於不當得利,而非借款利息(孳息)。
- 如果當事人未約定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張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
- 如果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息,未約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按照借期內利息利率主張逾期利息。
- 如果當事人約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按照該約定主張逾期利息。但是,利率額同樣適用上述的借期內利息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 訴訟費用
訴訟中,勝訴方可要求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
所以,一般的訴訟請求模板為:
一、 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共計人民幣 元;
二、t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期內利息,共計人民幣 元(以 元為本金,自【借款之日】起,至【應還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計算);
三、t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暫記人民幣 元(以 元為本金,自【應還款之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暫計至【起訴日】,按照年利率 計算);
四、t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事實與理由部分
民間借貸糾紛中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一般可分為三個部分:
1. 出借人在什麼時間、以什麼方式向借入人借款多少,用於什麼用途。
2. 雙方約定借入人應於什麼時間歸還借款,但借入人逾期未歸還;或者雙方未約定借入人應於什麼時間歸還借款,但是出借人要求還款之後,借入人依然遲遲不予歸還。
3. 借入人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懇請法院依法支持出借人的訴訟請求。
二、證據組織
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一般需要舉出以下證據:
(一)借款合意的證據
簡單說,就是證明出借人答應借錢給借入人,一般而言,包括借款合同、借條等。
(二)已經借款的證據
簡單說,就是證明出借人按照自己的承諾,已經借錢給借入人了。一般而言,包括銀行匯款憑證或者收條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大額借款中,如果僅僅有收條,而無其他充分的證據,可能無法證明已經借款了。
就銀行匯款憑證而言,如果在匯款用途中說明「借款」等,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替代證據(一)的作用。
(三)催告還款的證據
該證據的主要用途在於證明訴訟時效中斷。在《民法總則》通過前,如果出借人自還款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內無正當理由不向借入人主張還款的,因為訴訟時效屆滿,借入人可不歸還。《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改為三年,但該法律如何與之前規定相協調,尚有待觀察,所以暫不考慮。
該證據一般包括聊天記錄、信件等。如果是QQ、微信等聊天記錄,其證據效力比較複雜,可以大略參考這篇回答:從法律意義上講,截圖能作為證據嗎?如何鑒定截圖的真實性? - 知乎
除上述證據外,
- 借貸關係有擔保人的,可以提交有關擔保的證據;
- 可以提交借入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 借入人下落不明的,可以提交關於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寥寥數語,希望能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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