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郡領兵制並非始於曹操

這幾天恰好提到偏信專著的事情,因此想起來發一篇個人認為有問題的專著的某個觀點。我並不是說該專著整本書里的觀點都不可信,僅僅就事論事,就觀點論觀點。當然,某些觀點對於某個專著來說是開篇需要闡述的基礎部分,若基礎觀點就有問題,那麼後來的也可想而知了,需要重新研究了。專著不是百分之百正確的,所謂某學界著名人物也不是神,如果認可「世上沒有百分之百的事情」那麼所有事都是有可能發生的,專著可能會錯,專家也不是那麼全然可信。所有專著都是基於「文獻史料」本身得出的,因而比起偏信專著,史料本身才是根基本身。(雖然史料本身也會有對有錯)當然,既然是專家不可能全部都錯,否則還叫什麼專家;專著也不可能全部不可信,否則還出什麼專著。只不過在諸多對對錯錯、真真假假的史料文獻及專著里要分清哪些可信,哪些不可信,對歷史研究確實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否則只能淪為人云亦云,不辨真偽的一類了。(僅僅是看歷史故事的除外,畢竟沒人要求人人都必須本著謹慎探索的精神看歷史啊。但是,也反對雞蛋裡挑骨頭,沒事找事,為了裝逼故意給專著挑不知所謂的毛病。)

一、高敏先生在《魏晉南北朝兵制研究》中說

「然則「州郡並置兵」的「州郡領兵」制竟始於何時呢?.......根據《三國志》卷16《魏書·杜畿傳附子恕傳》及《續漢書·百官志五》刺史條劉昭注引晉武帝詔,可知州刺史、郡太守加軍號和以將軍領州刺史、郡太守等作法,是州郡領兵制的主要標誌。既然如此,則何時出現刺史、太守加軍號及以將軍兼領刺史、太守之事,就意味著州郡領兵制開始出現。」因而認為「東漢時期雖有「郡國兵」(或「州郡兵」),且由刺史及太守掌管,但州刺史與郡太守都無加軍號之制,也無將軍兼地方官的作法,故東漢的「郡國兵(或「州郡兵」)」。制度,不能稱之為「州郡領兵」制(或「州郡典兵」制),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地方軍。」

私以為高先生的定論非常牽強。首先,他認定劉昭所注引的晉武帝詔為真實可靠的,進而為了證明這條注引的真實可靠,而四處尋找可以證實其可靠性的證據(這就是所謂的「先有觀點,後為觀點找證據」)。從將「州郡兵」與「州郡領兵」分裂開來就已經很牽強了,以「太守(刺史)加將軍號加都督」設為分水嶺,就有刻意而為之之嫌。

《續漢書·百官志五》【中興,建武六年(公元30年),省諸郡都尉,並職太守。】這顯然是說,取消了原本都尉主持軍事,而將軍事歸於太守。而《後漢書》中各傳記的記載也證實了這點,州郡兵並沒有取消,依然存在。

如《卷一 光武帝下》【馬成平武都,因隴西太守馬援擊破先零羌,徙致天水、隴西、扶風。......寇右北平、漁陽、上谷、太原,遼東太守祭肜招降之。】

《卷二 顯宗孝明帝紀》【是歲,遼東太守祭肜使鮮卑擊赤山烏桓,大破之,斬其渠帥。......是歲,北匈奴寇雲中,雲中太守廉范擊破之。】

《卷三 肅宗孝章帝紀》【遣酒泉太守段彭救戊己校尉耿恭。......酒泉太守段彭討擊車師,大破之。罷戊己校尉官。......六月,燒當羌叛,金城太守郝崇討之,敗績,羌遂寇漢陽。】

《卷四 和帝殤帝紀》【鮮卑寇右北平,遂入漁陽,漁陽太守擊破之。......秋九月,遼東太守耿夔擊貊人,破之。......鮮卑寇漁陽,漁陽太守張顯追擊,戰沒。】

《卷五 安帝紀》【建光元年春正月,幽州刺史馮煥率二郡太守討高句驪、穢貊,不克。......

夏四月,穢貊復與鮮卑寇遼東,遼東太守蔡諷追擊,戰歿。......鮮卑寇居庸關,九月,雲中太守成嚴擊之,戰歿。】

《卷六 順帝沖帝質帝紀》【武陵太守李進擊叛蠻......楊州刺史尹耀、九江太守鄧顯討賊范容等於歷陽......丹陽賊陸宮等圍城,燒亭寺,丹陽太守江漢擊破之......壬子,廣陵太守王喜坐討賊逗留,下獄死。】

《後漢書 桓帝紀》【夏四月,九真蠻夷叛,太守兒式討之,戰歿;遣九真都尉魏朗擊破之。復屯據日南。(《東觀記》曰:「時攻沒蒼梧,取銅虎符,太守甘定、刺史侯輔各奔出城。」)】

同書《桓帝紀》【桂陽胡蘭、朱蓋等復反,攻沒郡縣,轉寇零陵,零陵太守陳球拒之;遣中郎將度尚、長沙太守抗徐等擊蘭、蓋,大破斬之。(《謝承書》曰:「抗徐字伯徐,丹陽人。少為郡佐史,有膽智策略,三府表徐有將率之任,特遷長沙太守)】

上述《後漢書》的例子說明:太守領兵討賊,在建武六年之後已經成為常態。【取銅虎符,太守甘定、刺史侯輔各奔出城】甚至虎符也是掌管在太守、刺史手上的,因而丟了虎符的太守、刺史只能逃跑。抗徐更是因為有【將率之任】才特別遷任太守的。這些足以說明,東漢「州郡兵」直接由太守統領,其「領兵」的人是太守、刺史。這與之後的「太守(刺史)加將軍號加都督」領州郡兵,到底有多大區別?依然是一人統領,只不過曹魏時期官職的名稱里多了一個「將軍號和都督」而已。

前面高先生說

「不少人認為自此以後(指「建興六年,省諸郡都尉,並職太守,無都試之役」)無「郡國兵」了。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光武帝所罷省者僅僅是郡國都尉官及都尉主持徵集、訓練兵士和都試之制等作法,並沒有罷遣「郡國兵」或「州郡兵」也沒有廢除「郡國兵」或「州郡兵」制度。」

隨後,高先生以《後漢書 吳漢傳》建武八年【諸郡甲卒但坐費糧食】之事證明光武帝兵沒有罷去郡國兵。私以為,從現存史料中找尋證據以反駁一些誤以為罷去郡國兵的言論是正確的。不能僅僅根據光武帝的一句話,而認為郡國兵都被罷遣了。然而這例之後,高先生犯了同樣的錯誤,就是以「刺史條劉昭注引晉武帝詔」來一口咬定「州郡領兵」制出現的分水嶺是「州刺史、郡太守加軍號和以將軍領州刺史、郡太守」。

東漢雖然沒有「太守+將軍號+都督」但不能因此認為「州郡領兵」制就不存在。「州郡領兵」制的關鍵詞在「州郡」,既然承認有州郡兵,而且是一種普遍現象,就應該承認已成為一種新的「兵制」,而不該糾結誰「領」,更不該糾結領兵的人的「頭銜」、「稱謂」。東漢不僅有太守領兵,確實也有刺史領兵或刺史率太守,而且例證數量還不少。

《安帝紀》【是歲,永昌、益州蜀郡夷叛,與越雟夷殺長吏,燔城邑,益州刺史張喬討破降之......建光元年春正月,幽州刺史馮煥率二郡太守討高句驪、穢貊】

《順沖質帝》【楊州刺史尹耀、九江太守鄧顯討賊范容等於歷陽】

《桓帝紀》【白馬羌寇廣漢屬國,殺長吏,益州刺史率板楯蠻討破之。......荊州刺史度尚討長沙蠻......犍為屬國夷寇鈔百姓,益州刺史山昱擊破之......荊州刺史度尚擊零陵、桂陽盜賊及蠻夷】

《靈帝紀》【遣楊州刺史臧旻、丹陽太守陳夤討破之。......楊州刺史臧旻率丹陽太守陳寅,大破許生於會稽,斬之。......巴郡板楯蠻叛,遣御史中丞蕭瑗督益州刺史討之,不克。】

以上是帝王本紀對刺史征戰的記載,刺史時常率太守討賊從漢安帝開始直到靈帝期間也一直屬於征伐常態。

同樣是《後漢書》在各人列傳中詳細記載了有刺史率太守統州郡兵討伐的例證。

《羊續》【中平三年,江夏兵趙慈反叛,殺南陽太守秦頡,攻沒六縣,拜續為南陽太守。......乃發兵與荊州刺史王敏共擊慈,斬之,獲首五千餘級。】

這裡的江夏兵,顯然是江夏的州郡兵。

《法雄傳》【永初三年......遣侍御史龐雄督州郡兵擊之。......乃遣御史中丞王宗持節發幽、冀諸郡兵,合數萬人,乃征雄為青州刺史,與王宗并力討之。......宗善其言,即罷兵。賊聞大喜,乃還所略人。而東萊郡兵獨未解甲......雄率郡兵擊破之】

《陳龜傳》【前涼州刺史祝良......又宜更選匈奴烏桓護羌中郎將校尉,簡練文武。】

《李固》【乃以固為荊州刺史......冀遂令徙固為太山太守......時太山盜賊屯聚歷年,郡兵常千人......固到,悉罷遣歸農,但選留任戰者百餘人。】

《度尚傳》【又遣謁者馬睦,督荊州刺史劉度擊之........桓帝詔公卿舉任代劉度者.......尚躬率部曲,與同勞逸,廣募雜種諸蠻夷,明設購賞,進擊,大破之,降者數萬人。........當須諸郡所發悉至,爾乃并力攻之。申令軍中......尚出兵三年,群寇悉定......於是以尚為中郎將,將幽、冀、黎陽、烏桓步騎二萬六千人救球,又與長沙太守抗徐等發諸郡兵。】

《馮緄傳》【初舉孝廉,七遷為廣漢屬國都尉,征拜御史中丞。順帝末,以緄持節督揚州諸郡軍事,與中郎將滕撫擊破群賊,遷隴西太守。後鮮卑寇邊,以緄為遼東太守,曉喻降集,虜皆弭散.......於是拜緄為車騎將軍,將兵十餘萬討之。】

《滕撫傳》【順帝末,揚、徐盜賊群起......遣御史中丞馮緄將兵督揚州刺史尹耀、九江太守鄧顯討之。......拜撫中郎將,督揚徐二州事。】

《南蠻西南夷列傳第七十六》【永和二年......交址刺史樊演發交址、九真二郡兵萬餘人救之......會侍御史賈昌使在日南,即與州郡并力討之......李固駁曰:「......宜更選有勇略仁惠任將帥者,以為刺史、太守,悉使共住交址。......還募蠻夷......故并州刺史長沙祝良,性多勇決,又南陽張喬,前在益州有破虜之功,皆可任用。昔太宗就加魏尚為雲中守,哀帝即拜龔舍為太山太守。宜即拜良等......」.......即拜祝良為九真太守,張喬為交址刺史。.......於是分置蜀郡屬國都尉,領四縣如太守】

綜上例證可知,其一,刺史與太守都可以典州郡兵,統率州郡兵作戰。其二,由【勇略仁惠任將帥者,以為刺史、太守】更可知,當時選舉太守、刺史的條件是【任將帥者】,對於太守、刺史的選拔,以其統軍作戰能力為重要考慮條件,視太守、刺史為將帥。其三,由【都尉,領四縣如太守】可得知,之前罷都尉,並太守,將都尉的一部分只能併入了太守一人,而現在又設置都尉,其一如太守,只不過將太守領兵的只能分裂出來歸都尉負責。其四,按《馮緄傳》、《滕撫傳》第一次出現了「都督地方軍事」,雖然在《後漢書》中僅此兩例,但依然可以否定《宋書 卷39 百官志》的說法【魏文帝黃初二年,始置都督諸州軍事或領刺史】。或許正如馬端臨在《文獻通考 卷151 兵考三》中所說【黃初中,復領州郡典兵】。

無論如何,根據《後漢書》諸傳具體描述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太守、刺史,在東漢時期是在州郡是完全有權利講武典兵並作戰的,且其對太守、刺史的選拔條件也是參考將帥、將領的能力。只不過,並沒有給太守、刺史再追加一個「將軍號或都督」。如此大範圍的太守、刺史領兵,能說這不是已經形成了一種「太守、刺史領州郡兵」的制度?「州郡領兵」制度沒有出現?

高先生認為馬端臨的意思是【黃初中,復領州郡典兵】一事看成是州郡領兵的標誌」且認為此事非始於魏文帝。進而推出【置都督諸州軍事或領刺史】是曹操時期實行的,其另一條證據是司馬朗的「復令州郡典兵」。高先生的這系列推導有點無厘頭,《後漢書》馮緄、滕撫傳已是「都督地方軍事」明證,何來不是曹丕就是曹操呢?即便不是曹丕始置,為何就一定是曹操始置呢?高先生完全陷入了為證明其觀點而尋找證據的逆推理。

高先生給出的幾條證據分別是

《夏侯惇傳》【折衝校尉,領東郡太守.....復領陳留、濟陰太守,加建武將軍.......鄴破,遷伏波將軍,領尹如故.......二十一年......都督二十六軍,留居巢】。高敏先生認為

「夏侯惇以將軍兼領郡太守,又以郡太守加軍號以及最後到都督諸軍的經過,就反映出曹操早在建安之前及建安初年,就開始了把州郡兵置於郡太守統治下的過程,可見「州郡領兵」制的萌芽此時已出現」。

「州郡兵置於郡太守統治下」這觀點太沒有根據了,《後漢書》那麼多太守典軍、召募、集結、作戰就這麼選擇性無視了?太守非得加個將軍號才算統治州郡兵?東漢選舉太守實質等同於選將領,如此明顯又本質的做法,難道不足以說明太守如將領嗎?非要在名片上寫上兼「某將領」才算嗎?東漢的做法充其量是「名不符其實」,以太守的名義,行將軍的事情;曹操的做法無非是「名副其實」,將太守的武將職能以文字、職稱表現出來而已。這與一個「制度」的形成到底有什麼關係?難道一個制度的形成僅僅看「稱謂」而不靠本質?有本質而無稱謂就可以認為它不存在?之前高敏先生認為不能僅僅從光武帝的一句話,而認定郡國兵被取締了,而從實質尋找證據。而又為何面對《後漢書》諸多實質性記載卻視而不見?另,「都督諸軍」又能說明什麼問題?都督諸軍不是都督地方軍事,如果都督諸軍也可以成為證據,《後漢書》還有一大把實質證據,是不是可以說東漢已經形成了「州郡領兵」制?

《夏侯淵傳》【騎都尉從,遷陳留、潁川太守】

《曹仁傳》【別部司馬,行厲鋒校尉.......仁數有功,拜廣陽太守.......復以仁行征南將軍,假節,屯樊,鎮荊州.......及即王位,拜仁車騎將軍,都督荊、揚、益州諸軍事】

《曹休傳》【拜休中領軍。文帝即王位,為領軍將軍.....以休為鎮南將軍,假節都督諸軍事......遷征東將軍,領揚州刺史......征東大將軍,假黃鉞,督張遼等及諸州郡二十餘軍.....拜揚州牧。明帝即位.......遷大司馬,都督揚州如故。】

如這樣一個邏輯,高先生給出曹真、呂虔、臧霸、文聘等都是以軍職加太守,進而又追述馬端臨所謂的「復置」是指曹操在建安十三年之前早已實行「軍職+太守」,又更進一步推導出「州郡領兵」制就是在「太守+軍職」出現開始。那麼我們在看看在曹操之前《後漢書》里到底有沒有太守加軍職的記載呢?

《卷十八 陳俊》【建武四年......於是拜俊太山太守,行大將軍事】

《卷二十 銚期》【帝以期為魏郡太守,行大將軍事】

《卷二十一 任光》【更始立,曾遣使降,拜曾東萊郡太守,詡濟南太守,皆行大將軍事。】

《耿夔》【後復為長水校尉,拜五原太守,遷遼東太守】

加上馮緄【以緄持節督揚州諸郡軍事......遷隴西太守......以緄為遼東太守......拜緄為車騎將軍】和滕撫【拜撫中郎將,督揚徐二州事】,《後漢書》的記載例子並不比曹操時期少。「都督地方軍事」在曹操之前也不是沒有記載;太守行將軍事也並非曹操始置。

按照李固的說法,東漢在非常時期,太守的人選以其具備武將的特性為優先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那麼到了漢末曹操時期,天下紛亂,只不過將這種做法更多的實行到了州郡。原本太守雖然沒有軍職稱呼,但實際也是執行了武將的軍職事務,只不過在曹操時期,需要強化、凸顯太守具備軍職這一性質而已。名號、稱謂決定不了一個制度是否出現或存在,只有實際廣泛出現某一現象才能認為某種制度開始或已經形成。曹操的太守加將軍號,更多意義上是延續並強調了太守具備武將之一性質,並且也僅僅是在小範圍實行,其範圍、涉及人數之多,從例證看,遠遠比不上東漢刺史、太守未加將軍號而領州郡兵。

「裴潛既不是都督,又無軍號,可是他也要領兵,故有「軍陳齊整」之說,可見未加軍號的內刺史也得典兵......王凌雖有軍號,其甥令狐愚卻無軍號,僅為刺史而已,卻也典兵,益見內州無軍號刺史也在典兵之列.......賈逵始為豫州刺史,並無軍號,卻有典兵之任,後因出征而加軍號,才成為加軍號的典兵刺史......張既雖是無軍號刺史,卻有典兵之事.......可見建安末年和文帝時,連內州郡未加軍號的地方官,也不乏典兵者,自然更不論沿邊州郡及有軍號之刺史、太守之領兵出戰了。這樣一來刺史、太守既有民事,又有軍務,自然會有所偏廢,影響內部州郡社會經濟的發展。所以,到明帝太和年間有杜恕上疏,力主實行軍民分治之制,意即取消「州郡領兵」之制。」

高敏先生如是說。這簡直是最無厘頭的一段話,感覺是拍腦門子得出的結論。

以裴潛、賈逵、張既等沒有加將軍號,僅僅是一州刺史而典兵,能說明州郡領兵制是曹操首創?我只想問一句《後漢書》里那麼多刺史領兵為何看不見?李固所言為何視而不見?【荊州刺史度尚討長沙蠻.......楊州刺史臧旻率丹陽太守陳寅,大破許生於會稽.....荊州刺史王敏共擊慈......】等等為何能選擇無視?

【前涼州刺史祝良,初除到州,多所糾罰....實應賞異,以勸功能,改任牧守,去斥奸殘。又宜更選匈奴烏桓護羌中郎將校尉,簡練文武,授之法令,除並涼二州今年租更,寬赦罪隸,埽除更始。】、【前青州刺史馮羨.......兗州刺史郭遵.......其有清忠惠利,為百姓所安......於是八使同時俱拜,天下號曰「八俊」。】這不是東漢起,太守、刺史既有民事又有軍務的例證?

如果按裴潛非有將軍號而領兵,能說明曹操不聲不響的實行了「州郡領兵」制,那麼則更可以說明「州郡領兵」制出現的東漢,東漢以來,太守、刺史兼民事、軍事於一身,既典兵出征同時也處理民事、政事,而且大規模實行(《後漢書》刺史典兵記載最後羅列)。

二、《三國志 司馬朗傳》【年二十二,太祖闢為司空掾屬,除成皋令,以病去,復為堂陽長。其治務寬惠,不行鞭杖,而民不犯禁。先時,民有徙充都內者,後縣調當作船,徙民恐其不辦,乃相率私還助之,其見愛如此。遷元城令,入為丞相主簿。朗以為天下土崩之勢,由秦滅五等之制,而郡國無蒐狩習戰之備故也。今雖五等未可復行,可令州郡並置兵,外備四夷,內威不軌,於策為長。又以為宜復井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業,難中奪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亂之後,民人分散,土業無主,皆為公田,宜及此時復之。議雖未施行,然州郡領兵,朗本意也。】

《司馬朗傳》「說州郡領兵,朗本意也」就真是司馬朗的意思嗎?

高先生在《魏晉南北朝兵制》P19說

「《續漢書 百官志五》雲「中興,建武六年,省諸郡都尉,並職太守,無都試之役。.......《後漢書》卷一下《光武帝紀》建武六年條也說「是歲,初罷郡國都尉官」.......到了建武七年(公元31年)三月條雲「丁酉,詔曰「今國有眾軍,並多精勇,宜且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士及軍假吏,令還復民伍。」這是在罷省了諸國都尉之後採取的進一步罷省由徵兵組成的郡國兵。通過建武六年、七年的兩個措施,西漢郡國兵制度中的來源於徵兵的諸兵種名稱不存在了,諸郡國設都尉主持徵兵、訓練的制度及「都試之役」都被取消了,從「並職太守」的話來看,東漢時期的郡太守掌管了西漢時期諸郡國都尉主管兵事的職權,這就為後來的郡太守領兵準備了條件」。

首先,高先生承認了「並職太守」是東漢時期太守掌管兵事,太守領兵的證據,且按各傳記載確實如此,那麼為何後面卻不承認自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之後,東漢整個社會都是太守領兵這個制度呢?為何郡太守領兵就不能稱為「州郡領兵」呢?僅僅《三國志 司馬朗傳》記載為司馬朗「本意」?既然某一句話可以用來否定記載的事實,那麼為何要在不少人認為「自此以後無「郡國兵」或「州郡兵」了」時,認為他們是誤解呢?進而舉出《吳漢傳》、《王霸傳》、《馬成傳》、《馬援傳》、《章帝紀》、《明帝紀》、《和帝紀》、《安帝紀》中有太守、刺史領州郡兵「討平之」、「擊破之」等等的記載來反駁「不少人」的誤解呢?

高先生在看到《後漢書》諸多例證後,依然否定了東漢已形成太守、刺史領「州郡兵」的制度。否定的理由是「受中央調遣,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地方軍」,私以為這裡又是拍腦門子。高先生雖然下了這個結論,但並沒有為這個結論找出合理的依據。即無法證明曹操時期到明帝時期,地方官用兵不需要國家調遣。

既然為東漢沒有罷遣州郡兵找出了史料記載依據,為何在司馬朗這裡就不用史料依據證明「州郡兵」制非司馬朗本意呢?難道是有些話需要用史料證明,有些不需要用史料證明了?

現在看司馬朗那段話的意思,個人理解如下:

《夏侯惇傳》【太祖初起,惇常為裨將,從征伐。太祖行奮武將軍,以惇為司馬,別屯白馬,遷折衝校尉,領東郡太守。(曹操為奮武將軍為初平元年春正月)......復領陳留、濟陰太守,加建武將軍(興平元年).......鄴破,遷伏波將軍,領尹如故(建安九年)】

前面說司馬朗給曹操建議的時間在建安十三年到建安二十二年之間,但所舉例子(包括夏侯淵的【太祖起兵,以別部司馬、騎都尉從,遷陳留、潁川太守】)均發生在建安十三年之前,這時還沒有司馬朗的建議。

因此【然州郡領兵,郎本意也】的意思應該是「建議州郡領兵才是司馬朗的本意」。然而又因為曹操施行將軍+太守這一特殊的州郡領兵形式早於司馬朗的提議,因此可以認為司馬朗是建議曹操大規模、廣泛施行將軍+太守這一有別於東漢單一太守領兵的州郡領兵形式。

綜上所述:1、司馬朗的意思第一種解釋是恢復州郡置兵。由於漢末長期軍閥割據,原州郡兵被地方宗族收編或被剷除殆盡,必須重新恢復州郡置兵。第二種意思是前期曹操只在個別地方恢復了一部分州郡兵,司馬朗建議廣泛恢復。第三種意思曹操只在曹氏夏侯氏間實行的「將軍+地方官」形式的領州郡兵體系,司馬朗希望他能推廣到外姓及更多州郡。目的,加強州郡屯兵及其管理。

2、高先生前面說東漢是太守領兵,後又說州郡兵長期不屬於刺史、太守統領,顯然互相矛盾。或者說沒有說的太清楚,後漢中間有一段時間(明、安、順、桓)州郡兵可以由侍御史或御史中丞持節統領,直到靈帝期間,諸多記載為太守統領。漢末曹操時期(建安十三年前),呂虔、陳登、何夔均以太守統率州郡兵。

3、一直試圖證明「州郡領兵制度」是始於曹操,但事實恐怕很難證明,論證過程過於牽強。太守率州郡兵,明帝之前確有記載,無可否認。無非是明帝之前,朝廷對州郡兵有所掌控,但逢漢末,天下紛亂,群雄並起,朝廷本就搖搖欲墜;加之從東漢光武帝以太守領州郡兵開始,正如高敏所說,長期的統屬依附關係,造成了原本召募來的州郡兵只服務於地方長官或某些將領,一旦時局動蕩,這些州郡兵很可能會變成割據者私人武裝力量。所以,州郡兵制度是否存在,取決於社會是否動蕩?朝廷對州郡兵是否有駕馭的能力?而無法用曹魏時期的「將軍號+地方官」這一統率形式定義。西漢督尉典郡國兵、東漢太守並督尉典州郡兵、曹魏「將軍號+地方官」典州郡兵、後演變成都督諸州軍事或領刺史,就是一個演變的過程,完善州郡領兵制度。

4、這裡高先生有兩個邏輯錯誤,第一,用官職(將軍號+地方官、都督諸州軍事)來定義「州郡領兵」這一制度,這是本末倒置。舉個簡單的例子,比如「應試教育」的定義是通過統一全國性高考,對學生進行評判。這是一個教育制度。某天有人提議不需要統一全國卷,各個省自己出卷子高考,所考大學為該省內大學。這難道 就不叫應試教育了?再然後,經歷了戰火,很多省份都取消了高考,只有個別的地方陸續恢復高考,這時又有人提出應該恢復高考了,雖然不能全國統一試卷,但可以各省考各省的。於是高考的形式是「會考分+高考分」,選擇最高的錄取。於是N年後,有人將這一形式命名為「雙分制」。雙分制就不是應試製度了?還不是一樣憑考試成績?只不過變了一種方式而已,以前是單一的一次性高考應試製度,現在是兩次一次性考試的成績,都是看考試成績。要說後者有什麼好處,頂多是完善了應試教育一錘定音的不健全,看似給了學生兩個機會,但依然是應試教育。

第二個邏輯錯誤,用黃初中的「復令州郡典兵」和司馬朗的「可令州郡並置兵」就直接套在曹操時期。復,可以是曹操時期,也可以是曹操時期之前。【五等未可「復」行】,「州郡並置兵」就是沒出現?科舉制度不可復行,就是儒學講堂從來沒出現過?這到底是什麼邏輯?何況「並」也有一起、全部的意思,如【扶風人馬騰、漢陽人王國並叛】。如果州郡從未有置兵,那應該是「可令州郡置兵」。

【州郡並置兵】根本就不是提議出的一個「制度」,而是僅僅建議全國範圍內施行。並且司馬朗所謂的【郡國無蒐狩習戰之備】也不屬實,按《順沖質帝紀》【嚴來障塞,繕設屯備,立秋之後,簡習戎馬......告幽州刺史,其令緣邊郡增置步兵,列屯塞下。調五營弩師,郡舉五人,令教習戰射。】看,且不說司馬朗是一派胡言,但他的話也是毫無根據,司馬朗所謂【外備四夷,內威不軌】說來說去,依然是重複東漢太守、刺史的職能,如《羊續傳》【江夏兵趙慈反叛.....拜續為南陽太守。......乃發兵與荊州刺史王敏共擊慈】這難道不是【內威不軌】?《順沖質帝紀》【九真太守祝良、交址刺史張喬慰誘日南叛蠻】這難道不是【外備四夷】?或者司馬朗這麼說是因為他有他自己的目的。「本意」字面意思即原本的意思,後面高先生自己找出例證也證明了,「本意」並非司馬朗「首創」。

高先生曾反問,如果東漢就有這個制度,何需司馬朗提出?但他舉出諸多例子之後得出的結論卻是,在司馬朗提出這一「制度」之前,曹操就已經施行了。也就是說,高敏先生在設立一個「東漢沒有這個制度後」卻在例子里否定了自己的設想,這裡充分看出高敏先生是在為其假設的觀點在史書中找證據,然而證據很殘酷,統統否定了他的想法。(其實我非常排斥這種假設在找證據證明的順序,這和「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有什麼本質區別嗎?不都是認定了某人的罪行後,再為他的罪行找證據嗎?)

那麼我來反問,曹操已經施行了,又何需司馬朗提出?

東漢施行了地方官領「州郡兵」的制度,無需司馬朗提議,曹操施行了「州郡領兵」制,就需要司馬朗廢話一句?司馬朗的廢話在曹操面前就是合理的?在東漢面前就是不合理的?

總之,所謂的曹魏「首創州郡領兵制」,基本是高敏先生主觀臆斷的結果。似乎是先有結論,而後根據結論找證據試圖佐證自己的推斷。是對「州郡並置兵」的強行理解。

《鍾繇傳》引《魏略》【鎮北將軍領河東太守安陽亭侯王邑】(建安十年)

《王朗傳》【徐州刺史陶謙(以謙為徐州牧)......拜謙安東將軍】(初平四年)

《程昱傳》【天子都許,以昱為尚書。兗州尚未安集,復以昱為東中郎將,領濟陰太守,都督兗州事。】(建安元年)

《杜畿傳》【遷護羌校尉,使持節,領西平太守】(建安八年——建安十年)

《李通傳》【拜裨將軍......拜汝南太守】

《文聘傳》【乃以聘為江夏太守(建安十三年)...加討逆將軍(十七年)】

《呂虔傳》【加騎都尉,典郡如故】

《趙儼傳》【遷扶風太守.....以儼為關中護軍,盡統諸軍】

除夏侯惇、夏侯淵、曹仁、曹休、臧霸等等,在建安十三年司馬朗提出「州郡領兵「之前就存在。按其形式看不過是東漢太守、刺史領州郡兵的延續。

且不止魏國如此,蜀國情況也有類似

《魏延傳》【先主乃拔延為督漢中鎮遠將軍,領漢中太守】

《王平傳》【遷後典軍、安漢將軍,副車騎將軍吳壹住漢中,又領漢中太守。十五年,進封安漢侯,代壹督漢中。六年,琬還住涪,拜平前監軍、鎮北大將軍,統漢中。】

《霍弋傳》【遷監軍翊軍將軍,領建寧太守,還統南郡事。】

《楊戲傳》【琬以大將軍開府,又闢為東曹掾,遷南中郎參軍,副貳庲降都督,領建寧太守。】

胡濟【假節領兗州刺史,至右驃騎將軍】

如果這不是東漢地方官領「州郡兵」制度的延續,那麼是不是可以理解成蜀國效仿魏國實行的「州郡領兵」制?在司馬朗提出建議之前,曹操已在部分人身上實施了地方官+軍號這一領兵形式,但並沒有大範圍普及。這麼小範圍的嘗試都被蜀抄襲了?蜀國的探子真多,或者說蜀國一直以曹魏制度「馬首是瞻」?如果不是效法的不約而同,那麼只能說這種地方官員領兵的州郡兵制度早就存在,對其地方官身兼「將帥之任」早已心領神會,進而延續至三國時期魏、蜀都將地方官的將帥特性以「加軍號」凸顯出來而已。

高敏先生的《魏晉南北朝兵制研究》一書的第二章「東漢、魏、晉時期「州郡兵制度」的歷史演變」邏輯分析很混亂,能從書里字裡行間感受的出他在為這一觀點尋找例證的過程中自己都曾經懵過。可能曾經懷疑過自己的結論,但是可能本著不能打自己臉的底線,硬著頭皮寫下來了。

《後漢書》刺史領兵或率太守、都尉等討伐,亦或負責地方軍事記載:

《安帝紀》

【遣御史中丞王宗督青州刺史法雄討破之

【先零羌敗涼州刺史皮陽於狄道。】

【是歲,永昌、益州蜀郡夷叛,與越雟夷殺長吏,燔城邑,益州刺史張喬討破降之。】

【建光元年春正月,幽州刺史馮煥率二郡太守討高句驪、穢貊,不克。】

【二年春正月,旄牛夷叛,寇靈關,殺縣令。......益州刺史蜀郡西部都尉討之。】

《順沖質帝》

【鮮卑犯邊。庚寅,遣黎陽營兵出屯中山北界。告幽州刺史,其令緣邊郡增置步兵,列屯塞下。調五營弩師,郡舉五人,令教習戰射。】

【楊州刺史尹耀、九江太守鄧顯討賊范容等於歷陽

【冬十月,日南蠻夷攻燒城邑,交址刺史夏方招誘降之。】

《桓帝紀》

【白馬羌寇廣漢屬國,殺長吏,益州刺史率板楯蠻討破之。】

荊州刺史度尚討長沙蠻,平之】

【犍為屬國夷寇鈔百姓,益州刺史山昱擊破之。】

荊州刺史度尚擊零陵、桂陽盜賊及蠻夷,大破平之。】

《靈帝紀》

遣楊州刺史臧旻、丹陽太守陳夤討破之。】

楊州刺史臧旻率丹陽太守陳寅,大破許生於會稽,斬之。】

【巴郡板楯蠻叛,遣御史中丞蕭瑗督益州刺史討之,不克。】

交址刺史朱俊討交址、合浦烏滸蠻,破之】

遣交址刺史賈琮討平之

【六月,荊州刺史王敏討趙慈,斬之】

【夏四月,涼州刺史耿鄙討金城賊韓遂,鄙兵大敗,遂寇漢陽,漢陽太守傅燮戰沒。扶風人馬騰、漢陽人王國並叛,寇三輔。】

專著不是不能看,但是依據我個人的經驗,看專著之前最好先自己看完史料本身,至少形成自己初步的觀點,否則你只能被各種專著的各種觀點牽著鼻子走,永遠不知道誰對誰錯。當有人反駁專著本身的觀點時,你便束手無策了。專著更多時候,是給你一個研究的方向或者啟發。按我個人的看法,即便不需要任何專著,只要了解了史料本身,哪怕是和普通人討論,也會得到有用的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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