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後的死亡賠償金,應當如何分割?

俗話說:「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尤其在我國偏遠農村地區,觀念尤其根深蒂固。

在一些地方,還依然存在閨女出嫁之後,就是夫家的人的現象,娘家的財產,不會給你繼承,閨女也不會主動去繼承。

然而,鄉村的風俗習慣,不能當然合理合法。

一些網友諮詢律師,問」劉律師,父親在單位上班,去世之後,單位給了死亡賠償金,哥哥說我已經出嫁了,死亡賠償金和我沒關係,這對嗎?我能主張嗎?」

死亡賠償金不符合遺產的法律定義。《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由此可見,遺產具有特定的時間性和專屬性,即以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為限。雖然《繼承法》司法解釋將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納入了公民財產的範圍,但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後對死者近親屬進行的賠償,公民死亡即喪失民事主體的資格,賠償請求權自然也不能歸於死者,而應屬於死者的近親屬,故死亡賠償金不符合遺產的法律定義。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作出的(2004)民一他字第26號《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指出:「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從該規定的精神也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是專屬於死者近親屬的財產。

 二、死亡賠償金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含義。雖然夫妻一方的死亡終止了夫妻關係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增長,勢必造成預期夫妻共同財產的減少,但因為夫妻共同財產僅存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死亡時,夫妻關係即自然終結,故死亡賠償金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特徵,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死亡賠償金也不能參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否則將導致死者生前的配偶與其他近親屬在分配金額上的嚴重不均,還可能造成其他近親屬的生活困難。

三、死亡賠償金符合共同共有財產的法律含義。從權利主體來看,死亡賠償金並非對死者的賠償,而是由加害人對死者近親屬所造成的收入損失的一種財產損失賠償,故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主體是死者的近親屬;從權利義務來看,在未獲得賠償前,每個近親屬均可單獨行使請求給付賠償死亡賠償金的權利。在未作分割前,每個近親屬均不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死亡賠償金的所有權,而沒有權利大小、義務多少的區分,且分割也需要經過近親屬的一致同意,故死亡賠償金符合共同共有財產的法律特徵,屬於共同共有財產。

 綜上,死亡賠償金是死者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應當按照共同共有財產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據此,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以平均分配為原則,並綜合考慮近親屬與死者關係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勞動能力、年齡、身體狀況、收入來源和水平等因素,合理化、人性化地確定分配方案。

故,死亡賠償金是屬於近親屬的共有財產,不是一人獨斷專有。希望律師的總結,也能讓更多的人看到,尤其是那些不知道「嫁出去的閨女,並非潑出去的水」的人看到,依法維護自我權益!

劉馨遠律師,希望做一個對社會對他人有幫助的律師,也希望成為一名有情懷的律師!

推薦閱讀:

轉頭空了——一點兒生死觀
被陳列的死亡:走進那些與屍體相關的博物館
為何一定要死在醫院?
一隻叫Amaya的小狗教我的那些事:陪伴、安慰和生命的意義
萬米高空飛機發動機爆炸 落地後卻發現一人消失

TAG:死亡 | 赔偿 | 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