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商業賄賂犯罪,你了解嗎?

淺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認定

引言:最近一個朋友是做醫療器械銷售的,跟我聊了一些醫療行業的事情,並向我諮詢了一些關於商業賄賂的法律問題。實踐中,商業賄賂主要涉及刑法規定的八種罪名,如,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等罪名。本文,主要結合刑事部處理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來進行分析。

一、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名詞解釋: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構成條件:

(一)、構成本罪的主體:第一,個人,依據《刑法》規定,只要年滿16周歲的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均可以構成;第二,單位,依據《刑法》規定,單位也可構成犯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二)、行賄對象必須是非國家工作人員,這裡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第一,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民間團體、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第二,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即從事非公務的人員);

(三)、行為人具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主觀故意;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達到數額較大或巨大標準;第一,數額較大的標準是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第二,數額巨大的標準是200萬元以上;

四、量刑標準:

(一)、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即,行賄數額達到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即,行賄數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上兩檔量刑中的罰金標準均是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

五、常用的從輕、減輕量刑情節(結合實踐常用量刑情節):

(1)、自首。《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立功。《刑法》第68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從犯。《刑法》第27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5)、坦白。《刑法》第67條: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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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長安(上海)律師事務所刑事部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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