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思維與身體——二、三

接上節——

石里克曾問維特根斯坦,現象學的陳述,是先天綜合判斷嗎?康德和胡塞爾的回答是肯定的。而維特根斯坦很好地反駁了——

我說,「我沒有胃疼」,這意味著我有胃疼的可能性。如果這個命題是先天綜合判斷,其否命題「我胃疼」,也應該是。而綜合判斷,之所以有意義,在於命題有對應的事實。

從句式看,「一個點不能是紅的,同時又是綠的」,也應該是先天綜合判斷。其否命題為「一個點可以是紅的,同時又是綠的」,但這是先天綜合判斷嗎?這既不是經驗事實,也不是心理事實——現實中找不到,意識上也想像不到。

當然,「一個點不能是紅的,同時又是綠的」和「方的圓」一樣,都是有意義的。它們作為命題,在語言上存在,所以有意義。維特根斯坦認為,只要使用,就有意義;但從根本上說,只要有意識,就有意義——意識總是對……的意識,如漁網撒出去,不管撈回什麼,對我都是一種收穫。即使是一場空,我仍收穫了經驗。日常生活中,人們時常說某些事,某些東西,是「無意義的」,那只是因為他們不需要,這其實也是一種意義。而「需要」,本是一個理性的產物嗎?就像《大話西遊之仙履奇緣》中,至尊寶和菩提老祖的爭論:「愛一個人需要嗎?」「不需要嗎?」「需要嗎?」……把需要作為出發點和歸宿的學科,如經濟學,某些心理學和社會學,卻自詡為「科學」,這有多科學?

我早說過,這是語言哲學貢獻,有助於破除主客二分的思維:如果世界中除了物質,就是意識,命題「方的圓」,是物質,還是意識?如前所述,現實中找不到,意識上也想像不到,所以都不是。這是「存在」的第三種形態——象徵性(符號)。

那樣的命題之所以不可能,如維特根斯坦所言,不是事實不可能,而是邏輯不可能。這裡的邏輯,就是語法。

維特根斯坦關於河床的比喻,應該這麼理解:河流(社會生活)形成了河床(語法),而河床形成後,又制約著河流。

問題是:維特根斯坦把「可能性」,詞語的「意義」,都當成了語法的規定。他認為,即使一個人從不離開他的房間,他也知道他可以離開,只要他理解「空間」這個詞的語法(意義)中蘊含著「延伸」這種規定。

我要問——

(一)「存在」這個詞的可能性,語法是如何規定的?而這種規定,本身不是一種「存在」嗎?正所謂「存在先於本質」,不可能先有一種非存在的規定性,才有存在——即不可能從一種不存在的東西中,一個純粹虛無中,產生一個存在的東西。

請看這個經典的心理學實驗中使用的圖:

你看到了什麼?有人看到了一個少女,有人看到了一個老婦,但沒有人能同時看到一個少女和一個老婦。(其實還可以看出一隻黑色羽毛的鳥。)這裡的可能性,是什麼語法決定的?按某些心理學的說法,年輕人容易看到少女,老人容易看到老婦,如果把語法擴大解釋為社會生活,這似乎勉強可以解釋。

可是,維特根斯坦自己用過的這個圖,如何解釋?

這是怎樣的社會生活,決定了有人看到兔子,有人看到鴨子,沒有人能同時看到鴨子和兔子?是因為有人喜歡兔子,或者討厭兔子,才看到兔子?

再看這個圖,和之前兩幅稍有不同:

為何正著看,都覺得是美女;倒過來,都覺得變醜了?這又是什麼語法,規定了其可能性?(這說明:可能性是身體的可能性。並不是這個圖本來有什麼問題,如眼睛、嘴唇和臉不協調,就像前兩幅圖一樣,這都是我們身體綜合產生的意義,認為這是一張人臉,認為對象應該怎樣。)

(二)若一個詞的可能性、意義,由語法規定,那麼:

1.若違反語法,就沒有應有的可能性、意義?

2.若遵守語法,就有應有的可能性、意義?

分析如下:

1.做愛時,被乾的人叫著「不要!」意思其實是「我要!」,正如日AV中的「雅蠛蝶」。一個否定詞,在語法上居然有肯定的含義?

魯迅說:「我向來不憚以最壞的惡意揣測中國人。」從語法看,這是病句:他說這話,不是批判自己,所以並非自指。但他不是中國人嗎?若在「中國人」前加上限定詞,就可以消除語病。但是,加什麼好呢?加上「除我之外的」,給人什麼感覺?就你魯迅是好人?那麼加上「某些」?這批判力明顯不夠,讀者會以為,批判的只是少數人,而自己不是那些人。原文雖是病句,也沒有指出準確的對象是誰,有多少人,卻是最恰當的表達。只要讀者通讀全文,就能理解這句話的所指。修辭上的誇張、借喻,表現手法上的諧音、藏頭句,大多如此。

如果不看語境,語言交流中的省略,很難說是符合語法的,但在語境中仍然是可理解的:

(1)我跟一個老闆說:「韭菜蝦仁。」雖然省略了主語和謂語,他也知道我要吃韭菜蝦仁餡的餃子,並且裡邊不僅是韭菜和蝦仁;也不會炒個韭菜蝦仁蓋飯給我,因為店裡從不賣。我跟你說:「早!」主、謂、賓都省了,難道你不知道我是跟你打招呼,說早上好嗎?又比如,我在垃圾桶里看到一個你家的花瓶,於是我撿回家。你我的行為,想對誰表達什麼意圖嗎?這裡沒有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這叫「意思實現」——你我不但沒有言詞交流,連眉目傳情都沒有,卻能從客觀事實,理解對方的行為。即使你只是暫時把花瓶放在那,或者不小心掉在那,只要有那樣的客觀事實,我撿花瓶的行為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因為動產明顯地處於垃圾中,應當認為你已經拋棄了花瓶的所有權。不過,如果花瓶中有隱藏的東西,比如一顆鑽石,不應認為你也已經拋棄了其所有權。

(2) 這怎麼有段空白?漏寫了一句話?這句話可能是什麼?空白之前的句子意思完整,也已結束,空白處沒有文字,當然也沒有語法。為何你會有疑問,會找下一句來看?因為空白處有可能性,而且對你已經產生了意義:你的疑問,你去找下一句看。

2.我用smart這個詞讚美某人,為何某人會覺得我是罵他「殺馬特」?我用回復某人「呵呵」,表示開心一笑,為何某人還是覺得我是在罵他?語法上我用錯了嗎?諷刺,沒有語法上的邏輯錯誤,卻被理解為和詞義相反的意思。「他提供要人相信的東西為的是不被人相信,他的肯定是為了否定而他的否定則是為了肯定,他確立了一個肯定的對象但是這對象只不過是它的虛無。」([法]薩特:《存在與虛無》,陳宣良等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7年版,第78頁。)

我說「冷」,你也說「冷」,字面一致,語法一致,但我們的理解一致嗎?我覺得應該穿羽絨服了,於是也給你穿上,可你其實只想加一條秋褲。

再看《知覺現象學》中的一些病例:

(1)病人不能理解這樣的類比:「眼睛之於光線,如同耳朵之於聲音。」除非在他進行概念分析後,發現眼睛和耳朵都是感官,所以能產生某種相同的東西,他才能理解。他也不能理解「釘子的頭」,儘管他知道這是表示釘子的什麼部位。

(2)把鋼筆放在病人正好看不到筆扣的位置,讓他說出自己的認知過程。他先說看到的顏色,是黑色的;然後說出形狀,是棍子的形狀;最後,認為這可能是某種工具——有光澤,可能是有色玻璃。這時,讓他看到筆扣,他摸了一下上衣左上方的口袋說,這可能是一直鋼筆,應該別在這,能用來寫字。 n

(3)病人能對他面前的東西進行計算,卻不能想像數字。他用手指表示需要計算的東西時,能記住一系列數字,並能背下來。在他看來,兩個數字中,較大的數字是一系列數字中排在後的,就像1和0,1在0後邊(這例子貌似太有內涵了)。讓他計算5+4-4,他算了兩次,沒發現「特別之處」;向他說明後,他才知道,只「剩下」5。他也不能理解,一個數「一半的兩倍」是這個數的本身。

(4)有些病人,不能把顏色和給出的樣本進行顏色的比較和分類,但通過語言,能說出示範顏色的名稱,而後不看示範顏色,就能把名稱相同的樣本放在一起。用名稱表示顏色,病人可以分辨出各種顏色。

這些病人,能對符號(名稱、數字)進行分辨、記憶,能發現某些規則,能分析、聯想出符號可能的所指,甚至是正確的所指。他們依靠的正是語法。但他們為什麼還是「不正常」的?問題也不是他們缺失了康德所謂的範疇和圖式。

小結——

維特根斯坦也許會說,語法,包含了社會生活中變化的語境,語法像法律一樣,也有位階高低和範圍大小。

我會說,他在哪有這些詳細論述呢?雖然他承認,語言是社會生活產生的,但在其產生之前,人與人互相理解的可能性是什麼?條件又是什麼?

何況他和康德、胡塞爾一樣,從未證明他人的實存(existence,一般簡稱為「實存」;為便於理解,本文暫且不用簡稱),雖然他企圖證明沒有「私人語言」,即不存在只有說話者自己知道所說意義的語言。但這和拉康一樣,只是承認了有他者存在,並沒有證明他者,尤其他人實存——他和拉康都用過字典的比喻,意思是一個詞不可能孤立存在,其意義由其他詞作為解釋來支撐。而這些詞互相解釋,聯繫,構造出一個開放的、無限的世界。

問題是:

(一)字典實際是封閉的、有限的物。

(二)詞語互相指涉,悖論的問題如何解釋?如一張卡,A面寫著「B面寫的話是真的」,B面寫著「A面寫的話是假的」。

(三)他和拉康一樣,墮入了《黑客帝國》中那種象徵性的羅網。象徵性,如命題「方的圓」,雖無實際所指,但不能完全脫離實存——這命題如果沒有承載物,如何存在?不論是紙上,屏幕上,還是我大腦中。連《黑客帝國》中龐雜的象徵性羅網(電子程序),也需要實存的人,用實存的機器來操控,就像電影中的世界是象徵性,但電影需要實存的屏幕才能顯現。

(四)他沒有證偽「私人語言」,《存在與虛無》第三卷、拉康的小他者理論,都有很好的反駁,連中國都有句老話「言有盡而意無窮」,西方也有「一千個人眼裡有一千個哈姆雷特」。我在《哲學本體論研究》中探討身體的部分,也有詳述。又比如消亡的文明留下的文字,即使量很多,而且連貫,能看出其中一些規則,但考古學家仍不能讀懂。這不僅是經驗的局限性,也是邏輯的局限性——當時的人可以把杯子稱為A,說「杯子是A」,但反過來能說「A是杯子」嗎?如今考古學家看那些文字,就像看A。A可以用來指各種東西,如何確定當時的人想用A來指什麼?所以,拉康認為能指和所指不是對應的,後文將進一步探討。而維特根斯坦自己也證明過,「紅」是可能消失的:沒有紅色的物體,也沒有了對紅的感知,「紅」的意義就消失了,「紅」當然就不存在了。如果只留下「紅」這個字和相應的語法,如今的人能理解「紅」的本意嗎?這個詞已從公共語言,退變成私人語言。

誠然,拉康認為主體並非實存的,所以他將笛卡爾的名言「我思故我在」,變成了「我思故我不在」,但主體在拉康的想像界(the Imaginary)和象徵界中仍然存在。尤其是他自相矛盾之處,他所謂的小他者——這其實肯定了主體性,主體有大他者(the Other)不可理解、不可交流、不可通達之處。然而,在維特根斯坦後期的語言哲學中,主體消散在語言遊戲中,蕩然無存。

(五)語言,乃至一切規則,如何產生和改變?拉康認為,這是大他者的權力,個體從生到死,受其支配。這觀點雖然揭露了統治者始終操控著個體,個體卻渾然不知;卻悲觀地認為不可改變。這是統治者喜聞樂見的。而這是錯誤的:沒有個體,如何組成一個包含個體的大他者?既然包含個體,個體必然對其有所影響,必然有可能改變整體——比如,一個癌細胞,可以擴散到全身。拉康和唯心主義、傳統唯物主義一樣,把先驗的規定性,當成了絕對的優越性。

《存在與虛無》第三卷,雖然也認為,我最終不能給自在存在添加或減少什麼,就像能量守恆定律,我也不可能完全了解他人,消除我和自在存在、他人之間的矛盾,所謂「他人即是地獄」;但我只要行動,必然有所改變(其實,我死了,他人利用我的意義,仍可以繼續改變),必然有意義。

維特根斯坦認為,語言是社會生活的產物,規則在語言遊戲中產生和改變。這意味著,個體間是平等的、自由的,所以像遊戲——大家自願參加或退出,共同制定和遵守規則,否則遊戲無法玩下去。哈貝馬斯受其影響,也是這種觀點。這也是統治者喜聞樂見的。但是,社會生活是這樣的遊戲嗎?他自己也承認,語言對個體而言,是先驗的規則,要改變它,首先不得不遵守它。既然這樣,個體間的平等和自由,能像玩遊戲那樣嗎?

能指和所指,是索緒爾在語言學上提出的。他的觀點和日常生活的觀點一樣,認為能指和所指是對應的:一個詞,必然對應一個物。拉康則認為,不是對應的,能指總是大於所指,二者間有不可消除的隔閡。因此,必然有無法滿足的慾望,產生不可消除的剩餘——小他者。他把這種關係寫作S/s,大寫的S是能指,小寫的s是所指。其實,如前所述命題「方的圓」,也已證明,能指和所指不是對應的。《存在與虛無》中,也早有類似拉康的觀點,如前所述意識和對象間不可消除的距離。

問題是:能指可以完全脫離所指,脫離實存嗎?若從語言根本上說,拉康的回答是肯定的,維特根斯坦則相反。但從具體的詞看,他們似乎都認為是可以的——比如,我說「紅」,不需要想到紅色的東西,更不需要眼前出現紅色的東西,就能理解「紅」的意義。但《知覺現象學》中證明了,說這個詞,身體上多少會有些相關的反應。如前所述,不是純粹的意識在理解語言,而是身體在理解。縱使人人都有康德的知性範疇和想像力,盲人如何想像出「紅」,沒有痛覺的孩子如何理解「痛」?這就是為什麼生動的文字,能讓人身臨其境,而晦澀、冗長的文字讓人不忍卒讀,甚至昏昏欲睡。

能指結束之處,就是意義實現之處,拉康稱為「錨定」。他認為,能指受到大他者的阻卻,才有了「錨定」。正如嬰兒企圖和母親融為一體的慾望,被父親的規則阻卻,嬰兒獲得了意義。

《存在與虛無》中的意向性,也證明了意義是我的意識指向,不是我存在產生的結果——正如光線遇到了阻礙,反射回來,才能顯出一個對象;同時,眼睛或鏡面,本身也一種不透明性,才能成像,否則反射回來的光線就穿過了它們。若完全穿透,即完全的透明性,這意味著虛無,還可能有認識、感覺嗎?虛無能被認識、感覺嗎?這也證明,我和他人、實存之間,必然互相有所理解、交流和通達,而這恰恰因為它們之間有不透明性,所以必然互相有不可理解、不可交流、不可通達之處,我稱之為「不可入性」。

從上一段分析中,可以看出,「錨定」的原因並不只是大他者的阻卻,那只是其外在條件。內在條件,在其身體——中國古代的詩,為何從三言、四言、五言,最後發展到七言,之後卻沒有發展到十幾言?這是大他者的規定嗎?你用日常生活的音量和語速,一口氣讀一句話,就知道為何。日常生活狀態下,一口氣讀超過七個字,身體就不舒服了。標點符號的產生,也和日常生活狀態下,一口氣能說的字數有關,而非大他者的規定。

ps:不是沒有反思舊作,繼續新作,而是舊的雖有筆誤和表達不周,但並無幾人批評指正,新作恐更沒人看。核心觀點是:意識、語言與身體也好,存在、存在者個非存在也罷,相對各自有絕對性,沒有絕對的優越性(在先、根本、有效等);在絕對的差異、無常中,有相對的同一、恆常。楊大春教授是國內研究梅洛-龐蒂最傑出者,其專著《感性的詩學》將梅洛-龐蒂置於法國主流哲學中研究,全面而易懂。2014年7月,有幸一睹楊教授頗有仙風道骨的風采,面談良久,收穫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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