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哪些人持有的金融賬戶在CRS下可豁免申報和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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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是有關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跨國反避稅制度, 但是並不是說只要是金融賬戶,相關的涉稅信息就一定需要申報和交換,因為這裡面還涉及到一個「需申報人」(Reportable Person) 的概念。只有那些需申報人所持有的金融賬戶才會受到CRS下信息自動交換的影響。
1. 「需申報人" vs. "非居民"
需申報人的概念在國家稅務總局去年發布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意見稿)》中並不存在,而是被「非居民」所替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意見稿里的非居民並非通常國際稅法下所謂的非居民。舉個例子,一家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英國發電企業,在國際稅法下,其應該為中國的非居民,其來源於中國的所得可能面臨源泉扣繳預提所得稅的問題。但是在CRS下,如果這家英國企業在中國某金融機構持有賬戶,那麼該英國企業卻不屬於意見稿中所謂的非居民,其賬戶信息並不需要申報和交換。
2. 哪些人不屬於「需申報人」
在CRS下並沒有給需申報人一個明確的概念,而是通過除外情形,規定除以下情形以外的所有CRS需申報國的機構或個人都屬於需申報人:
- 證券市場上上市交易的公司或者其關聯公司
- 政府機構
- 國際組織
- 中央銀行
- 金融機構
由此,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上面所說的英國發電企業明明是中國稅法下的非居民,但其在中國持有的金融賬戶卻並不需要在CRS下進行申報和交換。
3. 離岸投資實體持有的賬戶如何處理
離岸公司也就是通常所謂的設立在離岸避稅地但並不在當地開展實質經營的公司,這一類公司在CRS下的身份通常情況下要麼是消極非金融實體(即在其持有金融賬戶時,金融機構會將其穿透,識別該離岸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要麼就是投資實體。
而當一個離岸公司(或者離岸信託)的身份屬於投資實體時(例如受其他金融機構專業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對沖基金等),其自身並不在上述「需申報人「的範圍內,也就是說其持有的賬戶是不需要在CRS下進行申報和交換的,因為其本身作為投資實體,會在CRS下進行其自身所管理之賬戶的持有人信息識別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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