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節,我們不是說好了一輩子做情人?

今天情人節,祝秀恩愛的情侶們能終成正果!單身的是真貴族!

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

男人叫張正清,女人叫張秀芳。張正清對張秀蓮一見鍾情,雙方情投意合,張正清為了保持長期對張秀芳的感情,於是給張秀芳在浙江杭州地區買了一套100萬元的住宅,當然,為了表示名字要寫張秀芳的!

後來,雙方提出要求籤署一份借款合同:

男方借給女方100萬,用於購買房屋,女方將房屋作為抵押,承諾終生不嫁他人,一輩子做男方的情人。

如果女方違反協議,需返還借款;如果男方違反協議,提出解除情人關係,那麼女方有權不返還,並且將100萬元充當精神損失費和生活補助費。

Ok,這個協議沒什麼問題,雙方都很滿意,各取所願!

後來,女方反悔,找人結婚,男方當然不同意了,直接將女方起訴到法院,要求女方返還財產。

一審在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後,判決如下:

雙方簽訂的合同違反了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屬於無效行為,男方要求確認協議無效的理由成立,所以所得的財產女方應當予以返還。

此判決,看似沒什麼毛病,合同無效的,利益應當返還。

問題來了,男方付出的財產,女方付出的是「性」,那麼財產可以返還,女方的權利怎麼返還?這個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並不符合一般人期待的公正。

現在男方成了人生贏家,免費包養情人,還能把錢拿回去!女方當然不幹了,做了這麼多年的情人,這個結果不能忍受,於是又請律師提起上訴。

後來女方上訴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如下:

男方、女方違反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圖用金錢維持不正當的情人關係,其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損害了公序良俗,對於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法律不予保護,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的民事訴訟的範圍,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男方起訴。

法律還是一門智慧的學問!

我們不是說好做一輩子的情人呢!感情是易變的,與其堅信對方有多愛你,倒不如努力證明你有多值得他/她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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