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價幾何
不過也是有價的,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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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也就是說,如果發生人身損害導致死亡的情形,你的生命就值20年的人均純收入。
傷殘賠償金同理,也是20年純收入,然後按照傷殘等級不斷打折。
這個人均純收入各地高地相差很大,農村和城鎮標準相差很大,於是就導致了很多中國特色的事情:
針對地域差距,很多落後地區的人損案件,原告都竭力爭取去經濟發達的地方起訴,從而能夠按照受訴法院當地的高標準收入計算賠償金。
針對農村和城鎮的差距,通常來說原告都希望用在城鎮工作過的經歷來適用城鎮標準。
以前鬧得沸沸揚揚的同命不同價,2009年制定《侵權責任法》時特別對此進行了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相同數額的意思,自然就是按照最高標準那個來計算。
問題是,假如同一侵權行為中沒有高標準的呢?都是農村人呢?那就比較悲劇了。
看一個令我震驚的案例:
醫療費、伙食補助、護理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都是已經付出或專款專用的,剩下的死亡賠償金才是賠償受害人生命的。多少錢?11萬。
這是什麼概念?也就是說,這位受害人的生命,就值11萬這個價格。這還是在肇事方承擔全責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本身也有過錯的話,還得打折。本案中,受害人自己有過錯,承擔了65%的責任,就意味著賠償金還得打35折。
2010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523.73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
判決是沒有錯的,20年乘以5000多,就是11萬出頭。
如果換成同一地方城鎮居民,立馬就要翻三倍。
如果換成相隔不遠的江蘇省,也要增長近一倍。
這就是不同地方的收入差異,也決定著人身損害賠償金額的巨大差距。
更極端一點,上海2010年農村人均純收入13746元,西藏2010年農村人均純收入3532元,上海是西藏的4倍。這就意味著,2010年,上海農民的傷殘/死亡賠償金將是西藏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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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是6年前的事情了。
如果按照2015年的標準,河南省農村居民2015年人均純收入10853元/年,20年就是20多萬。這已經比5年前增長了一倍了。同時,2015年河南省城鎮和農村的收入差距也從3倍下降到了2.5倍。
然而,城鄉差距依然很大,目前的賠償金額對農民來說依然太低。20萬一條人命,這是什麼概念?
本來,中國的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就很低,只有20年的平均收入。還得按照農村和城鎮進行區分,按照不同地域進行區分。
這是很不合理的,至少在目前來看。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是2004年頒布的,已經過去了12年。希望下一次新法出來,能夠至少抹去城鎮和農村的差距,一律按照省內城鎮的標準進行計算。如果爭議很大,也可以首先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推行,因為現在交通事故案件通常都有商業保險兜底了。
中國人的人命不應該這麼低,這麼便宜,尤其是農民。
另外,法律在這裡還可以回答一個問題:國家富強,和個人有什麼關係?
國家富強也許不會讓單個個體也能變得富裕,但一定可以讓每一個中國人的身體健康價值不斷水漲船高:不論是傷殘賠償金還是死亡賠償金,都會隨著人均收入的不斷上漲而上漲。
2015年,河南一個農民的死亡賠償金,已經相比5年前增長了整整一倍。
這就是國家經濟不斷發展給每一個人客觀上帶來的收益,儘管我相信沒有誰想去享受這個收益。
我們希望,這個增長再快一點。
我們希望,農村和城鎮的差距能夠越來越小,東部和中西部的差距也能夠越來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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