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複習講義●所有權的特別取得方法●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指無處分權人將其佔有的動產或者錯誤登記在其名下的不動產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或者為善意第三人設定他物權,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的制度。善意取得的適用前提是發生了無權處分。
《物權法》第106條 善意取得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㈠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㈡以合理的價格轉讓;㈢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二)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不動產登記簿出現權屬登記錯誤。須注意:須「不動產登記簿」出現權屬登記錯誤;「不動產權屬證明」出現權屬登記錯誤的,所產生的公信力不足以支撐不動產善意取得。不動產登記簿出現權屬登記錯誤,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四種主要情形:
⑴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不動產登記在一個或者部分共有人名下。
⑵因履行無效合同產生的登記錯誤。
【例】甲受乙欺詐將一套房屋出賣給乙,並辦理了過戶登記。半年後,法院判決撤銷甲、乙間的買賣合同,乙謊稱自己有該房屋所有權,隨即以市價將該房屋出賣給不知情的丙,並為丙辦理了過戶登記,丙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⑶因其他原因發生的登記錯誤。
【例】乙承租甲的房屋期間,與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串通,將甲的房屋登記在乙名下,乙隨後以自己的名義,以市價將房屋出賣給不知情的丙,並辦理了過戶登記,丙可善意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⑷已經通過法律文書、繼承、受遺贈等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但尚未辦理宣示登記,登記名義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無權處分的。
2.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以自己的名義對該不動產實施物權處分(出賣、互易、抵債、出資等)。
【注意】:根據《物權法》第15條區分原則和《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若無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
3.受讓人於受讓之時為善意。
⑴善意「在質上的要求」有二:①主觀上,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②受讓人對「不知道」「無重大過失」
《物權法解釋(一)》第15條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⑵受讓人善意的排除情形。
《物權法解釋(一)》第16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㈠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㈡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㈢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㈣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㈤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⑶善意的時點。受讓人須於「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之時」為善意。受讓人於「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之時」為善意,此後變更為惡意的,不影響善意取得的發生。
⑷在證明規則上,推定受讓人於受讓之時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4.轉讓人須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對此,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⑴「轉讓」,指須為一個交易,轉讓人與受讓人不能使同一個民事主體(例如,甲公司的A分公司將房屋出賣給甲公司的B分公司)
⑵「合理的價格」,不僅意味著贈與、繼承等無償取得行為不發生善意取得;還意味著受讓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的,亦不發生善意取得。「合理的價格」的判斷標準,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5.須已經為受讓人辦理完畢不動產過戶登記。未辦理完畢過戶登記的,不發生善意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發生,亦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例】夫妻甲、乙共有一套房屋,登記在甲名下。①若甲擅自以自己的名義出賣給不知情的丙,甲實施了無權處分,丙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②若甲擅自以甲和乙的名義出賣給不知情的丙,甲實施的是無權代理行為,丙不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此時,保護善意第三人丙的任務由表見代理規則承擔。③若乙擅自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屋出賣給丙,因缺少權利外觀(乙不是登記名義人),丙無善意取得可能。④強調:善意取得以無權處分且存在權利外觀為前提條件。
(二)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須為佔有委託物。「佔有委託物」,指基於原佔有人的意思而喪失佔有之動產。如租賃物、保管物、借用物、運輸物、承攬物、試用買賣物、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買賣物、質押物等。下列三類動產,要麼不能善意取得,要麼原則上不發生善意取得:
①佔有脫離物。指非基於原佔有人的意思而喪失佔有之動產。包括盜贓、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失散的動物等。根據《物權法》第107條,轉讓人實施無權處分,以合理的價格,將佔有的脫離物轉讓給善意的受讓人的,原則上,善意受讓人不能善意取得。權利人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善意受讓人之日起兩年內請求返還。
《物權法》第107條 遺失物轉讓
所有權讓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②貨幣和無記名有價證券。貨幣或無記名有價證券屬於特殊動產,適用「佔有即所有規則」,不存在無權處分的問題。
③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穢物品。一方面,國家不允許私人取得其所有權;另一方面,轉讓禁止流通物的合同無效。故而,不適用善意取得。
2.動產的佔有人(直接佔有人或間接佔有人)以自己的名義對該動產實施無權處分(出賣、互易、抵債、出資等)。
若轉讓人實施無權處分時並未佔有該動產,則欠缺權利外觀,無公信力,不發生善意取得。
根據《物權法》第15條區分原則和《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若無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
3.受讓人於受讓之時為善意。
①主觀上,受讓人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受讓人對不知「無重大過失」
《物權法解釋(一)》第17條
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②受讓人須於「動產交付之時」為善意。受讓人於「動產交付之時」為善意,此後變更為惡意的,不影響善意取得的發生。
簡易交付:轉讓動產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指示交付: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③在證明規則上,推定受讓人於受讓之時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物權法解釋(一)》第15條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4.轉讓人須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5.須轉讓人與受讓人已經完成動產之交付。未交付的,不發生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發生,亦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①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善意取得,以「交付」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物權法解釋(一)》第20條
轉讓人將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認定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
②通說認為,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可善意取得;以「佔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尚不能善意取得。
《物權法》第26條 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物權法》第27條 佔有改定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例】甲、乙結婚後購得房屋一套,僅以甲的名義進行了登記。後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將房屋以時價出售給不知情的丙,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08年 卷三 13題)
A.買賣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權未轉移 B.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所有權已轉移 C.買賣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權已轉移 D.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所有權未轉移答案:C(原答案為B,因法律修改,變動為C。)【例】甲發現去年丟失的電動自行車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詢問,乙稱從朋友丙處購買,並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條。如甲想追回該自行車,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請求?(09年 卷三 53題) A.甲丟失該自行車被丙拾得 B.丙從甲處偷了該自行車 C.乙明知道該自行車是丙從甲處偷來的仍然購買 D.乙向丙支付的價格遠遠低於市場價答案:①若該自行車為遺失物或者盜贓物,即使乙善意購買,根據《物權法》第107條,甲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乙之日起2年內要求乙返還。②若自行車為盜贓物,乙購買時具有惡意,更與善意取得無關,乙不能取得所有權,甲作為所有權人有權請求乙返還。③若乙向丙購買時,未以合理的價格受讓,則不發生善意取得,甲有權請求乙返還。答案為ABCD。
【例】甲委託乙幫自己保管5000元,乙因欠丙數千元,就將甲交給自己保管的5000元拿來還了欠丙的債。①不能說丙善意取得了這5000元,因為貨幣屬於一般等價物,適用「佔有即取得」規則,所以,當甲將5000元交給乙時,乙就是這5000元的所有人,乙用這5000元還債,屬於無權處分。②甲可對乙主張違約責任(或不當得利返還)。
【例】甲、乙外出遊玩,向丙借相機一部,用畢甲將相機帶回家。丁到甲家見此相機,執意要以3000元買下,甲見此價高於市價,便隱瞞實情表示同意並將相機交付與丁。不久,丁因手頭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該相機。乙見此相機眼熟,便向丁詢問,丁如實相告,乙遂將之買下。此時,誰擁有該相機的所有權? (08 延考 12題)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答案:B 解析:《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本題中,甲將不屬於自己所有的相機賣給善意第三人丁且已經交付,雖然甲是無權處分行為,但丁對該相機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因此該相機的所有權人就是丁。丁再將相機賣給乙的行為,是對相機的有權處分,乙雖然詢問並得知了實際情況,但並不妨礙丁與乙買賣合同的有效成立,故乙取得該相機的所有權。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
(三)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質權、抵押權,不要求具備「以合理的價格受讓」這一要件,因為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均系單務、無償合同。
2.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以辦理「抵押登記」為構成要件;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則不以「登記」或「交付」為構成要件。
3.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以動產「交付」為構成要件,但以佔有改定方式交付的,不發生動產質權善意取得的效果。
4.因留置權系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別構造,不以無權處分為前提條件。
《物權法》第106條 善意取得 第三款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擔保法解釋》第84條 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 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法解釋》第108條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道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例】甲將其相機交給乙保管。丙向丁借款5萬元,丁要求丙提供擔保。丙請求乙提供擔保,乙於是謊稱自己是該相機的所有權人,將該相機質押給不知情的丁,並交付相機。丁善意取得對相機的質權。①乙丁間的質押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在該質押合同中,僅出質人乙負有交付質物的主給付義務,丁無對應的主給付義務),談不上要求丁支付合理價格的問題。②所以,以合理價格受讓不是善意取得抵押權、質權的構成要件。
【例】甲將其相機交給乙保管,乙謊稱自己為該相機所有人,擅自以自己的名義抵押給不知情的丙,但一直未辦理抵押登記。①《物權法》第188條規定,設立動產抵押權時,交付與登記均非動產抵押權設立的生效要件。再結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交付與抵押登記亦非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的要件。所以,動產抵押權之善意取得僅須三個要件:
首先,動產系佔有委託物; 其次,動產的佔有人無權處分,以該動產為受讓人設立抵押權;最後,抵押合同生效時,受讓人為善意。
(四)用益物權的善意取得
【例】在為推進城鎮化進程的土地普查中,不動產登記機關誤將甲村所有的一宗面積250畝的水塘登記在乙村名下,乙村對此心知肚明。此後,乙村謊稱該池塘為自己所有,與丙村達成協議:「為灌溉丙村1000畝乾旱的土地,丙總共向乙村支付20萬元,乙村以該水塘為丙村設立取水地役權,期限5年。」但雙方一直未辦理地役權設立登記。
①丙村善意取得地役權,有權對所有權人甲村行使地役權。 ②原因是丙村符合地役權善意取得的四個構成要件:㈠不動產登記簿發生權屬登記錯誤。㈡登記名義人乙村實施無權處分,為丙村設立地役權。㈢地役權合同生效時,受讓人丙村為善意。㈣受讓人丙村以合理的價格受讓。 ③當然,因未辦理地役權登記,丙善意取得的地役權不能對抗此後善意受讓人供役地(該池塘)物權的第三人。
(五)善意取得特殊排除情形
《物權法解釋(一)》第21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根據物權法第106條規定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持: ㈠轉讓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認定無效; ㈡轉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合同法》第52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例】甲、乙婚後共同在小區購買一套別墅,登記在甲一人名下。後甲謊稱該別墅為自己所有,與不知情的丙約定:「丙同意在三年內僅作甲的情人,隨叫隨到,作為回報,甲將該別墅以600萬元的市價出賣給丙。」甲將房屋交付給丙,並為丙辦理了過戶登記。四年後,該別墅的市價上漲到2500萬元,乙得知此事後,請求丙返還房屋。①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四項,因違反善良風俗,甲、丙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丙不能善意取得該房屋所有權。②所以,該別墅仍屬甲、乙共同所有,乙有權請求丙向共同共有人甲、乙返還。【例】甲將其一部高檔相機借給乙(14歲)使用,未經其父母同意,乙謊稱相機為自己所有,擅自將該相機以市價出賣給不知情的丙,並向丙交付相機(交付時,丙不知乙無權處分,亦不知乙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乙的父母知道後,明確表示拒絕追認。 ①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1款,因乙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乙、丙的相機買賣合同效力待定,乙的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該買賣合同無效,丙不能善意取得相機所有權。 ②《物權法解釋(一)》第21條亦涵括此例所述情形,如此,可收「無權處分中,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優先於善意受讓人而受保護」之效果。
【例】甲因遭乙脅迫,將其一相機出賣給乙並交付。乙隨即以市價將該相機出賣給不知情丙並交付(交付時,丙不知乙脅迫甲之事實)。後甲以遭脅迫為由起訴撤銷了甲、乙的買賣合同。
問:甲能否請求丙返還相機? 答:不能,因為:丙以善意取得相機所有權。①撤銷具有溯及力,甲撤銷後,甲乙買賣合同自始無效,乙自始未取得相機所有權。如此,乙將相機賣給丙為無權處分。②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雖系無權處分,但不存在無效事由,乙、丙買賣合同有效。③丙符合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的構成要件,且乙、丙買賣合同無效事由,丙善意取得相機所有權。④此例與《物權法解釋(一)》21條無涉。【例】甲將其高檔相機借給乙使用。借用期間,好面子的乙聲稱該相機為自己所有(眾人信以為真),丙見此相機後提出購買,被乙拒絕。丙威脅乙道:「若不同意出賣,則揭發乙在酒吧吸毒之事。」乙害怕,答應將該相機以市價出賣給丙,並向丙交付相機(交付時,丙不知該相機歸甲所有)。後乙以遭脅迫為由起訴撤銷了乙、丙的買賣合同。問:甲能否請求丙返還相機?答:能。原因:丙不能善意取得該相機的所有權。①乙、丙相機買賣合同屬無權處分,且系因乙造丙脅迫而訂立,屬可撤銷合同。根據《物權法解釋(一)》第21條,乙起訴撤銷該買賣合同的,丙不能善意取得。②善意取得雖為原始取得,但善意取得畢竟來源於一個交易行為。③乙起訴撤銷乙、丙的買賣合同,該交易被取消了,善意取得的管道被堵死了,丙也就不能善意取得了。
(六)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善意取得所產生的物權變動效果:
①受讓人善意取得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因此消滅。
②受讓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的,所有權人須承受該他物權負擔。
③因善意取得系原始取得,受讓人不承受標的物上原有的權利負擔。但有例外,若受讓人於善意取得所有權之時知道該動產上存在抵押權或者質權,抵押權與質權不消滅。
《物權法》第108條 善意取得之動產上的原有權利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2.善意取得產生的債法效果:對所有權人因善意取得遭受的損害予以救濟。
【例】甲將相機借給乙使用期間,乙謊稱自己有所有權,擅自以市價出賣給不知情的丙,並交付。丙善意取得相機所有權。①甲、丙在債法上的關係:⑴甲不得對丙主張侵權,因為丙無過錯;⑵甲不得對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因丙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②甲、乙在債法上的關係:甲可對乙擇一主張下列權利:⑴違約損害賠償(乙違反了借用合同);⑵侵權損害賠償(乙故意使甲之所有權消滅);⑶不當得利返還(乙取得利益,致使甲受損失,且乙取得利益無法律上原因)。③乙、丙在債法上的關係:乙、丙間的買賣合同有效。
【例】甲將其相機抵押給A,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後甲將該相機交給乙保管,保管期間,乙謊稱已有,將該相機以市價出賣給不知情的丙,並交付。①丙善意取得相機所有權。②丙善意取得相機所有權之時,A對相機的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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