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呂鴻基:聖經與同性婚姻:六項常見的錯誤聲稱

【基甸按】昨日,麥種傳道會潘秋松牧師在他的臉書上貼出一張英文圖,內容是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士對「聖經反對同性戀」的典型反駁的思路。有基督徒朋友很快翻譯成中文製作成中文的圖(見下),我隨即在臉書和微信朋友圈轉發了這張中文圖,並簡單談到我對其中舊約律法部分的看法。潘牧師轉發這張圖,不是因為認同其論證,而是希望基督徒知己知彼,並且能有具有深度和符合聖經的回應與反思。潘牧師說:「(支持同婚的)有心人所運用的技倆,其實比(反對同婚的)單純的人多而複雜。這些內容是他們早就在用的。可是基督徒卻滿足於膚淺的反擊,留在教會的保護圈內。我貼出這張圖,正是希望刺激思考,並且引發基督徒之間認真討論,如何回應這些膚淺的問題。事實上,稍微與年輕人接觸,就知道我們不可能不面對這些問題。我們看到教會在面對這場戰爭時候的軟弱無力,甚至散發不實的消息,無論有心或無意,都已經失去了該有的見證。該如何面對?這是有心的有識之士必須集思廣益的。」潘牧師轉的英文圖轉自 So You Still Think Homosexuality Is Sinful?這篇英文博客里對這樣的「聖經不反對同性戀」的觀點已經提出批駁。英文「福音聯盟」網站上也有一篇很好的回應文章:The Bible and Same-Sex Marriage: 6 Common But Mistaken Claims。但中文的回應網上仍然很少。潘牧師和我都表示希望有更多華人基督徒有識之士能夠做出有一定分量的回應。今天,在我的臉書上,台灣「中華聖經教育協會」的呂鴻基牧師貼出了他的回應,主要內容即是節譯「福音聯盟」網站上的這篇文章。蒙呂牧師允准,我把他的回應文章轉到這裡,以饗牆內網友。另外我還收集了一些其他基督徒的回應,附在呂牧師的文章之後。歡迎持守聖經真理的基督徒有更多回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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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與同性婚姻:六項常見的錯誤聲稱

呂鴻基牧師(中華聖經教育協會)

在台灣與美國都經常可以聽到基督徒、牧師、神學院教授,把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場,說成是「錯誤地解讀聖經」。這種概括式贊同同性婚姻的論調,存在著類似此文所提的誤解聖經之外,又常以「愛心」為首要評斷條件來贊同聖經所反對的,這些都經不起縝密的解經學的檢驗。

我在此重點節譯達拉斯神學院教授波克博士(Dr.nDarrel Bock),於2015年7月所發表的精簡短文:「聖經與同性婚姻:六項常見的錯誤聲稱(TGC: The Bible and Same-SexnMarriage: 6 Common But Mistaken Claims)」。他認為說出這些聲稱的人士,並非想要惡意悖逆聖經,也非不察地陷入世俗無知;所以他願以誠意,分享他依據聖經內容、與解經學的研究,澄清這些聲稱的錯誤。

錯誤聲稱一:耶穌從未論及同性婚姻,他應該是默許,至少不譴責。耶穌不譴責的,教會就不該譴責。

聖經記載主耶穌引用創世記1:26–27 和2:24的經文,來說明、解析、並定義婚姻。「但從起初創造的時候,上帝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4-6,可10:6-9)。耶穌基督定義,且堅稱婚姻是一男一女,且不能有第三者的關係,這是創造的事實與不改變的美好設計。這樣的定義,確定地排除「同性婚姻」是一種婚姻。雖未直接論及,但主耶穌所定義的婚姻,已經具體表明了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場。

錯誤聲稱二:舊約文化既容許現代婚姻法律所反對的多妻與近親結婚,那麼沒有第三者的同性婚姻應是可容許的。

連貫新舊約聖經,你會瞭解:1.n舊約記載當時的現象,並非教導、贊同人去做那些事情。2. 新約的標準與直接教導已經取代了舊約。3. 新約明示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體制。4.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上帝必要審判。(來13:4)」,新約聖經明顯儆戒不正當的性行為。5. 「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提前3:2,12)」,具體規範出教會領袖應有的婚姻見證。

錯誤聲稱三:教會反對同性婚姻的主張,類似於過去教會所不察的「奴隸制度、女性歧視、地球中心說」;這些都是過去的誤會,但現在已被糾正的舊有觀念。

就是因為人會有誤解聖經的可能,所以謹慎嚴謹的解經是必須的。但是聖經經文毫不含糊地指責同性性行為。又清晰地以創造主,這位人類主宰所設計的順性與逆性,說明男人與女人的互補特質;我們應該是有足夠的線索來正確面對這個議題。

錯誤聲稱四:既然舊約條例,如禁吃某些食物,經期不可行房,都已不需再遵守;所以我們也不需要再遵守舊約所禁止的同性性行為的禁忌。

聖殿敬拜方面的舊約律法條例,我們確定到新約的時期,已經不需要再遵守了。因為基督既已成全了律法,任何人就可以因著信靠基督,而不是守舊約的律法而得到恩典(徒10:9-29,加3:1-29,西2:13-15)。至於道德方面的舊約律法條例,例如十誡中的不可殺害、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陷害、不可貪戀等道德指標,新約時期不僅仍然適用,甚至是要用更高的標準來審斷。何況、同性性行為不只被舊約律法定罪,也同樣被新約經文譴責。

錯誤聲稱五:同性婚姻並未傷害他人,也不影響其他人,所以應是可自由選擇,當受他人認可的選項。

婚姻不只是生兒養女,性行為也不只是為了傳宗接代。這方面的認知,聖經裡的詩篇、箴言、傳道書、雅歌都有提到。這些書卷也還強調,關係的重要、美好生活的享受、和為個人所行向造物主的交帳。同性婚姻帶來什麼傷害,導致什麼影響,歷歷在目。但更甚者,同性婚姻剝奪了人欣賞、體驗、和享受造物主的美好的天賦想望。更令人戰慄的是,他們把人帶到,終極審判者的憤怒。以致當人想要逃脫的時候,卻為時已晚,只能承受那必然當有的刑罰。基督徒與教會並沒有,也不該憎恨同性戀者。基督徒與教會更要本著愛心,讓人看見真理,引領人藉著信靠得到終極掌權者的恩典、而非刑罰。

錯誤聲稱六:新舊約聖經寫作的那個當時,人們並不了解,且極陌生於同性婚姻的現代議題,這議題是我們必須全新衡量的新議題。

「同性主義」往錯誤的風潮直奔,令人驚訝。這樣的錯誤聲稱誤以為新約時期的社會似乎沒有這個問題。其實,聖經時代的羅馬帝國權貴階層,異性與同性性行為的淫亂是相當普遍的。這種現象在當時是受到一般平民所共同指責與不齒的。這種情況也令當時的教會不能視而不見,以致保羅必須當面公開指責,又吩咐提摩太牧養教會時也要注意此議題(羅1:24-27,林前6:9-11,提前1:8-11,猶7)。

結論:聖經教導無法認同,且反對「愛與忠誠」的同性婚姻聲稱。聖經啟示顯示人具有上帝的形像與特質,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是上帝所設立,賜給人的獨特奧秘。同性婚姻支持者的聲稱,沒有聖經脈絡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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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其他基督徒回應】

[Shu-yuan Sarah Liu]

回應以上「錯誤聲稱五」,讓我試著解釋利未記第18章的律法:

十誡中道德聖潔的律法,代表恆久並且普世的原則,規範人與神,以及人與人的關係。利未記18是在解釋十誡中的第七條不可姦淫這條項目。一,7-18節是有關亂倫的禁令。二,19-23節是五條關於性行為的律法的禁令(除了第3條)。我們只談後者羅列經文如下:

1. 禁止與人在經期中的性行為(19節);

2. 禁止與鄰居通姦(20節);

3. 禁止把兒女經火獻給摩洛(21節);

4.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22節);

5. 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23節)。

Milgrom這位學者解釋這段經文的共通點認為:所有禁令的一個共通點,就是它們都涉及為交配而射精,結果要麼帶來因亂倫或私通而生下的兒女,要麼就如19-23節沒有後代,或毀滅自己的後代好像摩洛的例子一樣。一言以蔽之,主要就是涉及人類生育繁衍的重要議題。

同性婚姻並未傷害他人,也不影響其他人的說法是錯誤的。同性戀領養或用使用代理孕母來取得子女不正常方式,到底要把人類社會帶往何處去?在這段聖經中談及後果:「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這懲罰是針對以色列人在迦南地說的。現代的同性戀涉及的範圍更廣,因為人類社會層層相扣,違反人類本性的結構,一定會看見反噬,這樣的反噬對於正常的家庭和同性戀所收養的子女衝擊後果將是巨大的,屆時到底要用多少社會成本、經過幾代人才能恢復原有的秩序,可預見未來人類道德社會在我們所處的環境將會變得更加惡劣與墮落。絕非同志們聲稱:「人家結婚,關你們屁事」這麼簡單的一句話。

[基甸]

關於舊約律法,一些基督徒常常有誤解,似乎新約時代的基督徒就不再需要遵守舊約的律法了。但耶穌說他來不是要廢掉(舊約)律法,而是要成全(舊約)律法,「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馬太福音5:17-18)。所以新約後的基督徒仍然需要遵守上帝的律法。就舊約律法而言,吃豬肉、穿混紡衣服跟同性性行為的區別只在於我們是否在今天還需要按著舊約律法的字面(「字句」)來遵守。一些道德性的律法(如十誡)我們在今天仍然需要按著字面遵守,而一些禮儀性的律法我們不用再按字面遵守(因為其預表的意義耶穌已經成全),但其精義(如聖潔)我們仍然需要遵守。吃豬肉、穿混紡衣服是禮儀性的,而性行為是道德性的。 我在知乎曾經分別回答過吃豬肉和穿混紡衣服的問題,其實當初回答這麼「無聊」的問題,原因之一也是因為這兩個例子常常被挺同人士用來說事。這兩個回答鏈接如下,請參考:

聖經和古蘭經中都存在豬肉禁忌,為什麼基督徒卻不忌諱食用豬肉? - 基甸的回答

基督徒可以穿毛麻混紡的衣服嗎? - 基甸的回答

我在這兩個回答中說,實際上,即使是不能吃豬肉、不能混紡衣服這樣的律法,我們今天的基督徒仍然需要遵守其「精意」——那就是「聖潔」,「分別為聖」,「純而不雜」。而這跟聖經反對同性戀性行為的理由(也就是基督徒反對同性戀性行為的理由)是有一致性的:

強調純潔、強調聖潔是舊約很重要的一個主題。這樣的主題,這樣的觀念,也往往跟《創世記》中上帝的創造有關。《創世記》中講到上帝造物是「各從其類」,純而不雜,這是上帝所設立的秩序,人在上帝面前應該是順服、遵從這樣的秩序。其實這也包括性行為。(在「不能穿混紡衣服」之後)《利未記》接下來的20章,就有很多關於性行為的律例,裡面講到要禁止一些性行為,包括同性的性行為、獸交、亂倫,等等。其實也是因為同樣的原因,就是人必須遵守上帝所設計、所設立的秩序。

最後,這裡所涉及的,僅僅是聖經如何看待同性戀性行為的解經問題。基督徒如何看待同性婚姻,及基督徒應該如何對待同性戀者,是比這個更複雜、更大的問題。我自己的立場,是我反對動用國家權力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時我也反對歧視同性戀者。我相信基督徒應該有的態度是「相信同性戀性行為是上帝不喜悅的罪,但愛作為罪人的同性戀者」(就像我們「相信異性戀者看色情的東西是罪,但愛看色情的東西的異性戀者」一樣——雖然這種表述不一定很嚴謹)。在知乎我也多次談過自己的看法,再給兩個鏈接供大家參考:

同性戀者可以信仰基督教嗎? - 基甸的回答

基督徒有沒有逼迫同性戀的行為,如何看待? - 基甸的回答

福音派(保守派)基督徒在反對歧視同性戀者和關愛同性戀者方面的論說似乎很少,我覺得是個缺憾。但(如以上轉帖所顯示的)自由派為了爭取同性戀者的權利而試圖否認聖經反對同性戀性行為,也是錯誤、膚淺的解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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