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當街被殺,草民也沒有狂歡的理由

江西,一個警察在超市外被割喉死亡,很慘!還好,法網恢恢,兇手很快落網。由於死者的警察身份,引起人們對犯罪動機、起因的種種猜測與評論。網上甚至有人為兇手叫好,有人甚至稱讚其是英雄!公安民警當街被殘殺,我們難道不應該為犯罪嫌疑人的凶行感到震怒、呼籲依法嚴懲兇手嗎?對此類事件,我的態度一直是:警察的權利也應依法保護!

被殺警察未曾擔任兇手管教

10月29日中午11時許,江西九江市永修縣看守所民警黃某下班途經塗埠鎮某超市門口時被人殺害。此後傳到網上的視頻顯示:當時遇害人提著東西打著傘正在步行,犯罪嫌疑人從背後竄上來,手持殺豬刀向毫無防備的遇害人進行捅殺。網上傳出的照片顯示,遇害人當時身著警服。嫌犯隨後逃回家取了衣服等物,並趕到鄰居家捅傷兩人。

據了解,犯罪嫌疑人系當地三角鄉村民熊某世,男,40歲,身高1.75米左右,逃跑時上身穿黑色西裝外套,騎一輛紅色跨式「錢江牌」摩托車,隨身可能攜帶作案兇器。熊某世2003年9月19日因犯搶劫罪被永修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010年4月1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永修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死者黃某系永修縣看守所民警,未曾擔任熊某世在看守所拘押期間的直接管教民警。

目前嫌犯已被抓獲,但仍無從得知其犯罪動機。

警察的職能本義是維護安全與秩序

警察的概念分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的警察一詞是指國家及其統治者,根據國家和統治者階級的意志,按照確定標準設置的警察機關及其警務人員。狹義的警察一般指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在警察機關中行使警察職權,履行警察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警察的任務是依法維持社會治安秩序、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國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

在中國,在警察發展史上,警察一詞始於宋代。現代意義警察制度,創於清朝光緒年間。最初稱警察為巡捕,後又改稱警察為巡警。《清朝續文獻通考》所釋:警察乃內治安要政,且是專門之學,自奉旨辦,挑年輕敏者,認真教訓。這是我國近現代意義上有關警察概念的最早的解釋。

現代意義的警察制度的確立最早始於英國。無論是西方國家,還是東方國家,最早的警察組織和警察人員,雖然在稱謂上有所不同和履行的職能與現代社會警察的職能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有現代意義警察職能的屬性。

《現代漢語詞典》中:警察是國家維持社會秩序和治安的武裝力量。也指參加這種武裝力量的成員。《辭海》中說:警察是為武裝性質的維護社會秩序的國家公職人員。

從以上介紹,廣義與狹義綜合起來,警察這一概念的含義是:

第一,從社會力量的角度來看,警察是指警察機關及其執行警察人任務的人員。

第二,從社會功能的角度來看,警察是指警察作用。警察的作用在於依法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並以指導、服務、強制、懲戒等為手段的國家作用。

第三,從社會行為的角度來看,警察是指警察行為。警察是基於國家憲法和法律的刑事、行政職權的規定,以維護社會秩序,防止危害社會為目的,依法實施警察刑事、行政行為的。

中國的警察又稱「人民警察」,包括公安警察、國安警察、檢察院法院系統的司法警察和監獄、戒毒、勞教部門的警察。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法律履行警察職責,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其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又稱公安人員)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如果按照上述規定並嚴格執行,「警民一家」雖說不能保證沒有今天的血案,但至少不會像現實中的劍拔駑張的局面。客觀的說,是眾多警察的敬業才使當今社會得以基本穩定。但又不能迴避的是眼前社會矛盾激烈也與一些警察的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有關。像賈敬龍一家遇到非法拆遷而警察充當違法者保護傘的情況並非個案。公民一旦遭遇這樣的情況,再看到警察的權利受侵犯時難免有人會產生「你也有今天」的感想。

是誰把「警察」二字妖魔化了?

警察權利受侵犯,當然也應該依法保護。即使個別警察作惡到人神共憤的境界,除了公民正當防衛的情況外,原則上也只能依法制裁。叢林法則是一種特殊原則,決不可廣而用之。這方面也應該一分為三來認識。

01

一些警察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的問題有個人素質的原因,更有體制和上級瞎指揮的原因。例如六年前被劉大孬的車撞死的警察都快退休了,卻奉命參加拆遷,沒有善終。雖然三級法院都忘了非法拆遷的事實,對劉大孬執行了死刑,但死了的四個參與強拆活動的人還是活不過來,家人的悲傷仍然難以撫平。

02

警察死於非命,草民們也沒有狂歡的理由。任何人的生命除了老死病死,非依法不能剝奪。警察也是公民,其生命、健康權同樣受法律保護,至於交通事故之類的意外更是個悲催。換個角度,有時發生警察意外死亡的事情,公民若有幸災樂禍的反映,警察方面也不要反應過度。過度反應無濟於事。

03

警民關係不正常是客觀現實,其核心仍然是權利與權力、公法與私法的界限問題。當下很多中國警察很累,但也有很多警察沒有干自己該干而幹了不少不該乾的事情。

所以

從嚴治警是個

長期的話題

......

作者:王才亮 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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