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告江南?真的不是那麼簡單的事!——從過往的案例談起

最近幾天,金庸狀告江南《此間的少年》侵權一事在知乎上引發了激烈的討論。在如何評價金庸狀告江南《此間的少年》侵權並索賠 500 萬?以及後續會對網文界造成的影響? - 法律這個問題下,支持金庸的答主佔了絕大多數。作為一個金庸作品的老讀者,我在感情上也是支持查老先生的,但是具體到法律上如何判斷侵權,則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

在前面的問題下,許多答主指出,《此間》使用了金庸諸部作品中的人物設定和關係,但這是否足以認定侵權的成立,至少在我國目前還是一個不那麼明確的問題。

為了搞清楚我國法院的相關司法實踐情況,我在北大法律信息網的案例庫中進行了搜索,找到了一些相關的案例,其中比較重要的,就是「完美世界(北京)軟體有限公司訴上海野火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編權糾紛、虛假宣傳糾紛、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這個案例是2015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之一,具有相當的權威性,讓我們來看一下該案的具體情況。

本案原告是完美世界公司,與金庸簽訂合同,取得了《射鵰英雄傳》、《神鵰俠侶》、《倚天屠龍記》、《笑傲江湖》四部作品的遊戲改編權。而被告野火公司開發的遊戲《六大門派》中,涉嫌使用上述四部作品的大量人物、門派、情節。完美公司遂將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一部武俠背景的遊戲,裡面充滿了六大派、五嶽劍派、九陰真經、獨孤九劍,以及郭靖楊過張無忌等一大批金庸書中的角色,這看起來再侵權不過了。但是司法過程是嚴謹的,要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還是一個相當繁瑣的過程。

重點一: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哪怕不是法律專業的人士,對這句話恐怕也已經耳熟能詳了。當事人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我們這些在網路上討論此事的人,對於金庸作品或者《此間》都已經相當熟悉,對裡面的人物和情節有充分的了解,僅憑印象就大體可以做出侵權與否的判斷。但在訴訟中,卻不能假設法官同樣是熟悉作品的人(雖然法官個人確實可能是個金庸迷)。在法庭上,一切要憑證據說話,原告比舉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

舉證是個麻煩的事情,看下本案的原告是怎麼做的吧:

1、證明人物與人物關係的相似性。原告通過公證,公證了被告遊戲中的人物與人物關係,如:

  華山派:師父岳不群、師娘寧中則,華山弟子:大師兄令狐沖、二師兄勞德諾、梁發、施戴子、高根明、陸大有、陶鈞、英白羅、舒奇、小師妹岳靈珊

  劍宗:成不憂

  武當派:張三丰、宋遠橋、俞蓮舟、張松溪、殷梨亭、莫聲谷、宋青書

  峨嵋派:滅絕師太、丁敏君、紀曉芙、周芷若、貝錦儀等

  明教:楊逍

  天鷹教:鷹野王、白龜壽

2、證明武功的相似性,同樣是公證的內容:

  峨嵋派:峨眉劍法、飄雪穿雲掌、峨眉心法、截手九式、滅劍劍法、九陰真經、九陽神功、四象掌

  華山派:華山劍法、太岳三清峰、奪命連劍、獨孤九劍、紫霞神功

  武當派:武當劍法、武當心法、武當長拳、絕戶虎爪手、神門十三劍、綿掌

3、證明遊戲情節與原著的相似性。原告整理總結了遊戲中華山派、武當派、峨眉派、少林寺的主線劇情,例如原告為了證明遊戲中華山派劇情與《笑傲江湖》情節的相似性,就作出了非常細緻的總結:

  華山派

  玩家伯薇是新晉入門弟子,拜見師娘寧女俠(寧中則)後,見到掌門師傅君子劍(岳不群),岳不群介紹華山派武功在於「以氣御劍」。示意伯薇找勞諾德二師兄處領取配劍。從二師兄處得知,大師兄令狐沖獨自下山去了。伯薇聽說劍宗來尋事,前往幫助四師兄戴施子,後得知華山派曾經分為劍宗和氣宗,劍宗練功誤入歧途,在十餘年前退出華山,銷聲匿跡。劍宗中一名叫程不憂之人,在劍氣之爭後隱居苦練,前來報仇。伯薇代表華山派擊敗程不憂。伯薇來到位於華山中的蒼龍嶺,從五師兄高明根(高根明)、師姐藍飛燕處聽說,魔教弟子為魔教十長老報仇,來襲華山。了解到數十年前,魔教(日月神教)十長老曾入侵華山派。其後嵩山左冷禪左盟主的手下來襲華山。江湖盛傳屠龍刀出現在福州一帶,師娘寧女俠恐江湖要掀腥風血雨,命伯薇前往。

同時,原告還公證了遊戲中出現的部分對話內容,用來證明其與《射鵰英雄傳》和《神鵰俠侶》的相似性:

  從原告公證的遊戲過程來看,《六大門派》遊戲中與《射鵰英雄傳》和《神鵰俠侶》相關的內容表現在(2014)滬東證經字第20218號公證書中,襄陽戰場遊戲場景中以列表方式出現的丐幫諸長老、芙兒、大武、小武、耶律兄、郭大俠、蓉兒等人名,其中郭大俠對房寧雪說「俠之大者,為國為民……」,芙兒對房寧雪說「我爹爹是郭大俠,我媽媽是丐幫幫主蓉兒,我外公是桃花島主黃藥師,你們能跟我比嗎?」

重點二:事實認定

訴訟中雙方舉證完畢後,法院對雙方提供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客觀性等加以綜合審查判斷,作出事實認定。本案中,法院綜合雙方的證據,對金庸四部作品與遊戲中人物、事件的關聯分別做出了總結,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公證遊戲過程,與遊戲情節相對應的《笑傲江湖》文字作品內容為前七章,包含了福威鏢局滅門、令狐沖與田伯光爭鬥、木高峰爭徒、金盆洗手會等一系列內容,並整理出了《笑傲江湖》書中與遊戲中重合的所有人物、門派以及武功名稱。同時,法院對另三部書中的對應內容也作出了總結。

重點三:侵權行為的判斷

在認定上述事實的基礎上,法院對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改編權作出了判斷。法院認為,改編權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所謂改變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變作品內容的前提下,將作品由一種類型改變成另一種類型。是否構成改編,關鍵在於游戲所展現的人物、人物關係、故事情節發展與文字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法院認為,從人物、故事情節發展以及細節設計三個方面綜合來看,遊戲構成對《笑傲江湖》前七章的改編。從人物角度看,遊戲中華山派人物與《笑傲江湖》中人物名字完全相同,同時人物之間的相互關係,如師徒關係、師兄關係、對手關係、好友關係也與《笑傲江湖》文字作品一致;從故事情節發展來看,遊戲的情節從福威鏢局滅門、令狐沖戰田伯光、金盆洗手會等一系列情節與《笑傲江湖》文字作品前七章的情節發展基本相同;從細節設計來看。遊戲中青城派調戲撒老頭孫女、令狐沖田伯光坐斗、一見尼姑逢賭必輸等細節設計也與《笑傲江湖》文字作品相同。

而對於其他三部作品,法院認為,遊戲與三部作品部分人物名字和人物之間的關係相同,以及個別事件相同。但是從構成改編最重要的故事情節及脈絡發展來看,現有的遊戲公證內容沒有體現出與三部文字作品的相同的故事情節。

最終,法院在著作權問題上,認定遊戲構成對《笑傲江湖》前幾章的改編,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不構成對《射鵰英雄傳》、《神鵰俠侶》、《倚天屠龍記》的改編。

而在另一個案件「北京奇游互動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暢遊時代數碼技術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上訴案」(海淀區法院一審,北京知產法院二審)中,法院認為,被告遊戲對相應人物的使用,包含了對人物性格、故事情節、人物關係的使用,屬於對金庸作品的使用;遊戲使用與涉案11部小說相同或相似的裝備、武功、人物、情節,數量較大,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構成對涉案11部小說內容的改編。

從這裡可以看到,涉嫌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很多,例如人物姓名、人物性格、人物關係、裝備、武功、故事情節等等,但法院在這裡的判斷是一個綜合性的判斷,考量因素不僅包含行為是否存在,還包含行為的數量和程度。例如北京暢遊時代案中,法院認為人物、裝備、武功、情節均相同或相似,且「數量較大」,如果相似的僅僅是其中的一項或兩項,或者相似的數量不大,法院是有可能做出相反的判決的。

這一點在完美世界案中體現的更為明顯,儘管都存在對人物、人物關係、門派、武功和部分事件的使用,法院認定被告遊戲對《笑傲江湖》構成改編,而對其他三部作品不構成改編,關鍵就在於核心故事情節和脈絡發展。可見,對於不同的判斷要素,法院在考慮時也是有主次之分的。

四、結論

通過上述考察,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結論:

1、人物姓名、人物性格、人物關係、裝備、武功、故事情節是判斷改編與否的基本要素;

2、上述要素中哪幾項存在,以及存在的數量和程度,都會對法院的最終判斷產生影響;

3、在上述要素中,故事的主要情節脈絡是最重要的判斷標準,明顯重於其他幾項要素,也重於故事的個別事件。

4、僅僅存在人物、人物關係和個別事件等設定上的使用,而核心情節不同的,很可能不能認定為改編。

可以看到,在司法上判斷侵權的存在與否,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金庸先生如要在著作權問題上勝訴,必須充分收集證據,將《此間》中所使用的人物、人物性格、人物關係和相關情節與原著一一作出對比,尤其是不能僅僅停留在個別事件的對比,而是要注重各事件劇情之間的聯繫,像完美世界案原告那樣重新整理整合成一個完整的描述,以說服法院認為兩者在各個方面,特別是在情節上具有較大的相似性。而作為江南一方,《此間》與金庸原著主要情節上的不同也會成為其抗辯的主要立足點。

附:

本文涉及的兩個案例地址,數據來源於北大法律信息網(司法案例_北大法寶法律資料庫)

2015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之八:完美世界(北京)軟體有限公司訴上海野火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編權糾紛、虛假宣傳糾紛、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北京奇游互動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暢遊時代數碼技術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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