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弗遜與麥迪遜的不同理路 | 城與邦
作者:李海默(美國休斯頓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研究生,研究興趣: 當代民主理論 美國政治思想)
一、羅隆基筆下的一段美國史
民國時,羅隆基先生有一名文《告壓迫言論自由者——研究黨義的心得》,其中提到:「美國壓迫言論自由的故事,最大的要算1798年聯治派執政時所通過的Aliennand Sedition Act,案之內容:(一)取締人民單獨或聯合的對政府一切抗命的行動;(二)取締人民在政治上的言論自由。這是聯治派Federalists利用政治勢力壓迫反聯治派的言論自由的把戲。結果,引起墨迪森Madison格弗森Jefferson的反抗,引起美國全民眾的反抗。結果,聯治派眾叛親離,結果,聯治派一蹶不振。」
羅先生此文意在批判當時國民黨政權的若干思想與言論控制政策,其所指的nAlien and Sedition Act,如今中譯一般叫《外僑和煽動叛亂法案》(又譯「客籍法和懲治叛亂法」),而其最主要的引起爭議之點,即如羅先生所述。
這個故事發生時美國的政治形勢是,聯治派氣焰正盛,1796年華盛頓總統任期行將屆滿,聯治派的亞當斯(JohnnAdams)獲得71張選舉人票,擊敗只獲得68張選舉人票的對手傑弗遜,當選美國總統。而《外僑和煽動叛亂法案》,因為聯治派的當權,而得以推行。
傑弗遜們反對《外僑和煽動叛亂法案》,除了可以理解為與聯治派的政治鬥爭之外,還有很深層的思想意涵。此即如麥迪遜所認為的,美國政治基礎在於人民主權,立法與行政機構皆只是人民的代理而已,因此人民需要充足信息以衡量判斷政府是否合格,而信息來自媒體,《外僑和煽動叛亂法案》會起到限制信息的作用。 起初,麥迪遜與傑弗遜也曾經寄望於聯邦層面的司法部門能夠介入,審查並最終宣布《外僑和煽動叛亂法案》違憲。但在此問題上,聯邦各部門宛如鐵板一塊,於是麥迪遜與傑弗遜只好轉向州級層面尋求支持。
托馬斯傑弗遜 ,美國第三任總統(1801-1809),同時也是《美國獨立宣言》主要起草人,及美國開國元勛中最具影響力的之一。二、麥迪遜與傑弗遜立論之異同
毫無疑問,正如羅先生所述,在反抗《外僑和煽動叛亂法案》一事上,傑弗遜和麥迪遜是高度同調的。
如傑弗遜認為法案的制定者對美國聯邦憲法毫無敬重之意,法案本身極大地違背了美國憲法的原則,侵害了國民自由,並觸犯了第一修正案,而麥迪遜則說該法案的醜陋和惡毒會使其制定者永久蒙羞。麥迪遜主導制定了弗吉尼亞決議,傑弗遜主導制定了肯塔基決議,兩決議都旨在對抗《外僑和煽動叛亂法案》,此二決議皆得以在各自的本州議會通過,宣稱聯邦新法《外僑和煽動叛亂法案》無效(nullnand void)。兩決議植根的基本邏輯都是「聯邦政府的權力源自於一個協約,而各州都是該協約的具體參與方」(麥迪遜語),按照麥迪遜的說法,聯邦政府立意要擴大其權力,是非常令人遺憾的,麥迪遜認為,聯邦政府的這些行為可能會逐漸改變美國共和制政府的特性,使其墮落為絕對君主制,或者至少沉淪為混合式的君主制體制。
不過若具體到理論建構路徑,傑弗遜與麥迪遜還是略有不同。二項決議中,傑弗遜操刀的肯塔基決議賦予該州很大的自主裁量權,可以廢除或拒不執行任何被其認為構成違憲的聯邦法律,使這些法律在該州境內不能產生效力。麥迪遜主導的弗吉尼亞方案則聲稱一州可以將其自身置於本州人民和聯邦權威之間,並從此基礎出發倡導別州一同開始考慮和審視聯邦政府是否正在跨越其合法權力的界線。按照麥迪遜的意思,如果有足夠多的州同意弗吉尼亞有關《外僑和煽動叛亂法案》不合憲的看法,美國全國人民就該被呼籲起來依據某種程序廢止該法律。麥迪遜希望各州合力之後,可以展開憲法的修正案程序,憲法的修正案程序若得成立,可以作為最終的裁決權威。
一般皆認為麥迪遜措辭較傑弗遜為更謹慎和小心(而且肯塔基決議實際上已經比傑弗遜所撰寫的原本方案要低調與溫和一些了),與當時法度框架出入更少,並有學者稱麥迪遜的語氣更多是哀傷的(sadness)而非憤怒的(anger),而傑弗遜也曾表示弗吉尼亞決議的表述不夠強力。
無論是弗吉尼亞決議還是肯塔基決議,或多或少確有羅隆基先生所指的「反對壓迫言論自由」之意,然則更核心的意旨卻是否認聯邦的至高無上性,希求在州內實行由州層級所制定的客籍和反煽動法,不受聯邦之干涉。因此,傑弗遜與麥迪遜之反對Aliennand Sedition Act,不僅是關涉到人民權利範疇的討論,而且是與美國國家政治體制建構與設計直接相關。
麥迪遜曾說弗吉尼亞決議與肯塔基決議的目的就是希望團結起各州的合力來。然而,那些團結合力的願景無疑是落空了。 傑弗遜和麥迪遜都希望他們的方案能夠團結起其餘各州一道對抗聯邦層面的聯治派,遺憾的是,南北各州都明確拒絕了傑弗遜與麥迪遜力推的方案。其中,馬薩諸塞州的議員們就公開宣稱傑弗遜和麥迪遜這套論說體系可能會將國家層面的中央政府權威削減到零。從兩個層面可以解釋為什麼諸州選擇站在聯邦一邊,一是當時所謂聯治派勢力較大,二是《外僑和煽動叛亂法案》並非真的一無是處,其實這部法案的精神明顯與英國的傳統有所區隔,如該法案允許將真實性作為抗辯的理由,並賦予陪審團決定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的權力等。
此外,從總體層面上說,麥迪遜除了較傑弗遜而言,更少激進色彩外,從本質上說,麥迪遜更傾向於認為無論是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都不宜以個人言論而懲罰人民,在人權保障一事上,似乎麥迪遜較傑斐遜走得更遠(儘管這些看法在弗吉尼亞決議中體現得不多)。再就是,相比傑弗遜,麥迪遜更敏銳地觀察到僅憑「紙上之規定」,是很難有效約束政府權力的。
三、事件後續之發展與州權問題
到了1799年,傑弗遜對聯邦政府失望情緒更加溢於言表,他寫了封信給麥迪遜,其中提到:「與其放棄我們長期以來特別珍視的自治權,我們現在不如乾脆嘗試切斷州與聯邦之間的關聯,儘管我們也向來都非常珍愛聯邦的存在」。當代學界一般認為,儘管《外僑和煽動叛亂法案》明顯有違憲嫌疑,但是傑弗遜和麥迪遜的立論取向也被批評是很有問題的。他們所宣稱的每個州都有權力去宣告聯邦層級的法律無效,從嚴格意義來說也是不合憲政秩序的;他們在此所持的「各州有權挑戰聯邦立法的合憲性」看法,被認為是危險的,因為後來美國史上發生的脫離聯邦的分裂傾向(secession)採用的是非常相似的論說模式。的確,若將傑弗遜與麥迪遜的立論取向不設限制,推到極至,則可認為美國各州與聯邦之關係相當於主權國家與多個主權國家構成之聯盟間的關係,那麼對於中央政府所擁有權力的界限與範疇,就不應由聯邦層面的司法機構來最終裁量,而應系之於各州的主張與看法。而由此可以再上溯至1791年通過的《第十修正案》,其中所言的「所有未被授與的權力都應歸於各州與美國人民」條款就被視為特彆強調州權的極端重要性。若一州非常不滿聯邦層面的某項決策或者法案,而又無由形成反對同盟,則可以選擇退出聯邦,謀求獨立(與此相呼應的是傑弗遜在各州民兵與全國性常備軍此二選項之間更傾向於前者)。
然而,就嚴格學理言之,尤其是站在現代美國的背景下言之,這種理解無疑是偏頗和極端的,就如已故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亞(AntoninnScalia)所說的:「如果說19世紀的美國內戰解決了任何實質性的重大憲政問題的話,那麼開宗明義第一條就是各州無權分離出去」(Ifnthere was any constitutional issue resolved by the Civil War, it is that therenis no right to secede)。其實正是基於同樣的道理,許多學者皆視最近英國退歐後在美國德州民間興起的「Texit」分離運動為無有效法理可作依據的無根之談。
弗吉尼亞與肯塔基決議雖然未有贏得太多支持,但傑弗遜等人的力量卻在不斷積蓄。終於,在1800年總統大選中,尋求連任的亞當斯被傑弗遜擊敗,聯治派也就此一蹶不振,成為美國歷史上最短命的主要政黨。弗吉尼亞籍的傑弗遜黨人傑弗遜、麥迪遜與門羅(JamesnMonroe)均先後連選連任兩屆總統,一時風光無兩,號稱「弗吉尼亞人時代」。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傑弗遜黨人在1800年大選中一舉獲得了對國會參眾兩院的主導控制權,並從此再未將此多數地位敗之於聯治派手中。確如羅隆基先生所陳述,或多或少地,聯治派的失敗早在弗吉尼亞與肯塔基決議時已先埋下因由。傑弗遜與麥迪遜都聲稱,美國的憲政原則已經預先設定了人民與被選舉出的官員之間彼此互相監督,以捍衛憲政秩序的分際。在專門研究美國政治理論的休斯頓大學JeremynBailey教授看來,正是這種強調人民需要保持警覺的學說,使得麥迪遜和傑弗遜們最終能夠擊敗聯治派。
四、學者更進一步之闡釋
JeremynBailey教授向筆者進一步解釋到,n麥迪遜與傑弗遜都是信仰關於憲法的「協議」式理論的(compactntheory),該理論認為所謂憲法,即是各州之間的一種協議。麥迪遜與傑弗遜之間確有差別,最終,麥迪遜成功說服了傑弗遜,各州的立法機關不能作為最終的決定者,因為協議的批准不是由各州立法機關(statenlegislatures),而是由各州的批准大會(statenratifying conventions)決斷通過並成立的,傑弗遜同意了麥迪遜這項關鍵的修正。
Bailey教授還提醒筆者要注意到,後來,當1826年傑弗遜死了之後,麥迪遜非常努力地工作,希望能將傑弗遜的理念與卡爾霍恩(JohnnCalhoun)的學說區別開來,而後者堅持認為一州有權利宣布任何它認為不合憲的聯邦層級法律為無效。Bailey教授認為麥迪遜在此點上做得非常對。
筆者認為Bailey教授所言相當精確。
最後,我們可能也需要回過頭來為傑弗遜講句公道話,那就是儘管傑弗遜以強調州權著稱,但從整體面上,他也一直在提倡政府權力公平分配的重要性,而且傑弗遜是深信聯邦體制的。在傑弗遜看來,惟有法定的聯邦層級權力妥善歸於聯邦,州層級權力歸於州時,美國獨特的政治體制才能發揮出優勢。
參考及延伸閱讀
Jeremy Bailey: Thomas Jefferson and Executive Power,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Jeremy Bailey: James Madison and ConstitutionalnImperfec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Russell Hardin: Liberalism, Constitutionalism, andnDemocr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Jeffrey Tulis et al (ed.): The Limits of ConstitutionalnDemocrac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
Colleen A. Sheehan:The Mind of James Madison: The Legacynof Classical Republicanism,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Colleen A. Sheehan:James Madison and the Spirit ofnRepublican Self-Govern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周小舟學術論文:中心含義與原初意圖之爭——美國1964 年《紐約時報》案判詞背後的歷史敘事
董瑜學術論文:一七九八年《懲治煽動叛亂法》與美國「公共領域」的初步發展
本文原載於「澎湃新聞」,經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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