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不看好P2P

我這麼說大家可能覺得奇怪,你們自己不就是P2P嗎?這裡首先要要釐清一下概念,P2P是從外國舶來的「Peer to Peer」投融資的簡稱,英文peer不太好翻譯,大體是「具有同等地位的主體」的意思,所以簡單地來說P2P就是點對點的個人或中小企業借貸;去中介化、脫媒是它的核心。而筆者所在的時間價值網是金融資產收益交易平台,強調傳統金融機構的作用,只是認為傳統金融機構在互聯網時代應當重新調整角色並以更高效的方式組合在一起,與P2P有本質的區別。

為免廣告嫌疑,回到正題。我們知道,金融業是幫助資本快速、高效融通的服務行業。那麼P2P這種方式是否是促進了資本的快速、高效融通呢?其實,從交易結構的角度看,P2P是最原始的金融形態。大家想一想,楊白勞沒有通過銀行貸款,也沒有發行信託、資管產品,而是直接向黃世仁借了一筆錢,違約後黃世仁直接向其追討不就是典型的P2P嗎?事實上,遠在互聯網P2P進入大家視野之前,線下的理財公司、擔保公司就是把10萬元以下的小額業務叫做「P2P」。互聯網化的P2P只是給了身在河北的楊白勞向遠在遼寧的周扒皮借錢的機會,而這只是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速度加快、支付便捷的特點帶來的,快則快矣,但其從金融的角度看,其本身未必代表進步的方向。

P2P最大的悖論在於連信用中介還是信息中介的定位都無法釐清。

如果允許P2P平台充當信用中介,那P2P平台和小銀行並沒有什麼本質區別,在目前沒有準入門檻和規則的情況下,相當於退回到了數百年前現代銀行業剛剛起步的狀態。要知道現代銀行業發端之初,爆發了大量的金融風險,後續才逐漸形成了以《巴塞爾協議》為代表的一整套銀行業監管規範;以今天互聯網時代的傳播速度和影響範圍,放任P2P平台充當信用中介很有可能釀成一場金融災難。2014年曾出台過一個P2P的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平台提出了准入門檻和10倍槓桿率的限制,其主要內容就是個簡化版的銀行監管標準,看來是要重走一遍銀行業規範的長征路。好在這個監管意見最終胎死腹中,沒有正式出台。

如果按照現在的定位,P2P是信息中介,那麼會出現如下問題:

1、即便P2P平台已經披露了其掌握的借款人的全部信息,這些信息就足以讓投資者做出風險判斷並進行風險定價嗎?你身邊的朋友找你借錢你都不敢確定他是否會按時償還,你又如何僅憑網站上隻言片語的介紹判斷一個遠在千里之外、素未謀面的人的信用呢?說句玩笑話,你都不知道坐在網線另一端的是人是狗,更何況一個不具備專業技能普通投資者又怎麼能評估對方的違約風險並給出風險定價呢?

下圖一家知名P2P平台的標的信息披露,算是行業內披露比較完整的平台,但是你能根據這些信息判斷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和風險嗎?

2、在沒有專業金融機構介入的情況下,P2P平台承擔風控工作,這就意味著其掌握了決定用戶資金投向的權力。如果P2P平台本身不承擔金融資產的信用風險,也就意味著「權」與「責」的分離。和任何其他領域一樣,在金融領域,「權」與「責」的分離也必然帶來道德風險,形成逆向選擇,如為了做大業務量而放鬆風控,為利潤空間而選擇劣質高收益資產等。

總之,簡單的P2P模式並沒有發揮互聯網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優勢,反而讓信息更加不對稱,加大了金融風險。「金融脫媒」的概念很好,但我們還是要面對以下兩個問題:

1、「金融脫媒」脫掉的應該是低效的媒介,而不是高效的媒介。首先,市場之所以發展出各類金融媒介並不是沒有道理的,不可能簡單地說繞開就繞開。其次,中國的金融環境,不是金融媒介太多、而是金融媒介太少或者沒有充分發揮其應有作用;現階段互聯網金融應該考慮的,應該是如何讓傳統金融媒介更高效地發揮作用。

2、「金融脫媒」絕應該不是簡單粗暴地繞開金融媒介,或者乾脆平台自己充當信用中介。「金融脫媒」是有條件的。大家都知道美國的lendingclub做得相對健康和成功,但lendingclub從事P2P業務的條件我們是不具備的。

Lendingclub的核心模式是:通過標準化的信用評價體系對借款人進行評級並確定利率,根據投資者對風險和收益的選擇以極其分散的方式將債權匹配給投資者,因此投資者的投資會分散到成百上千個借款標的中,風險非常分散。這麼做需要兩個前提條件:

一是要有個人信用的成熟評價體系,這一點我國目前並不具備。

二是必須將債權拆得足夠小以至於小額投資也可以分配到足夠的項目,這一點我國同樣不具備條件。lendingclub的放款主體是一家網路銀行,放款的同時將該筆貸款以公開發行票據的方式轉讓給網路投資人,請注意這裡的票據是一種公開發行的證券,是在美國證監會備案的。如果中國的P2P平台想要在不違反證券法的前提下模仿lendingclub模式,就需要像lendingclub那就將標的備案成公開發行的證券,這在現階段無異於天方夜譚。

因此,儘管目前大家一談到互聯網金融就會想到P2P,但我個人認為P2P在中國不但不會有很大發展,反而可能帶來非常多的問題。目前有多少號稱P2P的平台做著高利貸投機、自融的業務我想業內人士都心知肚明,我認為這不只是從業者道德水準的問題,更是P2P內在邏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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