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法天:今天我在益陽市公安局的遭遇

2016年6月22日,夏至。湖南酷熱。

上午,我從上海出發,趙律師從北京出發,於十點左右到達長沙。中午時分,我們已經出現在益陽市區,風塵僕僕。我此行目的有兩個,一是拿回被益陽市公安局「錯誤扣押」的我手機,二是依法會見吳正戈。

下午兩點半,我與吳正戈的親屬在益陽市公安局十五樓法制科見到了負責接待我的法制科科長曹德芳。我提交了法律手續:律師介紹信、律師證和委託書,要求會見。為什麼不去看守所會見,因為他沒有被關在看守所,而是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

「你現在不能會見」。雖然我有一點心理準備,但曹科長的話,還是讓我的心一沉。

「為什麼不能會見?我拿法律規定的三證,應當保證我的會見權啊。」

「因為他是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

「曹科長,我不知道你們益陽市公安局是依據哪條法律,給他定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又根據哪條法律,不讓我會見的。」

曹科長開始找書,翻刑事訴訟法。

我直接告訴他,「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吳正戈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不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應該在他自己家裡。」

「那是一般情形……」曹科長辯解道。

我又直接背出了刑事訴訟法條文:「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本案顯然不是這三種特殊情形。」

曹科長說:「我們研究後認為符合監視居住的特殊情形。」

我反駁說,「法律條文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三種犯罪,吳正戈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吧,不是恐怖活動犯罪吧?不是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吧?怎麼說都不符合啊。」

「他還有涉嫌賄賂犯罪啊。」曹科長還在辯解。

這種負隅頑抗,激發了我的鬥志,開啟了我內心的打怪模式。「貴局發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上,只有兩個罪名,騙取貸款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沒有什麼賄賂。所謂的騙取貸款,其實就是很多年前辦的住房按揭,他們一直都在按期還貸款,又沒有揮霍又沒有逃跑,更沒有造成銀行的重大損失。所謂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就是跟蹤偷拍腐敗官員的違法違紀證據,進行實名舉報。具體情況我也不清楚,但這裡面都不涉及到賄賂犯罪,行賄受賄,都沒有啊,而且注意法律規定不是一般的賄賂犯罪,而是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

「那我們要是認為他有涉及重大賄賂犯罪呢?」曹科長打斷了我的話。

我繼續我的辯駁:「不是說你們認為有就有的,而是要有證據證明,把它寫到立案決定書里,強制措施的通知書里,用書面的方式固定下來。你現在的通知書里,根本沒有提。而且,不是重大賄賂犯罪,而是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什麼是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呢?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50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

曹科長說:「你怎麼認為他沒有涉嫌賄賂呢?」

我回答道:「首先,他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涉及受賄,其次,他就是因為拒絕勾兌,才開始走上反腐之路的,他家裡拿幾萬塊律師費都拿不出來,更不要說五十萬。如果說他行賄,那受賄的是誰?沒有啊。何況,行賄受賄,都應該是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跟公安機關無關啊。我之前辦理的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都是由檢察院偵辦,沒有聽說過公安機關負責辦理賄賂犯罪案件,因為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非常清楚。」

「那他是商業賄賂,商業賄賂可以由公安機關偵辦。」曹科長又拋出了新觀點。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商業賄賂通常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處罰,嚴重的,構成犯罪的,才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且賄賂犯罪是由檢察機關偵查起訴,法院審判的。」

「我們請示過省公安廳和公安部,可以由我們管轄。」曹科長繼續辯解。

「可否出示書面的法律法規,給我公安管轄的依據。而且,《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的特殊情形中,只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兩種,不包括你說的商業賄賂或者特別重大賄賂。你可以看看。」

曹科長說:「這是我們內部的規定,我們都是這麼辦的。」

「你們的內部規定,怎麼可以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呢?刑事訴訟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基本法律。你的規定就算是公安部出的,也不能違背基本法律啊。何況你說還是內部規定。法律是應該公諸於眾,讓公安機關、公民和我們律師來共同遵守的,內部規定不能對抗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我繼續說。

曹科長說:「我們沒有書面的依據,就是口頭告訴你,他涉嫌重大賄賂案件,由我們公安機關辦理,而且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指定監視居住的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現在我就不許可。」

我接著反駁:「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現在本案又不是這三類犯罪案件,本身違法,你又不能給出不許可的理由。」

曹科長說:「他就是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我們只是忘了寫。」

我真的不知如何吐槽了。「這個罪名,不是你們拍腦袋臨時想出來的,有證據證明的犯罪行為,如果確實符合立案條件,應該在強制措施的通知書里寫明,否則沒有依據。你現在突然口頭提出他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是否也可以隨意提出他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者是恐怖活動犯罪呢?這個不是說想加就加,就為了不讓我會見,臨時給他加罪名,合適嗎?」

「我們是來不及寫上,明天我重新給你一個書面的,把這個罪名寫上」。

「曹科長,我們都是搞法律的,我個人學習和研究刑事訴訟法二十一年了,沒有碰到過今天這種情形。1997年的刑事訴訟法到2013年的刑事訴訟法,我們的法治有了很大的進步,可益陽公安局怎麼還能開倒車呢?我要不要就這個問題給您寫一篇論文啊。」

「我可以學習一下吳教授的論文,但我們不同意你會見,我告訴你。」

「如果你們不同意我會見,請用書面方式告知我理由,按照程序給我發《不同意會見決定書》。但我會要求檢察院進行偵查監督。」

「……」曹科長已經說不話來了。

「我只是要求依法會見,這很難嗎?為什麼跟您溝通會這麼困難呢?」

曹科長說:「我跟其他律師溝通都很好的,但是我對你在網上發布的言論有看法……」

「您對我有看法,沒有關係,但我希望您保留您的看法,不要把負面情緒或者個人恩怨帶到工作中來,您手中掌握的是權力,就應該依法辦案。」

曹科長又沒話說了,開始找台階:「那這樣吧,48小時內通知你是否可以會見」。

我真的是差點吐血了。「曹科長,既然你說跟他們律師都溝通很好,那麼我希望您是一視同仁。其他律師來您這裡辦理會見時,是否也同樣讓他們等48小時呢?據我所知,不是的。我來之前也跟當地律師見過,從來沒有今天這樣刁難。」

「怎麼是刁難呢?法律規定可以讓你等48小時啊。」

「曹科長,您知道我今天從外地趕過來,下午會見完就要回去的,我沒有時間在這裡等兩天。在全國各地的公安機關辦案過程中,也沒有出現過故意讓律師等48小時的事情,刑事訴訟法也好,律師會見的權利保障法規也好,都是要求公安機關切實保障律師會見權的,怎麼在益陽市公安局就那麼難呢?」

「你明天再來吧。」

……………………

轉自:吳法天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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