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前置案件,因錯誤起訴而耽誤複議申請期限的,咋辦?
行政複議前置案件,因錯誤起訴而耽誤複議申請期限的,咋辦?
黃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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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一般情況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既可依法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不經過行政複議程序)。其中,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一般是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則一般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過,有些法律法規設定了行政複議前置程序,即,不服行政行為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不服複議決定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不能不經複議而直接向法院起訴。例如,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認為行政行為侵犯自己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也規定,對不服工商機關依照該條例所作處罰不服的,實行複議前置。
有的時候,老百姓不知道自己的案件屬於複議前置,在兩個月內錯誤地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法院以本案屬複議前置為由駁回起訴時,已經過了法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這種情況下,該怎麼辦?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人民法院裁決應當「複議前置」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時已超過期限的複議申請是否受理的請示〉的復函》(國法函〔2003〕253號),曾答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時已經超過法定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處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達之日的時間,不計入法定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另外,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函〔2004〕296號)還明確答覆:「由於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沒有向申請人依法告知行政複議權利及行政複議機關名稱,致使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無權受理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接到行政複議申請的機關又沒有及時將該案移送,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因此被耽誤的,屬於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的『其他正當理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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