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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在我國是違法犯罪嗎?

  很多吸毒家屬或是吸毒人員都會關心一個問題,個人吸毒行為被抓會被判刑嗎?這個是犯罪行為嗎?為什麼要拘留?甚至是長達幾年的勞動教養強制戒毒?對於這些,我認為還是有必要來說明一下。

  在我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於2008年6月1日頒布施行。共計七章七十一條。

  開篇第一條就說明這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因此,需要明白的是凡是涉及到毒品的個人行為,都是違法犯罪。那麼問題來了,個人的吸毒行為到底是不是犯罪行為呢?

  回答問題之前,我們要清楚兩個詞,「違法」與「犯罪」,通常我們的意識中它們是一體的,但是從廣義上說,「違法」與「犯罪」是一對屬種關係的概念,違法是指一切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其外延極為廣泛。

  而犯罪則必須符合我國《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徵。

  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被認為是犯罪。上述特徵是確定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刑法》同時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說明,行為的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是區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

  個人吸毒在理論上並沒有危害社會行為,而在我國《刑法》中有關毒品犯罪的罪名有以下幾種: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

  (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條);

  (6)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第350條);

  (7)非法種植毒品源植物罪(第351條);

  (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源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2條);

  (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0)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1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第355)。

  可以看出在我國個人吸毒行為並沒有構成犯罪,難道這是國家對禁毒的不重視嗎?其實非也,雖然吸毒不構成犯罪,但是必然屬於違法行為。並且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等以上,就可以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這點相信很多吸毒人員輕易能滿足條件的。另外很多娛樂明星因吸毒犯罪,多數是由於容留他人吸毒,如最美妲姬就是犯了這條罪。此為,吸毒者在吸食毒品後,失去自我約束控制,很容易走向危害社會大眾之路,特別是目前新型毒品直接破壞大腦的中樞神經系統,患上迫害妄想症後,從而犯下血腥罪案。

  正因為吸毒的危害性巨大,因此公安機關在抓獲吸毒人員後,根據《禁毒法》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而《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回到問題上,吸毒犯罪嗎?不犯罪,違法,但很容易就走向犯罪之路。公安機關抓獲吸毒人員後,一般來說初次以教育和通知家屬讓其接受社區戒毒,情節嚴重者會拘留十到十五天,再通知進行社區戒毒。對於屢教不改或是拒絕社區吸毒人員,才會採取強制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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