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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粹主義(上)丨舊文重溫

本文作者林垚。本文節選自作者2012年新浪博客的一篇文章。

「民粹」是一個含混或者過時的概念嗎?

李宇暉在《請停止使用「民粹」這個含混概念:與笑蜀老師商榷》(請停止使用「民粹」這個含混概念:與笑蜀老師商榷)一文(以及若干相關博文、微博討論)中提出的主張,大致可以歸納為如下四點:(a) 英文學術文獻中「民粹(主義)」一詞(「populism」)的用法與日常對話(包括中國網路辯論)中很不相同,後者是對「民粹」概念的誤用。(b) 日常對話(包括中國網路辯論)中的「民粹」一詞缺乏一致而明確的定義,意義含混,無法作為討論的基礎。(c) 民粹主義研究是早期民主理論家的工作,在當代政治學界早已過時,或至少已被邊緣化。(d) 新的理論模型和實證檢驗已經表明民主制事實上不存在民粹主義和多數暴政等等早期民主理論家所擔憂的風險。

由於其留美政治學博士生身份,以上說法很能迷惑一部分外行(借用@破破的橋 的話,叫做「訴諸權威身份」加上「訴諸專業壁壘」)。事實上,這些論調非但站不住腳,更暴露出其在知識結構與學術能力方面的一些問題。對(d)的反駁與對民粹主義現象的深入剖析是緊密相關的,我將留到後文再行處理。本節剩餘部分首先澄清(a)(b)(c)所涉及的比較初級的錯誤。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這些批評並不意味著一併否定李宇暉在其所專攻課題上的水平。每個人的視野和知識都是有限的,在學術研究高度專門化的今天,要求一個政治學研究者精通政治學中的所有研究領域無疑是不切實際、甚至是虛偽的。相比起來更重要的,是遇到問題時檢索相關文獻的能力,以及在談論不了解的領域時能夠保持虛心、謹慎、開明的心態。李宇暉數次在討論中稱使用「民粹」一詞的人是「奇葩」、在對文獻一無所知的情況下放言研究民粹主義現象的都是「偽學者」,這種態度我認為相當不可取,因此本文如果在行文語氣上有任何顯得挖苦之處,也僅僅是對這種態度的敲打,以及一點鞭策。

先來看(c)。民粹主義研究是不是一個過時的領域?答案自然是否定的。自從希爾斯(Edward Shils)1954年的論文<民粹主義與法治>(「Populism and the Rule of Law」)使得「民粹主義」在英文中成為一個一般性的概念、並被作為社會科學(尤其是政治學與社會學)的重要對象後,對民粹主義現象的研究,無論理論層面還是經驗層面,都在持續不斷地發展。儘管早期的民粹主義研究曾在70年代末短暫地陷入低谷,然而80、90年代以來,一方面隨著對舊有研究範式的突破——特別是現代化理論(modernization theory)與依賴理論(dependency theory)分別在70年代早期與晚期遭到質疑,打破了之前研究者將民粹主義現象與特定社會經濟結構或歷史條件相聯繫的思維定式,為新的理論建構提供了空間——,另一方面隨著民粹主義現象在世界範圍內的頻繁化與多樣化,民粹主義研究不但沒有過時或邊緣化,而且在近二十年間愈發繁榮,逐漸成為政治學(以及其它社會科學)中的一個熱點領域。其文獻不敢說汗牛充棟,至少也是蔚為大觀。這裡略舉幾本90年代以來出版的專著或論文集:

專門研究當前歐洲(以及美國等其它成熟民主國家)「新民粹主義」現象的著作如

Jack Hayward (1996 ed.), Elitism, Populism, and European Politics;

Hans-Georg Betz & Stefan Immerfall (1998, eds.), The New Politics of the Right: Neo-Populist Parties and Movements in Established Democracies;

Mazzoleni, Stewart & Horsfield (2003, eds.), The Media and Neo-Populism: A Contemporary Comparative Analysis;

Jens Rydgren (2004), The Populist Challenge: Political Protest and Ethno-Nationalist Mobilization in France;

Mabel Berezin (2009), Illiberal Politics in Neoliberal Times: Culture, Security and Populism in the New Europe;

專門研究拉美民粹主義的著作如

Rudiger Dornbusch & Sebastián Edwards (1992, eds.), The Macroeconomics of Populism in Latin America;

Felipe Agüero & Jeffrey Stark (1998, eds.), Fault Lines of Democracy in Post-Transition Latin America;

Michael Conniff (1999, ed.), Populism in Latin America;

Carlos de la Torre (2000), Populist Seduction in Latin America: The Ecuadorian Experience;

Kurt Weyland (2002), The Politics of Market Reforms in Fragile Democracies: Argentina, Brazil, Peru and Venezuela;

Steven Levitsky (2003), Transforming Labor-Based Parties in Latin America: Argentine Peronism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Kirk Hawkins (2010), Venezuelas Chavismo and Populism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其它試圖對民粹主義進行系統的概念澄清與比較分析,以建立一般性理論的著作如

Paul Taggart (2000), Populism;

Yves Mény & Yves Surel (2002), Democracies and the Populist Challenge;

Margaret Canovan (2005), The People;

Ernest Laclau (2005), On Populist Reason;

Francisco Panizza (2005, ed.), Populism and the Mirror of Democracy;

Benjamin Arditi (2007), Politics on the Edges of Liberalism: Difference, Populism, Revolution, Agitation;

等等。

——以上只是一份相當簡略的書單,在近幾年該領域出版的書籍中不過冰山一角,更不用說散見於各種學刊的單篇論文了。李宇暉自稱『在最近幾年的學術文獻里我基本上沒有看到這個詞』,並非「文獻不足故也,足則吾能征之」,而是反映出他在文獻閱讀量(或者說閱讀面)與檢索能力方面的欠缺。

除專著與論文外,近幾十年民粹主義研究的蓬勃發展也反映在社會科學工具書的編撰中。由於五、六十年代學術界對民粹主義的研究剛剛起步,尚未形成規模——早期民粹主義研究的成果直到1969年才得到系統的整理(Ionescu & Gellner, 1969)——,因此在1964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委託Julius Gould與William Lester Kolb合編的《社會科學辭典》(Dictionary of the Social Sciences)中,並未收錄「民粹主義」一詞;而到了2002年,牛津大學出版社委託當代社科領域的領軍人物卡爾霍恩(Craig Calhoun)重新編撰《社會科學辭典》時,「民粹主義」詞條已經有了三個自然段的篇幅。

對文獻的不熟悉與不擅檢索,導致李宇暉將賴克的《自由主義對抗民粹主義》一書(恐怕是他讀過的唯一標題裡帶有「民粹主義」一詞的文獻)視為對民粹主義概念的權威闡釋,進而得出 (a)「英文學術文獻與日常對話對『民粹主義』一詞的用法不同」的錯誤結論。他自以為是地斷言,當代『最有影響的對民粹主義的描述來自賴克(William Riker)1988年的《自由主義對抗民粹主義》一書。賴克是一個雖然有些過時但是歷史地位非常之高的政治學家,他的用數學模型研究政治學問題的方法開創了一整個學派。我幾乎可以肯定,在那之後凡是提到民粹主義的英文學術文獻(就是說不包括大眾媒體或日常對話),基本上使用的都是賴克的定義』。

將《自由主義對抗民粹主義》一書所述視為對民粹主義的權威定義,是我今年在行內聽到的最好的笑話,沒有之一。實際情況是,賴克此書雖然以「民粹主義」為標題,內容卻絲毫不涉及對民粹主義這一社會政治現象的分析考察,而是一本從社會選擇理論角度探討不同民主觀的可辯護性的著作。說此書提供了「民粹主義」一詞的權威定義,無異於說一本以《囚徒困境》為題的博弈論著作提供了「囚犯」一詞的權威定義;至於說在賴克之後的『凡是提到民粹主義的英文學術文獻』都要使用他的定義云云,更是信口開河。

其實只要讀文獻時稍加用心,就可以避免這種緣木求魚的錯誤,因為賴克本人在該書注釋中已經特別做出聲明,他對此詞的使用不同於羅伯特·達爾(Dahl, 1956);而後者在其書中又表示自己的定義沿襲希爾斯(Shils, 1954),強調民主社會中民粹主義與法治以及多元主義的衝突。——前面提到,民粹主義作為指稱一種普遍現象的概念,正是由希爾斯一手引入英語世界的。在希爾斯之前,英文中「populism」一詞只有兩個特定的用法,一是專指19世紀末美國由「人民黨(People』s Party)」代表的、以反對金本位、堅持銀本位(從而在當時保障農民與小工業者的利益)為主要政策訴求的激進鄉村運動,二是被研究俄國史的學者用來翻譯俄語中的「narodnichestvo」,亦即19世紀60、70年代俄國知識分子中的「民粹派」主張(Allcock, 1971)。正是希爾斯通過對麥卡錫主義的研究(Shils, 1956),首先提煉出如今被冠以「民粹主義」之名的種種現象之間的某些共同特徵,才使得人們開始以「民粹主義」統稱這些現象、並使其成為社會科學中的重要研究對象。換句話說,是希爾斯對民粹主義的理解奠定了整個研究傳統(以及之後的日常對話)的基礎;相反,賴克對「民粹主義」一詞的使用與學術界(或者至少與其主流)則有著很大的區別,實則不過在其理論中借用這個詞語而已,就像量子力學家在命名夸克時完全可以借用「紅」、「綠」、「藍」等詞語一樣。

那麼英文學術文獻中對「民粹主義」一詞的使用與日常對話(包括中國的網路辯論)中究竟是否一致呢?本文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一一列舉各個研究者對民粹主義的理解,因此最好的辦法是選取一些專業性較強、並且公認較權威的工具書為例。這樣的工具書我手頭方便查閱的有兩部,一是政治學巨擘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1995年主編的四卷本《民主百科全書》(The Encyclopedia of Democracy),另一部則是前面提到由卡爾霍恩主編的2002年版《社會科學辭典》。且看二者分別如何解釋「民粹主義」:

《民主百科全書》:

【民粹主義】一種政治運動,強調普通民眾——作為掌握特權的精英的對立面——的利益、文化特質、以及自發感受。為了佔據合法性,民粹主義運動通常會——通過群眾集會、公投、或者其它大眾民主的形式——直接訴諸多數人的意願,而不太在乎權力的制約與平衡、或者少數派的權利。

(以下詳述歷史上的各種民粹主義運動,從19世紀下半葉的俄國民粹派開始,到後來歐美、亞非拉的各種民粹主義現象。從略。)

《社會科學辭典》:

【民粹主義】(第一段介紹19世紀末美國以「人民黨」為代表的激進鄉村運動。該黨化用拉丁文「populus」亦即「人民」,平日以「Populists」自稱——這正是英文中 「populism」一詞的詞源。從略。)

更一般而言,民粹主義被用來指稱某種政治修辭的模式,這種修辭模式鼓吹以人民的集體行動來對抗精英的威脅。民粹主義既有左翼版本也有右翼版本——儘管經常也將兩者相結合,以拒絕公然的意識形態立場。結果就使得民粹政治表現出變化多端的形態。其某些版本力圖跨越對階級與種族的傳統社會劃分,建立廣泛的聯盟;另一些版本則利用族群與種族上的替罪羊,來作為界定得更狹隘的群體內部的黏合劑。許多版本在其權威結構上高度個人化,導致其領導人經常被人譴責是蠱惑家;許多版本強烈地訴諸民族主義,或者訴諸表面上的傳統價值。

民粹主義本質上是一種圈外人修辭,依賴於——事實上的、或者至少是裝出來的——與制度化政治之間的距離。它幾乎總是與各種形式的群眾政治聯繫在一起,而其最民主的版本則幾乎總是與試圖增加政治過程的包容性與問責度的各種改革聯繫在一起。對民粹主義的絕大多數研究都認為,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對伴隨經濟現代化而來的社會轉型的一種反應。工業化在全世界範圍內都引發了民粹運動,從最先進的工業民主國家,到最貧困的發展中國家。民粹活動通常針對的是「權威」與「變動」這兩者的代理人——非人格的國家官僚機構、工業資本家、現代品味與世界觀的供應者——或者是以少數族群為替罪羊,指責正是他們導致了這些變動。這種解釋在研究十九世紀美國與俄國民粹運動的興起時最為有用,但是在理解二十世紀拉美民粹主義的發展上就不那麼有幫助,因為後者的譬如庇隆主義等等民粹運動都是擁護經濟現代化的。民粹主義還常常與其它意識形態以及運動相結合。事實上,所有訴諸人民群眾的一體性、以及他們與生俱來的良好判斷力的做法,或多或少都帶有民粹性。

——很顯然,這些定義與日常對話(包括中國網路辯論)中對民粹主義概念的理解基本一致,並不存在後者對這一概念「誤用」的問題。

細心的讀者會注意到,《民主百科全書》與《社會科學辭典》對民粹主義的定義存在不少差別。比如前者視之為一類政治運動,而後者則將其理解作一種政治修辭模式,然則「政治運動」與「政治修辭模式」明顯不是一碼事,等等。

工具書詞條之間諸如此類的差異,反映出的是學界內部在如何使用這一概念、如何理解其所指涉的現象上的分歧;民粹主義究竟應當首先(但並不必然完全)被視為一種政治運動(Minogue, 1969),還是一種修辭模式(Laclau, 2005; Panizza, 2005),又或者是一種意識形態(MacRae, 1969; Mudde, 2004)、一種政治策略(Weyland, 2001)、一種社會癥候(Wiles, 1969; Arditi, 2007)或其它什麼,只是研究者聚訟已久的諸多問題之一而已。不但如此,許多研究民粹主義的學者都承認,對這個概念給出一個能夠讓所有人一致認同的定義,即便不是不可能,也是希望渺茫的(Worsley, 1969; Allcock, 1971; Weyland, 2001; Mudde, 2004; Canovan, 2005; Laclau, 2005; Panizza, 2005)。

有些人或許會認為,既然「民粹主義」一詞就連在學術文獻中也缺乏一致而明確的定義,那就表明,(b)的說法不僅對日常對話、就連對學術文獻而言也是成立的:民粹主義這個概念從根本上就是意義含混的,無法作為討論的基礎;更大膽地說,不但我們在日常對話中、而且學者們在研究中,也應當『停止使用「民粹」這個含混概念』。

這種想法背後隱藏的是對概念性質的一些慣常的誤解,本文無法就此展開詳細的討論,只能簡單解釋一二。首先需要注意的是,社會科學中的絕大多數概念,比如「法律」、「社會」、「民族」、「民主制」、「意識形態」、「自由主義」、「民族主義」等等,都是缺乏公認的明確定義的,不獨「民粹主義」使然。之所以如此,主要有兩個方面原因。一方面,正如維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告訴我們的,語言是約定俗成的過程,不同現象之所以被納入同一概念範疇之中,往往並不是因為它們共享著某種特定的「本質屬性」,而是因為它們能夠以「家族相似(family resemblance)」的方式相互聯繫;因此無論是一個概念「缺乏明確定義」還是對其的定義「缺乏一致認可」,都並不意味著其「意義含混」,或者人們無法「以此概念為基礎展開討論」。比如我們永遠無法給「遊戲」下一個精確的定義,但這並不妨礙我們理解哪些娛樂活動可以算作遊戲,哪些則不行。事實上,對社會現象作一般性描述的概念,大都如此。另一方面,由於絕大多數政治概念都或多或少隱含著規範性、評價性的意味,因此也就具有蓋里(Walter Bryce Gallie)所指出的這類概念在所難免的「本質爭議性(essential contestedness)」。從「自由」、「平等」等價值理念到「法律」、「主權」、「意識形態」、「民族主義」等看似描述性的概念,都無法擺脫因為內在評價性而導致的圍繞適用範圍的爭議(Gallie, 1956; Mason, 1990; Gaus, 2000)。

因此很多時候,一個概念的難以定義,往往並不表明其無用,而是表明其所指涉對象的複雜;而如果說民粹主義比其它別的「主義」更難定義,那隻能說明民粹主義現象本身具備更高的複雜性(Allcock, 1971)。以自由主義、共產主義、民族主義、民粹主義四者為例。儘管自由主義、共產主義的內涵和外延同樣——部分因為家族相似,部分因為本質爭議性——是學者們爭論不休的問題,但它們作為思想傳統,好歹各自有其大致連貫的思想脈絡與比較公認的經典文本(比如密爾的《論自由》、馬克思的《德意志意識形態》);相反,像民族主義、民粹主義這樣更具自發性的思潮,不可避免地要比自由主義和共產主義更加難以獲得公認定義(Worsley, 1969)。此外,與「自由主義」、「共產主義」、「民族主義」這些既有人愛又有人憎的標籤相比,「民粹主義」一般總是被作為貶義詞(最多是中性詞)來使用,這就使得圍繞這個詞的使用所展開的角力加倍地激烈(Panizza, 2005)。

事實上,一個概念是否有意義、是否應當被引入討論,不在於我們是否能夠就其定義達成明確的共識,而在於其是否能在熟悉度、簡約性、區分度、融貫性、深度、理論效力等一系列標準之間達成有效的平衡(Gerring, 1999);換句話說,在於我們是否能夠藉助對這個概念的一系列闡釋,更好地理解相關現象。如果說對於試圖理解民粹主義現象的人而言,工具書中的詞條提供的並非標準答案,而是追問的起點,那麼同樣,詞條之間的分歧也並不否定答案的存在,而是使得繼續思考有了更充分的理由。如本文接下來將要展示的,正是通過對民粹主義的界定特徵、內在邏輯、社會經濟條件、癥狀誘因、政治後果等方面的分析,我們才得以更好地理解民粹主義與民主之間這樣一種看似悖論的境況:一方面,民粹主義與民主精神的內生關係,使其成為民主(化)的附骨之疽,對其威脅我們必須保持足夠的警覺與防範;另一方面,我們又不能以此作為在實踐中鼓吹放慢民主化步伐(比如主張首先提高國民素質)、甚至拒絕民主的理由。

(待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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