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損失費」法律到底是否支持?
【典型案例】
18歲的少女可人與大她18歲的有婦之夫錢某,認識不久後同居。同居期間,錢某一直表示會與妻子離婚而與可人結婚。5年後,錢某也沒有兌現承諾,可人決定與錢某分手並要求錢某支付「青春損失費」20萬元。胡某同意分手但不同意支付「青春損失費」,於是可人一紙訴狀將錢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青春損失費」20萬元。
另外,也常有夫妻結婚多年後離婚,女方向男方索賠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失費的情況,「青春損失費」法律到底是否支持?
【律師分析】
1、「青春損失費」只是通俗的說法,並非一個法律概念。 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其中並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定, 「青春損失費」也不屬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所以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在上述案例中,可人本來與已婚者同居,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更涉及違反公序良俗。
2、在夫妻離婚案中,如果對方同意支付相應補償的,法律並不禁止。但是,在上述案例中,即使錢某同意支付「青春損失費」,也存在問題: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那麼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權起訴請求「第三者」予以返還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本案中可人明知錢某有配偶,且與錢某同居生活,在分手時要求錢某支付「青春損失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而且即使錢某支付了這筆「青春損失費」,其合法妻子也可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3、對於兩人均未婚的情況下而同居情形(戀愛同居),如果女方人工流產而產生的手術費用、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要求由二人分擔的,一般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文/杜繼業(上海市專職律師,民商法學碩士,來源:杜繼業民商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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