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行業乾貨之九:投資者參與不良資產領域的模式

作者:廣東法丞律師事務所所馮燦通

一、購買債權

(一)投資偏好

不同的投資者基於興趣、愛好、冒險精神、團隊能力、綜合實力等差異,會有不同的投資偏好:

1、高風險、高回報型:這類投資者喜歡投資損失類的資產包,即沒有抵押物或查封物的不良債權,表面上都是壞賬。這些資產包適合那些掌握了特殊信息、有特殊挖掘財產線索技能的人士參與。購買這類資產包的價格很低,購入價一般不會超過本金的10%,但如果一旦獲得受償,利潤相當驚人(有時回報會達到10餘倍或更高,或者一戶回收的金額就可使整個資產包回收成本)。

2、低風險、低回報型:這類投資者側重於可疑類資產包,一般有抵押物、查封物或債務人還在經營。購買這類債權的金額相對較高,如果是從銀行直接購買,有時候甚至高達本金的80%。參照過往慣例,此類不良資產包的購買價格,如果是AMC向銀行購買,一般介於本金的20%-40%之間,如果是民間投資者向AMC購買,一般介於本金的40%-60%。當然,如果是整個地區的大資產包或資產包的金額巨大,則交易價格會相對優惠。這類資產包因有實物保底,變現後的利潤通常不會超過100%(謀求以物抵債後令物業升值的除外)。

3、對某地區某行業有偏好型:投資者對某地區、某行業基於掌握了一定權力(行政或司法)資源、人脈資源或信息資源,或以往曾處理類似項目取得巨大成功,獲利豐厚而食髓知味,會盯著某地區或某行業的不良資產包。

4、規模偏好型:資金或團隊實力雄厚的投資者偏好購買大的資產包,可以提升自身實力形象、壓低成交價格、排除競爭對手、分散投資風險;而喜歡購買小包的投資者,則可以集中精力和資源深耕項目,提高個案的成功率和回報率。

5、投機取巧型:平時少有出手,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盡調或代理方式挖掘新機會,在確保幾乎萬無一失的情形之下才購買,一般成交金額較少,資產包類型不局限於損失類或可疑類,有利可圖即可,常見於有律師背景的投資者。

(二)投資目的

如第二期所述的十幾類投資者,投資目的各不相同,多數是想賺錢,但也有例外,如布局、泄憤、掩蓋黑幕、洗錢、避稅等。

(三)交易現狀

目前,社會投資者購買不良資產並沒有形成規模化和產業化。與經濟發展水平、資產去化難易、當地司法環境等差異,導致地區發展極不平衡,東部沿海地區較為活躍,而經濟落後地區尚未形成交投氣候。

即使在不良資產業務二、三級市場較為成熟的長三角、珠三角地區,民間投資者介入不良資產領域的,除海岸投資、新大唐等少數機構之外,難見大資金、大機構介入,從業者分散,基本上都是零敲碎打式運作。

二、向債權人受讓收益權

通常含義是指債權人不轉讓特定資產包的所有權,而將其收益權作價轉讓給投資者,價款結算後,由投資者自行(或委託轉讓方)仍以轉讓方的名義向債務人追收,該資產包今後的風險、處置權、決策權、收益均歸投資者承擔或享有。相當於將所有權四項權能中的收益權和處分權轉讓分離出去。

(一)適用條件

投資者對有較大回收把握的資產包且志在必得,但又想繞開競價環節或避開監管條件,排除競爭對手,或者因債務人對抗性較強,借用原債權人(金融企業)追收更為有利,或者債權人認為不宜以轉讓債權方式交易的,雙方可以改為轉讓收益權的方式來操作。

另外,對投資者而言,採取受讓收益權的方式,無需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無需辦理債權轉讓確認之訴及變更訴訟主體,無需繳交相關訴訟費用,能夠大大節省債權流轉的成本及時間。

(二)業務要點

1、限於經營機制,國有四大銀行基本上沒有「轉讓收益權」模式的操作可能;而其他法律部門實力較強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或AMC,可以接受這種交易模式。

2、債權類型方面,考慮到訴訟風險,絕大部分交易債權都已完成訴訟確權手續。成交價格通常都是對本息打折(一般不會低於本金),基本上都要一次性付清價款。

3、由於資產包內的債權仍需以原債權人名義追收,為保障溝通順暢,交易雙方至少要約定以下條款:

(1)債權資料的原件是否移交;

(2)由受讓方選擇代理人且為特別許可權代理;

(3)債權的追收及處置的決策權歸受讓方;

(4)轉讓方應履行相應的配合義務,例如及時向受讓方出具法律手續和文件,代為收取價款後須在一定期限內轉付買受人;

(5)債權有收益時稅費的承擔及處理;

(6)以物抵債時的處理等。

4、考慮到債務人獲悉收益權轉讓後會故意提出異議對抗,影響追收及處置效率,交易雙方應盡量對交易模式予以保密;即使債務人知悉相關情況,也一致對外否認債權轉讓事宜,以免債務人提起主張債權轉讓無效的訴訟。

5、交易後,未經雙方協商一致,轉讓方不能對該等債權再行處置(轉讓、放棄債權、與債務人和解或再次轉讓收益權);而受讓方也無權向第三方轉讓該等債權,也不能將其收益權再次轉讓。

6、據聞在湖南某地區,出現過投資者出價向金融企業買斷某資產包在特定期限內的收益權(例如信用卡催收權)的操作事例,可以研究。

三、與債權人合作處置分成

(一)適用條件

在資金及團隊方面享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投資者(甚至在當地的行業內享有名氣)。與以往資產包的成功經驗,可以組建投資公司,大膽主動地與地方AMC商議,討論能否採取合作處置資產包、雙方按約定分成的模式。

(二)業務要點

1、限於經營機制,國有四大銀行基本上沒有「合作處置分成」模式的操作可能;少數法律部門實力較強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或AMC,可以接受這種交易模式。

2、既然是合作,投資者需提供資金、技術和團隊(或至少其中二樣)作為合作條件;而金融企業或AMC,則只需提供牌照和資產包作為合作條件即可。

3、如果屬緊密型合作,金融企業或AMC可以將其特定資產包評估作價並折算為100%股權,由投資者支付一定價款後取得相應比例的合作權益,雙方按照權益比例對資產包行使決策權並分擔虧損風險及享有收益;而資產包的追收事務,則由金融企業及投資者共同指定的團隊負責(通常也是投資者自身的團隊,但與投資者分為二個主體),雙方按代理關係處理即可。

4、如果投資者不出資,只提供處置技術和團隊作為合作條件(乙方),金融企業或AMC(甲方)可以與之靈活商定:

(1)資產包的處置決策權歸甲方;

(2)資產包的追收由乙方負責並自行承擔追收過程所涉費用;

(3)資產包有收益時,雙方按照約定比例(乙方的分配比例可以超額累進)分享收益。

四、參與風險投資

(一)參與方式

採取風險投資基金的方式運作,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LP)介入資產包,而投資公司則作為普通合伙人管理該基金的運作,並獲得相應的報酬。目前國內風險投資的利益分配模式較靈活,收益和報酬的比例都可以另行約定。

(二)項目的考察

1、一般宜投資於經濟較發達、資產流轉及去化較容易地區的資產包。

2、一般的退出周期宜在四年以內。

3、除非管理人的處置團隊非常專業,且在尋找、盡調債務人財產線索方面有過人之處,否則宜投資有抵押物的可疑類資產包。

(三)團隊的考察

1、應選擇專業性非常強且長期從事不良資產業務的團隊(主要是律師團隊,另外如果該基金是購買大的資產包,還需配備管理和營銷的團隊)。

2、管理處置團隊的核心成員應投入相應的資金。

3、管理處置團隊應該有成功的操盤業績。

五、參股或組建民營AMC

(一)行業簡述

1、在全國範圍內,除海岸投資和新大唐等少數公司外,民營AMC較有名氣的非常少。

2、基於避稅、低調等原因,民營AMC之前基本上都是成立一個公司購買一個債權包,處置完畢就解散該公司。

3、民營AMC業務種類單一,除少數堅持提供託管和代理追收服務外,大多數是處置完畢賺錢走人,不會衍生其他業務種類,不會提供其他服務,當然也不會有其他創收來源。

(二)行業設想

民營AMC可朝著規模化、產業化的方向努力,打造一個省級區域內的「第六大AMC」。營造品牌,爭取成為集技能培訓、盡調、代理、信息提供、撮合交易、收購、管理、託管、處置、流轉的一個(不良資產)行業平台。

民營AMC隨著自身實力(資金、管理資產規模)提升,可以與省級AMC開展換股、參股,或共同出資組建項目公司、基金,在多方面進行深度合作。

六、混合投資

投資者綜合不同的投資目的、投資回報期望、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合作夥伴及操盤團隊的能力(知識結構)等因素,可以考慮以自營、合股、風險投資等方式投資,也可以考慮以股+基金+夾層投資+債等混合方式投資於不良資產。

七、投身互聯網+不良資產

投資者也可趁風口,投身於互聯網+不良資產,目前國內已有數十家此類的網站或公司,例如:數據查詢類的搜賴網、搶先拍;交易信息撮合類的淘寶資產處置、資產360、包之網、銀資網等;自建催收平台的一諾銀華;催收公司的債全網、青苔債管家;眾籌購買資產處置類的分金社等等。

上述網站或公司都面臨共同的發展難題,例如其享有的信息既要公開讓公眾知悉、但自身卻又想利用「信息不對稱」贏利而不敢公開,產生悖論;同時,運營團隊既要具備互聯網思維及運營能力,又要具備線下專業的管理、處置技能,二者須結合且融會貫通,相得益彰,但目前兼具者鳳毛麟角,尚未形成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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