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立憲的五項基本原則
為了獲得這種「一般意義」,本文根據聯邦黨人對具體憲法制度的討論,歸納了他們關於立憲設計的五個規範性原則:1.使私利服務於公益;2.防止做自己案件的法官;3.以野心對抗野心;4.控制和利用黨爭;5.減少制度挑戰良心的機會。這些原則彼此之間存在聯繫,它們立基於對人類政治行為的某些一般假定,既能反映聯邦黨人政治理論的主要特徵,也具有超越特定製度的普遍意義。我們相信,它們可以被視為聯邦黨人為規範性政治理論留下的一份寶貴遺產。
一、使私利服務於公益
這一原則立基於兩項前提性判斷:一,在像美國這樣的利益多元的商業社會,古典共和主義所強調的公民美德已經不足以維護公共利益,因此必須探尋保障公益的新方式;二,由於自利本身同時具有利他這一社會屬性,可以通過某種合理的制度設計使個人在追求私利的同時有助於公益。聯邦黨人接受了這兩個判斷。
古典共和美德是一種公共美德,它不同於個人美德。謹慎、節儉、勤奮等個人美德固然重要,但正如休謨所言,這些品德大多對人們自己有用,使他們能夠促進個人利益的發展,但它們不是「使人們投身社會的那種品德」。在古代高度同質的共和國里,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熱愛是與個人的人格完善和幸福分不開的。公益追求是個人生活的一部分,喪失它既意味著拋棄與他人的社會聯繫,也意味著個人生活的不完整。而在一個現代商業共和國,古典美德的衰落不可避免。首先,商業社會在很大程度上分裂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一致性。社會分工限制了人們的視野,公益開始遠離私人利益。由於參與公共事務並非人們的日常活動,他們獲得的信息也往往限於狹窄的範圍,所以讓每個人都從全局、長遠角度關心公共利益是困難的。而且,政治共同體的擴展帶來了規模難題。共同體越大,人口越多,為人們無偏私地關注公共利益帶來的難度就越大。其次,新興自然權利觀念的一個基本特徵,恰在於把個人主義價值正當化,如果說古典共和主義增進公共利益的方式是抑制個人利益的話,自然權利觀念則把個人訴求當作目的性的價值,它使得為公益而犧牲私利在政治和道德上變得可疑。因此,一個深刻的悖論在於,民主和公共利益存在張力。聯邦黨人政治理論所面臨的正是這一難題,一方面,他們仍然留戀古典共和主義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古典共和美德卻已岌岌可危。
麥迪遜明確提出的解決辦法,是「用相反和敵對的關心來補足較好動機的缺陷」。政治設計首先要面對人們普遍地追求私利這一事實。漢密爾頓指出,不能把政治的良好狀況寄望於公益感,因為這「暴露了全然不知驅使人類行為的真正動力,並且違背了建立民權的原來動機。究竟為什麼要組織政府呢?因為如果沒有約束,人的情感就不會聽從理智和正義的指揮。」在制憲會議上,麥迪遜也屢次使用休謨式的觀點:在進行制度設計時,每個人都應被假定為是一個「惡棍」。他在《聯邦黨人文集》第51篇提出的著名論斷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對人性的最大恥辱,又是什麼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他們所要克服的黨爭這一「共和病」,也是由於追求私利帶來的,它「深植於人性之中」。因此,聯邦黨人採取了現實主義的態度,他們承認共和國必然在很大程度上承認差異、自利和個人選擇的正當化。在《聯邦黨人文集》第10篇,麥迪遜指出管理這些各種各樣又互不相容的利益集團「是現代立法的主要任務」。
但是,人性中除了庸俗的自利以外,也有美德。麥迪遜承認,人類有某種程度的劣根性,因此需要有慎重和不信任,但如果不承認人類本性中還有其他品質,那麼推論就是人們沒有充分的德行可以實行自治,只有專制政治的鎖鏈才能阻止他們互相殘殺。同為推崇政治科學的思想家,霍布斯在人性論上將其國家理論建立在了一個極端的道德預設之上,或許正是根據其對人性的消極看法,他才邏輯地得出必須由一個利維坦國家來遏制人對人的戰爭狀態的結論。麥迪遜則不同,他指出對人性的某種尊重和信任是正確的,共和政體要比任何其他政體更加以這些品質的存在為先決條件。因此他反對「不分青紅皂白和無限制的嫉妒」,否則「一切道理都是徒然。」
自利具有社會性,它也可以表現為利他。托克維爾說:「在民主政府中,公務人員做了好事可能並非有意。」接受民主價值卻又把自利看成是令人厭惡的,實則是一種自相矛盾的態度,因為他們實為一枚硬幣的兩面。當亞里士多德說「人是政治動物」的時候,他也是從人的社會性上來理解人性的,因此自利和利他可能是同一個問題。人的利益既包括物質性的,也可能包括精神性的。金錢、權力、名譽、安寧、等都可以成為私利的內容。正像有人所說的那樣,自利不過是個貧瘠的用語:它指無論什麼利益,利己的或利他的,即那些自己所恰好追求的。漢密爾頓也指出,「品質高尚者的主導思想是追求好的名聲。」
因此自利不都是反社會的,它既可表現為結黨營私,也可表現為增進公益。亞當·斯密的見解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於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這一看法消解了經濟學與道德哲學的對立,但它也提供了一種深刻的政治洞見,並為聯邦黨人所接受。如果保持權力是政治家的利益,那麼即便出於策略考慮,增進公眾利益仍然不失為政治家的明智之舉。麥迪遜發現,眾議員和選民之間的聯繫,會由於議員的利己動機而加強,不管他們有什麼希望或打算,通常必然發生的是,大多數因受人民擁戴而飛黃騰達的人,不會輕易實行損害人民權利的做法。富蘭克林也承認,政治家追求名譽的自利之心,可以成為服務於公益的積極動因。當代的民主理論家科恩也說:「從理論上講,即使在自私的壞人所組成的社會中,民主也是完全可行的。」
「使私利服務於公益」原則,體現了聯邦黨人在人性預設上的某種現實主義態度,他們既認識到了自利對於一個共和國的危險(多數派的專制),又樂觀地相信對制度的「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可以使其發揮建設性的作用。由此我們也可以理解,與古典思想家側重探究宏觀政體理論不同,聯邦黨人為什麼尤其注重對制度細節的斟酌。從第51篇開始討論眾議院的憲法設計開始,對各機關的不同任期、選任方式、資格、機構規模、權力清單和強度等的討論,極為精密細緻。而這也正是理解聯邦黨人政治理論的制度主義特徵的一個關鍵。
二、防止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霍布斯曾經說:「我們既然假設每一個人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所以任何人在自己的爭訟案件中充當公斷人都不相宜。」聯邦黨人也堅持這一常識性公理,在《文集》第10篇,麥迪遜說以同樣的口吻說,沒有一個人被准許審理他自己的案件,因為他的利益肯定會使他的判斷發生偏差,而且也可能敗壞他的正直為人。由於同樣的理由,人的團體也不宜同時既做法官又做當事人。在第80篇,漢密爾頓又宣稱:任何人均不能作為其本人或與其本人有任何干係或其本人有所偏私一類案件的裁判者。在《文集》中,這一原則是為分權體制辯護的重要理論基礎。
如果政治權力壟斷性地掌握在一個決策源手中,就會產生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這樣的情況。根據當時的經驗,最為聯邦黨人警惕的是立法機關。這一「有人民為其後盾」因而「必然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的機構,最易縱容多數派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各種不同的立法者,還不是他們所決定的法案的辯護者和當事人嗎?……恐怕沒有一條法令能為居於統治地位的黨派提供更大的機會和誘惑來踐踏正義的準則了。它們每使處於劣勢的派別多負擔一個先令,就給他們自己的腰包里節省一個先令。」作為政治機構,議會的黨派性質不適於解決政治糾紛,因為「黨派分歧的自然傾向」會造成「難以實事求是的結果」。一個人既然不能做自己利益的裁判者,因而也就不能期望他能糾正自己的錯誤。正是基於這一原則,立憲設計中對立法機關的防範也是最為嚴密的:兩院分權、總統否決、司法審查、權利法案等等,都旨在減少立法機關「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能力和機會。
麥迪遜也是從這一原則出發來界定憲法的功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置於同一人手中,不論是一個人、少數人或許多人,不論是世襲的、自己任命的或選舉的,均可公正地斷定是虐政」。由此,聯邦黨人把憲法理解為政治領域中的反托拉斯法。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至上地位,也體現了這一功能。麥迪遜說,普通法律是「由政府制定、政府能夠更改的」,而憲法卻是「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更改的」。在論述司法審查的必要性時,這一判斷是一個關鍵前提。防止民主制下多數派壟斷政治決策的權力,構成了聯邦黨人政治和憲法理論的一個核心特徵。
三、以野心對抗野心分權制衡是美國憲法的重要原則,它既截然有別於那種崇尚「開明政治家」的集權統治,也發展了古典分權理論。聯邦黨人對分權的理解是獨特的:分權不是要劃清各部門的行動範圍使其互無關聯,而恰恰是要通過權力的部分共享來實現相互制衡,而且,要實現有效的權力監督,必須給予各個部門的掌權者內在的激勵,而不僅僅是規定紙面的權力。這種方式並不完全是對共和美德衰落後的無奈反應,它是建設性的,「以野心對抗野心」是防止權力集中於單一決策源的憲法安排的必要組成部分。漢密爾頓就此指出,由於僭越權力或背離職守的陰謀需要兩個不同機構的同意才能實現,而單一的機構容易為野心所左右或為賄賂所腐蝕,這樣就加倍地保障了人民的利益,「兩個機構的特點越是不一樣,就越是難以勾結起來為害。」
懷疑紙面分權的功效,轉而求助於「以野心對抗野心」,意味著憲政體制的運行依賴於某種持續的內在張力。事實上,當孟德斯鳩說「只有當權力控制權力時自由才能受到保護」時,他也是同樣的意思。因此從邏輯上說,任何一個政府部門缺少這種野心,都會使憲法體制的天平失衡。例如在對總統否決權的辯護中,漢密爾頓指出,設置這一權力並非假定總統的品德和才智高於立法機關,而在於使其能夠自保,否決權是保護行政部門「野心」的必要安排。同樣,既然制度的有效性建立在野心的對抗之上,就不能再寄望於「開明政治家」,而應寄望於政府各部門之間內在的制度性緊張。
引申來看,「以野心對抗野心」不但有助於維持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建設性緊張關係,也凸現了權利法案所保障的公民自由的政治意義。各政府部門的「野心」,事實上最終來源於公民保護自己權利的訴求。但是,由於公民人數眾多,每個人對政治決策的影響力都十分有限,所以公民比政府機構更容易搭便車。因此問題在於,公民捍衛權利的野心不足,會對政府民意部門的野心帶來釜底抽薪的後果,使建立在「以野心對抗野心」基礎上的憲政機制功能失調。因此聯邦黨人強調,民主體制既依賴於公民通過選舉向政府施加周期性政治壓力,也依賴於公民通過日常的言論自由隨時向政府施加影響。這一點正如奧斯特羅姆所指出的,「公民必須願意以法律方式挑戰政府權威的不當運用,這樣,才能首先在法庭中,然後再在與人民能夠在憲法性決策過程中發揮作用的能力有關的更大政治領域內確定問題的所在。這樣,公民不服從是立憲政府體制的政治進程的根本組成部分。」
從這一角度來看,不能把憲政僅僅理解為一套自足的制度規則。憲政體制不是一部「永動機」,必須將其理解為一個動態的、需要不斷添加燃料的動力裝置。或許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聯邦黨人認為「以野心對抗野心」必須輔之以必要的民主安排:各部門的權力直接或間接來源於人民,各有獨立的合法性來源。通過周期性選舉源源不斷地輸入政治壓力,才能為權力的多中心設置提供運行的動力。在麥迪遜為共和政府所下的定義中,公共權力寄於民意是一個必要的含義,政治權力必須「來自社會上的大多數人,而不是一小部分人,或者社會上某個幸運階級。」
「以野心對抗野心」是分權體制的內在動力,它的目的是通過機構間的差異來體現民主社會的各種視角、偏好和主張——國會聚集民意,總統關心效率,法院則出於對前兩者固有的對公共利益的強調而注重保護個人權利,這種政治結構使得民意、效率和權利考慮之間的緊張關係變得富有建設性。分權的體系則把這些不同的視角和方案融合到同一個審議結構中來。這也正如杜利斯特別指出的,基於「以野心對抗野心」的設計思路和原理,分權保證了政治家、公民在保持各自的野心、利益和偏見的前提下進行政治審議,而機構之間的制衡,會使這種權力的較量有助於對問題的深思熟慮。而這些正是聯邦黨人為新憲法辯護的基本考慮。
四、控制和利用黨爭
愛德蒙·伯克曾經說,沒有政黨而代議制政府能夠存在,是不可想像的。當然,黨爭的弊害也會損害代議制,小共和國的一個弊端即在於容易誘發過分的黨爭。《聯邦黨人文集》第10篇是討論這一問題的經典文獻。麥迪遜說,「不安定,不公正和帶進國民會議里的混亂狀態,事實上是使平民政府處處腐敗的不治之症;而這些情況始終是自由的敵人賴以進行最為華而不實的雄辯的特別喜愛和效果最好的題目。」但是,與其他政治家不同的是,麥迪遜既承認黨爭的弊害,也相信黨爭可以為共和國所利用。
首先,黨爭乃是政治自由的必然產物,「自由於黨爭,如同空氣於火,是一種離開它就會立刻窒息的養料。但是因為自由會助長黨爭而廢除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自由,這同因為空氣給火以破壞力而希望消滅動物生命必不可少的空氣是同樣的愚蠢。」在第43篇,麥迪遜再次指出,黨爭乃是「自由政府的天然產物」,消除黨爭意味著消除政治自由,而「它比這種弊病本身更壞」。這樣,麥迪遜希望把容忍黨爭作為維護共和國的政治自由的基本手段。在麥迪遜看來,共和國幅員遼闊非但不是一個麻煩,反而為療治黨爭這一共和病提供了一個機會:黨爭的避害可以用黨爭來消除。這是一個矛盾的說法,卻是聯邦黨人政治理論的一個重要特徵。大共和國必然包括眾多黨派的事實,在聯邦黨人那裡成為可資利用的政治資源,大共和國由於派系眾多,而能使派系實現自我抑制,從而防止在小共和國常見的多數派一手遮天的情況,黨派的種類較多,能更好地防止一個黨派在數量上超過其他黨派而且壓迫它們。「把範圍擴大,就可包羅種類更多的黨派和利益集團;全體中的多數有侵犯其他公民權利的共同動機可能性也就少了;換句話說,即使存在這樣一種共同動機,所有具有同感的人也比較難於顯示自己的力量,並且彼此一致地採取行動。除了其他障礙以外,可以指出,即使意識到不正當的或卑鄙的目的,相互交往也往往由於需要贊同的人數相應地不信任而受到阻撓。」這樣的話,「倘若社會在一個實際範圍內,它越大,就越能充分實行自治。」
消除黨爭弊害的方式不是遏制派系的存在,而是增加派系的數量,這是麥迪遜式的憲法理論的一個重要內容,他指出,「在一個自由政府里,保障民權一定要和保障宗教權利一樣。在前一種情況中,它包括各種各樣的利益,而後一種情況則包括各種各樣的教派。兩種情況下的保證程度,將決定於利益和教派的多少。」這是美國民主制度的一個總體特徵。托克維爾對美國出版自由的觀察也顯示了同樣的看法:正因為報刊的數量眾多,所以不會產生某些報刊壟斷輿論的情況,「美國政治學有一項原理:沖淡報刊影響的唯一辦法,是增加報刊的樣數。」
其次,黨爭對於形成良好的政治決策也有積極的功能。漢密爾頓認為,立法機構中意見的不同、朋黨的傾軋,雖然有時可能妨礙通過有益的計劃,卻常可以促進審慎周密的研究,而有助於制止多數人過分的行為。由此也可以看出,聯邦黨人政治科學的一個重要特徵,在於不再把良好的政治決策建立在決策者的道德良知之上,而是建立在黨爭所帶來的緊張關係之上。承認黨爭意味著承認差異的正當性,而這是民主制度的核心要求。
因此,在聯邦黨人的憲法設計中,對黨爭的警惕和利用同時存在。它不但體現在建立聯邦這一總體目的中,也體現在具體的制度安排上。對於一人制行政首腦的設置,反聯邦黨人看到的是集權給人們帶來的恐懼,而聯邦黨人看到的,是它由於能阻止黨爭的不良影響而具有的削弱專制的功能。「總統在職期間應該除了人民本身之外不依附於任何個人。否則,總統就有可能被誘使為了滿足那些在他任期中給予必要支持的人而犧牲其本身職責。」聯邦黨人意識到,由於立法機關需要體現民意,而行政機關注重效率,所以強大的行政權有利於將黨爭儘可能限制在在立法部門內部。出於這一考慮,聯邦黨人甚至反對委員會制行政首腦,因為它難以遏制黨爭的弊害。「這種委員會中一個機詐的幫派,就能使整個管理體制陷於糾紛而喪失活力。即使並無此類幫派存在,僅僅觀點和意見的分歧,亦足以使行政權力的執行染上軟弱無力、拖拉疲遢的風氣。」
再以選舉人間接選舉總統方式為例,專門的選舉人被認為能夠避免州議會中司空見慣的派系勾結,總統選舉人的臨時性,能夠有效地削弱派系的不當聯合。各州選舉人分別聚集進行投票,以及憲法批准不交由各州議會而是由專門組成的人民大會進行的做法,也是基於同樣的考慮。總之,這種制度安排不但使總統的選舉能夠「訴之於美國人民的直接行動」,使「人民的意志能夠起到作用」,而且能夠防止議會政治中常見的結黨營私、陰謀詭計、貪污腐化這些共和政體「最危險的死敵」。
聯邦黨人的智慧是,濫用權力的野心會因自身的貪婪而受到有益的限制。因此,必須在制度上維護各個部門秉持不同的行動原則,這是控制和利用黨爭原則的要求,其目的是相互之間儘可能少的發生聯繫,這樣也能使政治決策體現多重視角,遏制多數派不顧公益和少數人利益的傾向。「所有的權力將來自社會和從屬於社會,社會本身將分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團和公民階級,以致個人或少數人的權利很少遭到由於多數人的利益結合而形成的威脅。」立法機關的兩院制設計,也旨在減少形成壟斷性決策源的機會,其原理是「把立法機關分為不同單位,並且用不同的選舉方式和不同的行動原則使它們在共同作用的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共同依賴方面所容許的範圍內彼此儘可能少發生聯繫。」
聯邦黨人對黨爭功能的看法,即使不是直接來源於馬基雅維利,也至少與其有某種思想上的聯繫。馬基雅維利在《李維史論》中指出:一個共和國因為衝突而得到活力:沒有衝突就沒有政治和自由。但是,馬基雅維利只是揭示了衝突在事實上的積極功能,而聯邦黨人則實現了黨爭功能的制度化。正像蘇珊·鄧恩所評價的那樣,黨爭的存在並非反對政府:黨爭組成政府。不同黨派的衝突不僅為政府所容忍,相反,「衝突即是政府。」抑制黨爭的弊害,利用黨爭的好處,必須使政黨在憲法之下。歷史學家理查德·霍夫斯塔德指出,在制憲會議上,麥迪遜等人對黨派政治已有防禦之心,他們力圖建立起一種能制約黨派的憲法安排,而竭力避免建立「一個憲法名義下的政黨政府」。是要讓憲法制約政黨,而不是讓政黨控制憲法。換言之,麥迪遜和漢密爾頓希望利用新的聯邦憲法機制,分散和削弱黨派活動的力量,使派別利益難以集中和串通起來,否則,聯邦政府將淪為執行黨派意志的工具。這種憲法安排的最終政治後果是積極的,「有組織的反對派的早期創立,通過對持異議者的合法性的承認,反而鞏固了這個年輕的共和國。」
五、減少制度挑戰良心的機會
在這裡,我們把超越個人和黨派私利、追求公益的個人修養視為「良心」。如果當權者懷有這種良心,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制度的缺陷,不過,對良心的強調可能會降低對制度自身合理性的關注。集權統治就往往把當權者的良心放在重要的位置上。但實際上,這會加大制度的道德風險:一旦統治者或其代理人良知敗壞,政治就會面臨破產的境地。聯邦黨人認識到,就一般情況而言,制度的根本功能是防止私利在公共生活中的泛濫,如果承認自利是政治社會的一般狀況,制度的設計也必須建立在這一預設之上。因此,必須以常人的品格來作為政治設計的基礎,而不能把良好的治理效果建立在當權者有高度公益感這一預設之上。良好的制度是普遍公益感的前提,而不是結果。
聯邦黨人既不像憲法反對者那樣,把當時美國大眾民主制的缺陷歸於公益精神的缺失,也不認為制度的良好效果以人人為公為前提。漢密爾頓提醒人們要「正視人類天性,不擴大其美德,不誇張其瑕垢。」對人性的雙重假定,使他們認識到人的行為的可塑性,政治行為的後果是否有助於公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外部的規則約束將產生何種激勵。
一個重要事實是,人不但是自利的,還可能是軟弱的。在論述總統的薪俸不得受制於立法機關控制這一問題時,漢密爾頓說,立法部門如果對國家主要行政官員的薪給有任意處置之權,無異於可以使之屈從其意志。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賦予立法機關這種處置權,則會產生負面激勵,其或者採取削減其生活費用,或誘之以賄賂等手段使行政部門屈從就範。「世間自有不受威脅利誘者存在;但培育出此類堅毅美德之土壤尚屬罕見;從總的方面,可以說主宰一人的薪給,即可主宰此人的意志。」正是基於這一考慮,憲法規定總統任職期間薪俸既不得增加也不得減少,這一對立法機關的硬約束,旨在確保總統能夠保持獨立。
聯邦黨人對總統否決權的看法體現了同樣的考慮。總統否決權是一種有限否決權,他有權提出反對意見以阻卻一切他不同意的議案,但如果立法機關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再次批准,便可不經其附屬而成為法律。采有限否決而非絕對否決的原因在於,行使前一權力意味著與國會的激烈對抗,需要總統具備超乎常人的堅定性,而聯邦黨人認為對總統的個人品格做這種假定並不妥當。為求自保而設定的權力,應該建立在常人的品格之上,「總統的憲法權利直接受到侵犯,公眾利益顯然受到損害,則具有常人毅力的總統亦將運用憲法授予的權力保障,恪盡職責。」
同樣,在論述嚴格的薪俸保障對於法官獨立品格的意義時,漢密爾頓也指出,不要試圖挑戰法官的堅定性。「就人類天性之一般情況而言,對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權,等於對其意志有控制權。在任何置司法人員的財源於立法機關的不時施捨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權與立法權的分立將永遠無從實現。」法官的獨立雖至關重要,但沒有人是「特殊材料製成的」,不能把司法官的獨立品格僅寄望於法官的個人修養。相反,法官的獨立和堅定是制度嚴密呵護的結果,而不是制度的前提。這樣我們就能理解,憲法為什麼要通過終身任職、薪俸可增不可減等嚴格措施來保障法官的獨立了。
需要強調的是,聯邦黨人希望立憲設計減少挑戰個人良心的機會,但這並非否定良心對於制度的意義,他們關注的是制度本身對於形成公益感和良知的意義。良好的個人品質是制度設計的效果而不是制度的預設條件,它是一種「制度的良知」。實際上,聯邦黨人之所以強調規則的意義,恰恰是期望通過良好的規則設計來形成張揚「美德」、抑制「瑕垢」的制度性激勵。
小 結
《聯邦黨人文集》寓於具體制度討論的政治和憲法理論,對於當代的某些重大爭論和實踐問題,它的作者是現代制度主義的先驅,他們的立憲設計既立基於對人性特徵的某些描述性假定,也依賴於若干規範性政治原則,所有這些,都支持他們認為立憲活動是可以「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的,而不需消極地受制於「機遇和強力」。僅就本章所歸納的規範性政治原則而言,其理論價值和啟示性意義就值得認真理解。「使私利服務於公益」,使得聯邦黨人將古典共和主義同新興的自然權利觀念綜合起來;「防止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使得憲法在功能屬性上同那種大一統的政治理論區別開來;「以野心對抗野心」,使憲法體制不但體現了公共權力的民意約束,而且融入了當代審議性民主觀的某些特徵;「控制和利用黨爭」,則既維護了政治自由,又改善了政府政治決策過程的效能;「減少制度挑戰良心的機會」,則既顯示了聯邦黨人政治思想的制度主義特徵,又有助於人們反思那種追求道德理想國的政治理論。聯邦黨人立憲設計方法論的上述規範性原則,或許並不全面,但它既有助於我們理解美國憲法制度的獨特含義,也或許有助於引導我們理解現代憲法理論的一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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