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關閉任志強微博相關的法律法規

根據網信辦的新聞(國家網信辦發言人就關閉任志強微博賬號發表談話):

2月2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責令新浪、騰訊等網站依法依規關閉任志強微博賬號。國家網信辦發言人姜軍發表談話稱,網路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利用網路傳播違法信息。

姜軍表示,據網民舉報,任志強微博賬號持續公開發布違法信息,影響惡劣。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國家網信辦責令新浪、騰訊等有關網站依法關閉任志強微博賬號。

姜軍指出,無論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還是網民,都應增強自律意識和底線意識,依法辦網、依法上網,堅守法律法規底線、堅守社會主義制度底線、堅守國家利益底線、堅守公民合法權益底線、堅守社會公共秩序底線、堅守道德風尚底線、堅守信息真實性底線。網路名人、「網路大V」更要正確運用自身影響力,模範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積極傳播正能量。

國家網信辦將加大網上信息內容監督管理執法力度。各類網路傳播平台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不為違法違規言論提供傳播渠道;堅決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嚴格執行真實身份信息註冊制度,決不允許已被關閉賬號的用戶以「換馬甲」等方式改頭換面再次註冊。

在新聞報道中,具體提到了三部法規,分別是: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 《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在三部法規中,最為關鍵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該決定中的條文大多數是這樣的結構:「為了保障XXXXXX,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任志強目前並不涉及任何刑事犯罪,也沒有涉及任何治安管理的問題,所以決定中的大多數條款都與本次關閉微博賬號沒有關係。真正與關閉微博有關的是決定中的第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依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防範和制止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違法活動,為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該條款表面主管部門有權依法制止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違法活動。

另外,《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內容是:

為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權重新組建的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並負責監督管理執法。

該通知只是明確網信辦的權力,沒有更多具體內容。在關閉任志強微博賬號的行政行為中引用該通知是為了說明網信辦是互聯網管理的有關主管部門。

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一般認為與法律具有同等的地位。該決定中與任志強有關的只有第六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該決定只是規定了用戶使用網路服務應當實名註冊。網信辦所要求的「決不允許已被關閉賬號的用戶以「換馬甲」等方式改頭換面再次註冊」在全國人大的決定中找不到法律依據。

從報道中可以注意到,網信辦是「責令」騰訊、新浪關閉任志強的微博賬號。常見的與「責令」相關的行政法文件是用於環保執法的過程中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根據國務院法制辦一篇文章(淺論「責令改正」行政行為)的觀點,「責令」本身不是行政處罰措施,也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也因此網信辦的「責令」不具有可訴性。

另一方面,在任志強與微博之間,存在著以《微博服務使用協議》為基礎的合同關係。以當前版本的《微博服務使用協議》為例,在3.3條款中:

3.3如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微夢公司有權隨時中斷或終止向用戶提供本協議項下的微博服務(包括收費服務)而無需對用戶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

……

3.3.2 用戶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或本協議中規定的使用規則;

關於任志強與微博之前的協議是否有效,以及任志強是否違反了協議,微博關閉賬號的行為是否符合約定,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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