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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部長當年鬧矛盾:差點弄丟中國首個諾貝爾科學獎 ?

文|周程(北京大學哲學系暨科學與社會研究中心教授)

作者按:

發表一篇科學研究論文,需要經國家衛生部批准。這在中外科技發展史上非常罕見。為發表一篇科學研究論文,衛生部正、副部長互相掐架。這在中外科技發展史上可以說是絕無僅有。很多人對屠呦呦榮獲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桂冠羨慕不已,但是有多少人知道這位85歲高齡的老人一路走過來的艱辛?

因為中醫研究院中藥研究所屠呦呦小組從事的青蒿抗瘧研究屬於戰備研究項目,所以相關研究信息長期以來一直對外嚴格保密。率先在科學共同體內披露該項研究信息的是《科學通報》,時間是1977年3月。《科學通報》是在什麼背景下發布這一重要研究信息的?它的發表對屠呦呦榮獲今年的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有何意義?筆者擬就這兩個問題談談一孔之見。

如果不是因為時任衛生部正、副部長意見相左,有關青蒿素化學結構的論文在「四人幫」垮台前就會問世。

青蒿與青蒿素的化學構成

1976年2月5日,中醫研究院給衛生部錢信忠副部長寫了一封公函。該院在這封編號為(76)中研發字第17號的公函中寫道:

「我院中藥研究所和中國科學院生物物理研究所、有機化學研究所協作進行的抗瘧有效單體青蒿素Ⅱ的化學結構,現已基本搞清。經過X-射線單晶衍射及化學、物理等方法,證明青蒿素為含有過氧基團的倍半萜內酯,是抗瘧藥物中完全新型的結構。

據文獻報道,南斯拉夫也在進行青蒿的研究並已報道了一種結晶的化學結構測定(我們也得到了這種結晶,無抗瘧作用)。為此,我們幾個協作單位幾次研究,並徵求了醫科院藥物所等有關單位的意見,大家一致認為青蒿素結構測定結果的科學性是可靠的,應為祖國爭光,搶在國外報道之前發出去。初步考慮以簡報形式在《科學通報》上發表。這個想法向全國五二三辦公室作了彙報,他們同意爭取儘快發表。因此,我們和協作單位共同整理了一個發表稿,現送上審批。

我們初步考慮,為不引起國外探測我研究動態和藥用途徑,發稿擬以「青蒿素結構協作組」署名公布,不以協作單位署名發布。當否,請指示。」

從這封文字比較拗口的公函中可以看出:

一、時至1976年,中醫研究院仍未將青蒿素Ⅱ定名為青蒿素;

二、通過《科學通報》公布青蒿素結構,是由中藥研究所和中國科學院生物物理研究所、有機化學研究所三家單位協商通過,並徵得項目主管機構五二三辦公室同意的;

三、目的是「為祖國爭光,搶在國外報道之前發出去」。之所以要及早把論文發出去,是因為「南斯拉夫也在進行青蒿的研究並已報道了一種結晶的化學結構測定」;

四、至於保密問題,擬採取兩條措施,一是不以協作單位署名發布,而是以青蒿素結構協作組的名義發。這樣,國外機構即使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研究信息也找不到打聽對象。二是在論文中只介紹青蒿素的化學結構,不觸及青蒿素的抗瘧用途。這樣,國外機構即使想基於青蒿素這樣新型結構開展合成研究,短期內也搞不清楚它的藥用價值。

這封公函提到了南斯拉夫的青蒿素結晶測定問題。實際上,當時的事態並沒有中藥研究所想像的那麼嚴重。這件事情的起因是,南斯拉夫的三位植物化學家1972年在印度新德里召開的第八屆國際天然產物化學研討會上宣讀了一份研究報告,聲稱他們從青蒿中分離出了一種新型倍半萜內酯,其分子式為C15H2205,分子量是282。這與中方分析青蒿素結晶得出的結論完全相同。不過,這幾位植物化學家當時排錯了化學結構。

中藥研究所很快就捕捉到了這一重要信息。儘管對南斯拉夫科學家所言的結晶進行研究後發現其並無抗瘧作用,但是對方繼續將研究推進下去的話,在不久的將來發現青蒿素結晶,並測出其結構並非不可能。因此,中藥研究所決定附上南斯拉夫科學家的那篇原文,經中醫研究院報請衛生部批准發表青蒿素結構測定結果。

由於情況緊急,而且三家協作單位也採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所以衛生部科教局接到中醫研究院的上述請示後,當月16日就行文批複同意。這封批複文件的編號為(76)科教字13號。文中明確寫道:「經部領導同意,在不洩密的原則下,可按附來的文稿,以簡報形式,在《科學通報》上,以青蒿素結構研究協作組名義發表」。值得注意的是,這裡寫的是「經部領導同意」,而非「部黨組」或「部核心組」同意。部領導中當然包含了錢信忠副部長,因為中醫研究院的上述請示是直接寫給「錢副部長」的,錢副部長必須表態。

獲「部領導同意」後,中藥研究所於1976年2月20日將論文稿送達《科學通報》編輯部。《科學通報》編輯部隨即印出校樣。正準備付印時,《科學通報》編輯部接到衛生部科教局電話,說論文暫時不能發表,衛生部核心組還要重新研究。這樣,論文便被拖延下來了。

當時的中藥研究所黨委書記崔楷1977年底基於該所業務副所長章國鎮提供的報告在中醫研究院科學大會上的講話中透露,論文校樣被衛生部科教局突然抽回是因為當時的衛生部部長劉湘屏反對刊發。這篇講話稿寫道:劉湘屏「明知青蒿素結構發表,是經部核心組同意由錢信忠同志簽批的,她卻吵吵嚷嚷是錢信忠同志背著她乾的,她強令從《科學通報》編輯部調回印好清樣的稿件,蠻橫不準發表」。對劉湘屏不同意發表的原因,該講話稿一一進行了列舉:一是「為什麼要和外國人爭呢?」;二是「這麼搞,是把南斯拉夫推到帝修反那邊去了!」;三是青蒿素結構的發表,是「迎合資本主義國家醫藥投機商的需要。」;四是「迎合了沒有改造好的知識分子的名利思想」。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後不久,劉湘屏被解職。於是,中藥研究所和中國科學院有機化學所、生物物理所協商後,認為該論文應該及早發表,經與《科學通報》聯繫,他們也表示可以儘快安排發表,只是原稿被衛生部調走,須由衛生部退回原稿並簽署意見。在這種情況下,中藥研究所又行文請求中醫研究院報請衛生部批准同意發表青蒿素結構,並退回原稿。

1977年2月15日,中醫研究院向衛生部報送了(77)中研發字第7號文,並在這份請示中寫道:「鑒於南斯拉夫也在研究青蒿素,並已發表了部分內容,因此,認為此文還應及早發表。我們同意這一意見,並希望去年由部抽回的原稿及早退還,以便早日發表,為國爭光。」此時,中醫研究院主張發表青蒿素結構論文的理由仍然是,南斯拉夫正在研究青蒿素,需要及早發表,為國爭光。

衛生部收到中醫研究院的請示後,於1977年2月25日,也就是說在十天內就行文批准同意,當時的批複文件號是(77)衛科字第103號。有意思的是,雖然中醫研究院1977年已在文件中將青蒿素Ⅱ定名為青蒿素,但是衛生部在1977年的批文中仍舊使用青蒿素Ⅱ這一名稱。接到批文後,中藥研究所馬上同《科學通報》取得了聯繫。《科學通報》編輯部次月就刊發了這篇歷經波折的論文《一種新型的倍半萜內脂——青蒿素》。

青蒿素結構研究協作組在《科學通報》1977年第3期發表的文章

以青蒿素結構研究協作組的名義在《科學通報》1977年第22卷第3期上發表的《一種新型的倍半萜內脂——青蒿素》雖然只有一頁,但它以無可辯駁的事實向科學共同體表明,中國學者率先發現了一種叫做青蒿素的新物質,而且測定了它的分子結構和立體結構,只是其藥用價值尚待進一步研究罷了。

雖然《科學通報》上的這篇論文是以青蒿素結構研究協作組的名義發表的,但是通過上述考察,可以明確得出這樣的結論:中藥研究所是這篇重要論文的牽頭髮表單位。既然如此,當中藥研究所認定屠呦呦是他們單位從事該項研究的最大功臣時,那麼將屠呦呦視作為這篇論文的最大貢獻者也就沒有什麼好爭議的了。更進一步,既然屠呦呦實際上是《一種新型的倍半萜內脂——青蒿素》這篇論文的最大貢獻者,那麼中國科學院有機化學研究所等單位的合作研究人員就沒有理由低估屠呦呦在青蒿素結構測定過程中的重要貢獻。

如眾所知,諾貝爾獎評獎委員會不僅重視某項具有開創性的科學貢獻實際上是由誰做出的,而且還要看這項開創性科學貢獻是由誰率先按無私利性原則公諸於世的。即使是實際上的最大貢獻者,倘若沒有以論文形式公開發表該項研究成果,只是為其申請了專利,也是不能成為諾貝爾獎候選人的。因此,《科學通報》1977年發表的上述論文對屠呦呦榮獲2015年的諾貝爾獎意義非凡。

《一種新型的倍半萜內脂——青蒿素》無疑是青蒿素抗瘧研究的開山之作。此後,即使有人為青蒿素抗瘧研究付出了更多的心血,作出了更大的努力,那他也稱不上是實現了從0到1的突破,因此也就不可能被授予諾貝爾科學獎,因為諾貝爾科學獎只授給第一個打開通往新領域大門的人。從這個意義上講,《科學通報》上的這篇文章只拖延一年發表,沒有被衛生部壓住不發,乃中國科技界的一大幸事。

《一種新型的倍半萜內脂——青蒿素》原文鏈接:csb.scichina.com:808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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