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監管及內部管理指標總結大全(轉載)
注意這是轉載的,內容還沒有仔細甄別,有時間再對這些指標逐一解剖:
總結的很全面
在一般客戶或者銀行員工眼裡,銀行似乎只是在吸收存款、尋求融資需求客戶,管理信貸風險,並從中賺取手續費和利差。但你看到的只是表象,遠沒有真正體會到在如此簡單的操作流程背後,銀行要面臨的各類監管和風險指標約束。正如以下的情景案例。
某銀行客戶經理小明想幫客戶申請一筆貸款,從銀行角度除正常信用風險審核之外,還需審查以下內容:①是否有足夠的個人或公司存款支撐,即是否符合存貸比,資產負債委員會;②是否有足夠的央行根據合意貸款規則核准的信貸額度;③是否有足夠的銀行資本支撐這樣的風險資產擴張,即須符合計財辦或巴辦的資本充足率要求;④銀行凈資本是否足夠大,確保該筆貸款占凈資本比例不超過10%(單一貸款集中度,信審部);⑤需要審查該客戶所在集團的整體授信是否超過銀行凈資本的15%;⑥如果該客戶是關聯方,對該關聯方的授信又不能超過銀行凈資本10%; (商業銀行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50%。)
⑦如果是併購貸款,則不能超過併購價款的60%,且單一借款人併購貸款餘額不超過一級資本的5%;⑧如果吸收存款,大額人民幣存款在月末或季末,恰巧又是小銀行,可能得問問財務這邊存款偏離度;(3%)⑨如果是外幣,而且又是境外個人或公司的存款,需要首先看看本行有沒有足夠的短期外債額度,而且該額度通常都是使用率非常高,剩餘空間非常小。
儘管上述只是一個案例,看得有些眼花繚亂,實際管理過程中並不是都像小明一樣一個個跑部門自己核對,但總體管理邏輯大致如此。
鑒於這些基礎概念的重要性,且近期網上一份嚴重過時的「100個銀行有關會計指標及其計算公式匯總」廣為流傳,裡面信息錯誤百出,藉此文希望能夠給予糾正。
1、存款準備金率:存放央行款項÷各項存款餘額×100%
存款準備金,分為法定存款準備金和超額存款準備金(主要構成是存放央行及現金,不包括存放同業資金)。目前法定存款準備金是:5大行最高,其次一般商業銀行(股份制、外資),最後涉農涉小微銀行(農商行,城商行)。
大額清算系統在工作日17:00關閉以後,賬戶餘額超過法定存款準備金(銀行總行法人所在地央行開立)的部分就是超額備付金,如果清算賬戶和法定存款準備金賬戶是分開管理的,則還包括法定存款準備金賬戶餘額超過應繳部分。
目前銀行業超額備付金率平均在1.5%-2%之間,一般大行最低,城商行最高,主要因為超額備付金是銀行短期流動性管理工具,用於日常清算必要頭寸,具有一定剛性。大行的支付體系發達,多數支付甚至可以行內系統軋差,相對預留的支付頭寸比例較低。超額備付金率反應一家銀行流動性管理的效率,也是銀行間支付系統必不可少的潤滑劑,或初始資金。但需要注意超額準備金和法定存款準備金實質是央行和商業銀行之間的資產負債關係,也稱基礎貨幣,但不屬於一般我們熟悉的「貨幣」(m1,m2)統計範疇。
2、資本充足率: (總資本-資本扣減項)/(風險加權資產)
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資本扣減)/(風險加權資產)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對應資本扣減)/(風險加權資產)×100%
資本充足率指標,要求銀行為其經營行為產生的風險按比例配備股權性質或類似股權性質的自有資金,能夠在危機時刻吸收損失。所謂吸收損失,是指一旦發生償付危機,可以不用承擔償還或付息責任(如普通股,優先股,減記型次級債等),這裡所說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
國內主要法規依據是2012年6月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一級當年12月份補充的關於實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過渡期安排相關事項的通知。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基本反映了巴塞爾三的要求,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5%。但還得加上緩衝資本2.5%,非系統性重要銀行資本充足率實際為10.5%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至少中工農建交+招商銀行)資本充足率還得再加1%額外資本要求,即實際要求為11.5%;緩衝資本和系統性重要性資本充足率額外要求都必須為核心一級資本(即股東權益)。
但後來因為各家銀行實際資本壓力和支持實體經濟宏觀環境下,銀監會放鬆了執行口徑,制定了6年過渡期計劃。
資本充足率監管可以說是整個銀行業監管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指標,是銀行持續經營的基本保障,即如果資本充足率低於監管要求,面臨的是較為嚴重的監管措施,如果持續惡化,核心一級資本低於5.125%,則會觸發其他一級資本工具(一旦觸發如優先股會被強制轉為普通股),直至銀監會啟動認定其生存問題啟動二級資本工具轉股,或重組,以致強制資產出售等。
3、信用風險比例
主要有不良貸款率、貸款撥備率、撥備覆蓋率
1)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貸款總額
在《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中要求不應高於5%,但其實該比例要求並非硬性要求,實際中一家銀行的不良其實也是一個商業行為的結果,除不良資產轉讓外,銀行難以像控制存款準備金率和資本充足率那樣準確管理不良率,目前銀行業的不良率大約在1%-2%之間。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每家銀行的5級分類標準不完全相同,雖然都需要符合2001年發布的《關於全面推行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的通知》關於貸款分類的一些原則標準,銀監會在2007年發布了《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給出了一些定性考量因素和需要考慮的維度,但具體分類並不是完全量化的過程,而是依賴於風險官綜合諸多非量化因素綜合評估結果,所以不同銀行風險官和高管層偏好不同也會導致跨銀行可比性下降。
2)貸款撥備率:貸款損失準備/各項貸款餘額
《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4號)正式引入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指標,要求重要性銀行於2013年底達標,對非系統重要性銀行則放寬至2018年底達標即可。
貸款撥備率基本標準為2.5%,撥備覆蓋率基本標準為150%。該兩項標準中的較高者為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的監管標準。
一般來講,撥備是為了覆蓋預期損失,資本金用來應付非預期損失,或者說發生概率較小但損失較大的情形,稱肥尾。所以撥備應該對應著一定的風險較高的貸款。
貸款撥備率有別於其他幾項貸款損失監管指標,因為分母為各項貸款餘額(包括正常類貸款),所以實質上是監管機構對銀行貸款分類沒有充分信息,或者說為應付對貸款分類的周期性,用2.5%的硬性指標來彌補150%撥備覆蓋率的不足。
但2.5%指標對銀行而言在經濟景氣上升周期比較難以達到,因為不良率較低,所以銀行被迫額外提取。
3)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貸款損失特種準備金+貸款損失一般準備金)/(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100%
對於超過150%的撥備可以計入二級資本,從而有助於提升銀行的資本充足率。
撥備覆蓋率最早是對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制之後,為進一步讓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真實體現其資產狀況而提出。《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及相關監管指引》中要求國有商業銀行在財務重組完成當年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應不低於60%,之後在確保財務穩健的前提下逐年提高該比例,爭取在五年內達到100%。每家銀行上市的先後順序基本上也是其不良率和撥備覆蓋率達標的先後順序。撥備覆蓋率分子貸款損失的三項構成其實差異非常大。
貸款損失一般準備:根據人民銀行《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是指按全部貸款餘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的、用於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需指出的是,央行定義的貸款損失一般準備,有別於財政部(財金[2012]20號文《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定義的一般準備,後者要求金融企業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計提一般準備。金融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內部模型法或標準法對風險資產所面臨的風險狀況定量分析。對於潛在風險估計值高於資產減值準備的差額,計提一般準備。當潛在風險估計值低於資產減值準備時,可不計提一般準備。一般準備餘額原則上不得低於風險資產期末餘額的1.5%。如果採用標準法,則潛在風險估計值=正常類風險資產×1.5%+關注類風險資產×3%+次級類風險資產×30%+可疑類風險資產×60%+損失類風險資產×100%。
貸款損失專項準備: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每筆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於彌補專項損失的準備;金融企業可參照以下比例計提專項準備: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此外,需要區分財政部為稅收目的而定義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和銀監會這裡為計算撥備覆蓋率而定義的貸款損失準備。財政部關於稅前扣除的最新法規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明確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 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餘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餘額。並沒有區分貸款質量,只是按照1%比例允許銀行稅前計提。
4、流動性風險相關指標
1)存貸比= 各項貸款/各項存款 <=75%
存貸比,源於《商業銀行法》,是流動性管理中最為古老的一個指標,其局限性在於只考量銀行資產和負債當中的一種來衡量,排除了負債中其他項,比如拆借、債券,也排除了銀行其他資產,同時也不考慮期限因素。後來經過一些小的演化,主要是2011年對小微專項債券對應的小微貸款可以從分子中扣除,此後是2014年6月的銀監會《關於調整商業銀行存貸比計算口徑的通知》(簡稱3號文)有較大調整。
目前,存款一般僅包括企業和個人存款,以及極少數的同業存款(保險公司協議存款,外資行母行存放),貸款也只包括對個人和企業貸款(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和轉貼現例外,實質上貼入行面臨同業風險,但被納入了貼入行的貸款統計)。銀監會從2010年後陸續將分子中對小微企業的貸款扣除,去年34號文進一步將銀行1年以上未償的債券從分子中扣除(銀行發行的未償債券實質一種負債,但從從分子資產「貸款」中扣除,是一種抵消的概念。)同時將外幣存貸比只作為檢測指標,並沒有監管要求。所以目前只有人民幣存貸比需要符合75%,而且其構成已經經過多個調整項目。
在談及存貸比的時候,必須要提及央行在2015年1月中旬發布了《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統計口徑的通知》銀髮[2015]14號(包括2014年12月份的387號文),央行的存貸口徑調整在弄清楚上述金融機構分類後就非常簡單,一句話概括:存款口徑新增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款;貸款口徑新增非存款類金融機構拆放。各項貸款口徑只排除存款類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即只排除銀行和央行直接資金往來,銀行和財務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銀行投資各類資管、基金子公司產品;銀行拆放各類證券期貨及信託公司、汽車金融、金融租賃、貸款公司;銀行拆放小額貸款公司三種情形都被納入各項貸款口徑。
但需要注意央行的存貸比口徑和銀監會存貸比指標是相對獨立的2套體系。一般意義上當我們說銀行有攬儲壓力、高息攬存以及符合監管指標,實際是指銀監會的存貸比考核,包括以貸轉存,同業存款變造一般存款,設定理財產品到期日以促使月末達標等。
2)流動性比例 =流動性資產/流動性負債×100%
該指標統計30天內到期的資產和30天內到期的負債比例,又可以認為是短期資產負債比。該指標好處是簡單明了易於統計管理;缺陷在於只統計合約中到期的資產負債,並不考慮如存款提前支取而流失,也不考慮類似活期存款的沉澱率,抵質押融資等因素,所以巴塞爾委員會後來引入了新的流動性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
3)關於存款偏離度的236號文
《關於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236號)具體要求如下:
商業銀行應加強存款穩定性管理,約束月末存款「沖時點」,月末存款偏離度不得超過3%。月末存款偏離度=(月末最後一日各項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每季最後一月的月末存款偏離度時,「本月日均存款」的可計入金額不得超過上月日均存款×(1+最近4個季度最後一月日均存款增長率的均值)。
主要誘因是去年6月份末的存款大幅波動,銀行為符合存貸比指標,通過各種高息,月末會計編造,理財產品設置等提高存款數。月末最後1-2個工作日存款波動明顯,不利於存款統計和市場持續。
去年8月份國務院頒布的《關於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首次提及「存款偏離度指標,研究將其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評價體系扣分項」。監管層壓力凸顯,此次只引入月末和季末存款偏離度,雖說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明顯違背市場規律,尤其是中小銀行存款偶然波動性本來就較大,這種一刀切式的監管徒增銀行管理難度。小銀行月末不敢隨意「收」大額存款成為古今中外銀行業奇葩顯現!
此外,央行後來出台的銀髮[2015]14號文以及銀髮[2014]387號文對存貸比口徑調整之後,存款偏離度3%仍然按照銀監會口徑執行,因為從出發點看該指標約束的是銀監會存貸比意義上的存款偏離,而不是央行統計意義上的存款。
4)流動性覆蓋率(LCR):優質流動性資產/未來30日內資金凈流出 >100%
該指標是《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2號)正式引入,在國際上巴塞爾委員最終出台相關規則也幾經修改,最終通過放鬆優質資產定義,設置達標過渡期等妥協方式達成一致。
該指標衡量30天內銀行優質資產和預期未來30銀行資金凈流出,優質資產不包括對金融機構的債權以防止引發系統性風險。優質資產分為一級資產(風險權重為0,或評級為AA-以上)和二級資產(評級為2B以上,或風險權重為20%);負債根據未來資金流失率的假設對穩定性不同性質的存款進行折扣。總體該比例衡量銀行在壓力情景下30天內通過變現優質資產應付擠兌/融資鏈斷裂等資金流失。
目前只有資產在2000億以上銀行需要逐步達標,即在2018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如果資產低於2000億,則只需要監測並報送相關數據。
5)凈穩定資金比例(NSFR):可用的穩定資金/業務所需的穩定資金 >=100%
銀監會發布的《關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1]44號)首次引入「凈穩定融資比例」。該比例用於度量銀行較長期限內可使用的穩定資金來源對其表內外資產業務發展的支持能力;可用的穩定資金是指在持續壓力情景下,能確保在1年內都可作為穩定資金來源的權益類和負債類資金。所需的穩定資金等於商業銀行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與相應的穩定資金需求係數乘積之和,穩定資金需求係數是指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需要由穩定資金支持的價值佔比。
但後來2014年初發布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沒有正式引入,由於巴塞爾委員會正在修訂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標準。因此,《辦法》暫時移除了凈穩定資金比例的相關內容,待巴塞爾委員會完成對凈穩定資金比例的修訂後,銀監會將結合中國實際,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
6)槓桿率:(一級資本—一級資本扣減項)/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100%
從監管指標而言,槓桿率實質上是一種監管指標精確性的倒退,巴塞爾委員會過去26年一直致力於設計風險敏感的監管指標,並鼓勵銀行自行開發內部模型以更加精確地識別計量風險,從而降低資本要求。但是08年金融危機暴露這種過渡追求所謂精確風險計量的缺陷,部分銀行槓桿率大約只有2%(資產是一級資本50倍以上),但核心資本充足率依然10%,然而危機時刻的壓力情景同樣可能導致這些低風險權重資產發生虧損。所以引入槓桿率概念進行兜底,即不論銀行如何折騰設法降低其資產的風險資本要求,也不能將資產負債表擴張得太厲害。國內對該指標的監管法規主要是銀監會令2015年第1號文《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
7)其他流動性監測指標,也稱集中度風險
監管法規是:《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主要列舉其中規定如下:
①最大十戶存款比例:最大十戶存款總額/各項存款×100%;
②流動性缺口率: 流動性缺口/90天內到期表內外資產×100%;
③核心負債依存度: 核心負債/總負債×100%。
④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資本凈額×100%
⑤利率風險敏感度:利率上升200個基點對銀行凈值影響/資本凈額×100%
⑥市場風險價值VaR:最早只用於銀行內部風險管理工具,但隨著1996年巴塞爾委員會開始引入市場風險資本概念,VaR值被事實內部模型法計算資本充足率的銀行用來進行「精確」衡量市場風險資本的工具,但所謂「精確」在理論上99%置信區間單尾,每年也就2-3個工作日突破閥值較為合理,但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表現卻非常慘不忍睹,事後檢驗UBS溢出天數為50天,德意志銀行35天。
針對外資銀行以下三種類型的監測指標一旦超出規定比例,需要向監管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①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低於境內本外幣負債的;
②集團內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25%的;
③外國銀行分行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50%的。
銀監會在《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中要求,銀行多維度檢測流動性風險,包括核心負債比例、同業市場負債比例、最大十戶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且每月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以上數據。
5、盈利性指標
盈利性指標本身屬於商業性質,並沒有強制的監管要求,但出於風險控制目的,監管機構仍然將部分業務資格的申請和這些盈利性指標掛鉤。比如在申請成為定價自律機制基礎成員(發行CD, 參與Shibor和LPR場外報價等)需要首先符合央行的合格審慎評估,同樣申請央行的一些流動性便利也需要符合央行的合格審慎評估要求。而這裡的合格審慎評估涉及到的盈利指標有:
資產利潤率 = 凈利潤/平均總資產
凈息差 = 凈利息收入/生息資產平均餘額(凈利息收入需要扣除貸款損失撥備成本)
不良貸款率 = 不良貸款餘額/貸款餘額 <=5%
成本收入比 = 業務及管理費/營業收入<=50%
風險調整的收益率RAROC =(收益-經營成本-預期損失+資本收益)/經濟資本,是相對於傳統的股權收益率(ROE)和資產收益率(ROA)而言的,是資本管理植入銀行內部考核管理最為典型的案例,考慮為非預期損失做出資本儲備,進而衡量資本的使用效率,使銀行的收益與所承擔的風險掛鉤。不過現實中真正用這項指標約束業務部門的非常少。
6、 額度管理
銀行的監管額度,是指監管機構定期審核並分配給銀行的的監管指標,主要有短期外債、中長期外債、綜合結售匯頭寸、信貸發放新增額度(合意貸款)。
1)短期外債額度管理:每年度外管局對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分別核定一個總額度,比如2014年度,中資銀行短期外債額度139億美元;外資法人銀行和外資銀行分行總額度為165.4億美元;然後再根據總額度對每家銀行進行細分(5000萬到10億美金不等)。具體銀行外債定義,參考《關於核定2011年度境內機構短期外債餘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14號);總體的外債管理可參見《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匯發[2013]19號)。
2)中長期外債額度管理:不同於短期外債管理,中長期外債實行發生額管理,即銀行每年新簽的從境外借款超過1年以上的外債發生額,即便明年未到期也不會繼續佔用明年的額度。該額度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外資司銀行處根據銀行每上一年使用情況和新一年的潛在業務發展情況核定,銀行借用這些中長期外債必須用於支持「實體經濟」,也就意味著用途必須是發放1年期以上的貸款。
具體申請事宜由國家發改委外資司貸款二處負責。
3)綜合結售匯頭寸額度管理:和前面提及 「美元敞口頭寸比例」有點類似概念,但不同之處在於這裡的綜合結售匯頭寸包括衍生品部分,比如遠期,期權(用delta係數折扣後合併計入綜合結售匯頭寸)綜合計算多頭和空頭之後得出差額。
綜合結售匯頭寸額度分上限額度和下限額度,因為根據上述公式計算的結果很有可能是負值(即遠期空頭(shortFX long CNY position)、賣出看漲期權和買入看跌期權加總大於遠期多頭、賣出看跌期權、買入看漲期權和現貨外匯頭寸之和),一旦為負,則意味著有可能突破綜合結售匯頭寸下限,因為多數銀行下限額度僅為負1000萬美元,上限額度為1億到20億美元不等。相對而言在人民幣升值預期盛行的過去幾年裡,綜合結售匯頭寸下限更加珍貴。每家銀行管理過程中,需要每天早上給出上一工作日綜合結售匯頭寸餘額,得出當日還有多少空間,進行實時管理。
具體參見《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該文已經允許綜合結售匯頭寸按周進行考核,不必每天的日末都要保持在綜合結售匯頭寸的區間內。
4)銀行間同業拆借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管理:
①政策性銀行的均不超過其上年末待償還金融債券餘額的8%;
②中資商業銀行不超過其各項存款餘額的8%;
③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不超過其實收資本的2倍;
④外國銀行分行不超過其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
參照上述限額向人民銀行申請相對比較容易通過,每次因為實收資本或營運資本增加,申請提高限額但仍然需要幾個月審批流程。
5)代客境外理財投資額度
目前代客境外理財在外管局審批相對比較寬鬆,銀行按照實際產品發行計劃向外管局申請,只按照資金流入流出差額計算額度佔用情況。比如流出1億美金,但1年後全部虧損,則這1億美金永久佔用QDII額度,因為不可能再迴流了。
具體事務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司資本市場處負責。
7、集中度風險管理
1)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比例:
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扣除保證金、銀行存單和國債後的授信餘額)/資本凈額×100% <=15%
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 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資本凈額×100%<=10%
單一客戶關聯度: 最大一家關聯方授信餘額/資本凈額×100% <=10%
全部關聯度: 全部關聯方授信總額/資本凈額×100%<=50%
所以民營銀行以實業公司發起成立,其資產負債表的擴張並不能依賴母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貸款需求。一家銀行發起成立,註冊資本在20-50億,其中最多只能有一半可以用於關聯方的貸款。
在關注比例的同時需要注意關聯方定義,因為銀監會和證監會定義的差異較大:銀監會擴大關聯自然人的範圍,所有關聯法人的高管和主要股東都是關聯自然人;而證監會的關聯方重在企業,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高管的法人被定義為關聯方。具體如下關係圖:
2)併購貸款集中度比例:
全部併購貸款餘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不超過50%。
併購交易價款中併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60%。
對單一借款人的併購貸款餘額佔一級資本凈額不超過5%
3)同業業務集中度比例:
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銀行一級資<50%
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餘額/銀行負債總額<1/3
單一金融機構融出集中度指標(50%)一般符合監管比例問題不大,只是監控過程中較為複雜,尤其是納入線上買入返售讓本來簡單的風險監控指標複雜化。因為買入返售,尤其是國債央票一類的類現金券種的買入返售並不佔用銀行給對方的授信(或極小),基於風險監管原則,也本不應該納入50%比例。在計算1/3比例時候,不包括風險權重為0的質押式賣出回購業務,因為此類業務的質押品特殊性,尤其是為了強化該類資產的流動性。如果央行自己都不承認其發行的票據賣出回購的資金融入可以豁免,無疑是降低此類資產的流動性。
同業融出明確不包括表外授信,也不包括同業投資業務如:ABS投資,債券投資, CD等。
同業融入資金佔總融入資金不超過1/3,其實也類似前面流動性風險提及的核心負債比例,只不過這裡是核心負債的反面。即監管層不希望銀行依賴於同業資金為主要來源開展其他風險業務,比如做同業非標(同時結合不規範會計處理),從而放大經驗風險卻又無法體現在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其他監管指標匯總。
4)銀行理財業務集中度比例:
①代客境外理財產品,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及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單只產品總資產凈值的10%。
②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餘額= Min{35%×理財產品餘額,4%×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
銀監發[2013]8號文,如果把不同法規作為監管者的作品,這部法規雖然篇幅短,級別一般,但獲得了十足的收視率和影響力。且保密工作好,出台之前幾乎無人知曉,甚至發布在銀監會官網之後也少有關注,當天資本市場也幾乎沒有反應,直到第二天因為大面積的解讀和傳播,才導致銀行股半數跌停。
所謂非標準化理財,主要包括信託受益權、信貸類資產、票據,銀行嘗試通過理財將表內資產表外化,以釋放存貸比,資本或信貸額度等壓力。既可以保留客戶關係,也可以通過理財獲取中間業務收益。但由於資金池運作,信息披露和收益核算等問題隱藏著剛性兌付預期,並沒有做到真正轉移銀行風險。所以銀監會規定了非標準化理財佔比不能太高,最高只能是35%。根據最新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未來非標將逐漸成為歷史,因為「預期收益率」型的非標要求被強制轉入表內,且分級產品也不允許投資非標。
③銀行發行代客境外理財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槓桿放大交易,包括以放大交易為目的借入現金,利用融資購買證券,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即代客境外理財的證券類資產和募集的比例<=100%;
該規定主要防止理財產品境外投資放大槓桿從而積聚風險,但並沒有考慮到少數情形海外基金經理為應付因短期大額贖回導致流動性問題,暫時的現金借入,產生的部分槓桿(一般在110%以內)是合理的被動槓桿,並不涉及投機。
④代客境外理財直接投資境外股權,單只股票不得超過產品餘額的5%,股權類投資加總不得超過50%;不過該條規定顯然不符合實際市場發展,實踐中多數通過結構繞開。
5)銀行自營資金投資集中度比例:
①單個銀行業金融機構購買持有單支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單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的40%。
②發起人持有其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比例不低於該單證券化產品的5%,按比例持有各層級發行額的5%。
③小額少數資本投資,合計超出本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凈額10%部分需要從銀行對應資本中扣除。
④大額少數資本投資中,核心一級資本投資合計超出本行核心一級資本凈額10%;需要從對應各級資本扣除。
這裡是否超過本行一級核心資本的10%差異體現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候所用的風險權重上,如果不超過10%,則風險權重為250%,否則需要從自身資本中扣減,這是懲罰性的規定,類似於風險權重1250%,這對於以ROE為主要考核指標的銀行來說難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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