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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婚姻與多配偶制婚姻

接著說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案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領銜撰寫了反對意見。羅伯茨大法官從多個角度分析了他反對的理由。其中有一點反對理由格外有趣,即關於同性戀婚姻與多配偶制婚姻(群婚制)的類比:

今天多數法官的意見很快產生的問題就是,州是不是可以保持婚姻是兩個人之間結合的定義。雖然多數法官隨機的把「二」這個數詞家了進來,但是他們完全沒有解釋為什麼「二」這個婚姻的核心定義可以被保持,而「男女」的核心定義卻不能。從歷史和傳統的角度來看,從異性變成同性的跨越比從兩個人變成許多人的跨越更大,畢竟後者在世界許多文化都存在。如果多數法官願意做比較大的跨越,很難看出為什麼他們不願意做小的那個跨越。

我們會很震驚的發現,多數法官的大多數論斷同樣可以用在群婚上。如果「兩個男人或者兩個女人結婚在一起的結合有著同樣的尊嚴,」為什麼三個人的就沒有了呢?如果同性伴侶有憲法賦予的結婚權利因為他們的孩子會少一些意識到自己家庭缺失的折磨,同樣的推斷難道不適用於三個或者更多群婚的家庭么?如果沒有結婚的機會是對於同性戀伴侶的不尊重,那為什麼這樣的剝奪機會對於群婚家庭就不是不尊重呢?

我並沒有想要在所有角度上等同同性婚姻和群婚。也許會有些區別使得兩者變得不同。但是如果有的話,上訴方並沒有指出這些不同。在口頭辯論中,被問到群婚的時候,上訴方說因為州「沒有這樣的制度。」這正是我想說的:本案中的州同樣也沒有同性婚姻的制度。

用多配偶制婚姻來攻擊同性戀婚姻確實是個奇招,難怪口頭辯論中上訴方沒有想到很好的理由進行反駁。從邏輯上看,允許同性戀婚姻的理由完全可以成為支持群婚制的論點,因此羅伯茨大法官的這種類比是完全成立的。然而,細究兩種婚姻制度的語境後,我們便會意識到它們之間的不同。

英美等基督宗教國家和伊斯蘭教,中華文化國家不同,並無一夫多妻的傳統。對於美國人,一夫一妻制乃是不言自明,路徑依賴的結果。中國自民國後,受西方思潮影響,一夫一妻制才逐漸被主流社會所接受。但要知道,源遠流長的美國一夫一妻制並不意味著他們就多麼高人一等。

如果翻閱美國十九世紀早期的判例,你能看到不少言之鑿鑿的荒謬判例,例如允許丈夫拿藤條打妻子屁股。這樣的奇聞異事僅能助各位窺探早年美國的風土人情,回到美國憲法語境下,更加重要的時間節點是直到廿世紀初,美國憲法第十九修正案才確立了女性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與男性平等。

因此,必須要注意到的是,最高法院判例中所討論的「婚姻制度」已經不再是那個所謂「跨越數百萬年」一成不變的傳統了。實際上,婚姻制度也從來就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真的要拿同性戀婚姻和群婚制婚姻相類比,群婚制婚姻的步子一點都不比同性戀婚姻小。

多數法官支持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立論是站在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公民享有相同自由權的基礎上衍生出的權利。其前提顯然是無論異性戀者和同性戀者都享有同等的公民身份和權利。這一點上,沒有任何反對意見。我們設想,若干年後,有一群人要求以相同的邏輯將群婚制合法化,那前提必然也是婚姻各方的公民權利平等。這個權利可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花了美國人民幾百年的功夫才掙得來的。從邏輯上講,第十九修正案近乎多此一舉,因為從第十四修正案就很容易從邏輯推演出來。然而早年已有全票通過第十四修正案並不賦予女性選舉權的判例,以至於不得不用新的憲法修正案推翻早年判例。相比之下,這次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通過要容易得多。

類比之下便很容易意識到,未來美國若真的通過了群婚制合法化(2014年猶他州布朗家族案作出《1878年雷諾茲訴合眾國案》不同意見判決便是一個苗頭),其語境也不同於中國古代的三妻四妾,伊斯蘭國家的一夫多妻制,它將是一個配偶之間權利平等的婚姻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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