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戰2》中的「普通法」是什麼法?
《寒戰2》,郭富城承繼劉德華,擔綱「香港精神」形象代言人,不止一次強調:「香港是一個遵守『普通法』的城市。」
普通法是什麼?跟基本法有什麼區別?
普通法系(英語:Common Law;Common中文翻譯為「普通」,是取其「普遍通行」之意),又稱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1]。該法系與歐陸法系(又稱「大陸法」)並稱為當今世界最主要的兩大法系。特點就是判例法,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precedent),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約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
簡單來說,香港的法律制度,分類上是普通法
中國內地的法律制度,分類上是大陸法兩種制度,思維邏輯很不一樣,對法律的理解都不同「普通法」有若干含義,常用的的有下面這兩種:
第一,就是普通法律的簡稱,即除憲法外的其它法律,一般是根據憲法的基本原則制定的,法律效力次於憲法。
第二,指12世紀後,由英國國王派出進行巡迴審理的官員和王室法院根據英王敕令、諾曼底人習慣,並參照當地習慣進行判決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的一套適用於全國的法律。普通之意在於普遍適用,通行全國。後來由普通法發展成為普通法系,又稱為英美法系活著海洋法系,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首先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英國殖民地。
《寒戰》2中所提到的「普通法」是指第二種含義。普通法,即英美法系
普通法的字面意思,大家都懂。至於郭富城為什麼要說這句話,其實是一種老派貴族自衿的方式。
郭富城在這裡提普通法,而不是泛泛地說法治,想突出的絕不是什麼判例制之類的特點,而是想說普通法延續七八百年一脈相承,一直是法治的象徵。他作為香港的重要政法幹部,有義務把這種光榮傳統延續下去。
你想想,法官判案子的時候,能引用十六世紀英國上院的著名判決。判決書里經常出現的名人名言,出處都是英國的勛爵。現在大英帝國雖然沒了,但是全球所有的金融中心,都還在用英國傳來的法律制度。這種歷史傳承,是其他法系所沒有的。相比而言,德國、法國這種大陸法系的代表國家,就跟暴發戶和土老冒一樣。
客觀的說,歷史悠久不代表這東西就一定好。有時候歷史越悠久,反而產生的冗餘越多。不過這是另一個話題了,一點也不妨礙老貴族炫耀自己的歷史。
舉個相近的例子,就好像日本人喜歡說日本天皇兩千多年萬世一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總是以兩百年前的美國憲法的守護者自居。其實憲法案件,占整個聯邦最高法院案件數量的比例能有多少?(我印象里不到一半,不知道是否準確)
如果我們中國大陸的法律制度也能延續兩百年,到後世也會有人因此產生尊榮感,要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衛者吧。
根據基本法,香港延續回歸前的法律體系,即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海洋法系)以下引用:
香港回歸後繼續沿用普通法,是《基本法》多條條文訂明的,包括:
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18條第一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8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第81條第二款: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 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
第8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18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既然是不止一次強調一句話,這不是讓你罵娘的。
是刷你眼睛的,是讓你記住的,是廣而告之,是普而及眾的。不是法律專業的來強答一回
法律體系大致來說分2種,普通法(common law,也叫英美法系)和條例發(code law,也叫大陸法系,這個大陸指的是歐洲大陸)2者之間最核心的區別就是;普通法的核心是追求合理性(reasonable),不管法律有沒有針對案件的相關條例或者有沒有案例可循,比如最近這幾年爭論比較大的,女性違反男性意願發生性行為算不算強姦,在普通法里就不是問題,因為男對女算強姦,那女對男也算強姦(在已取得確定證據的基礎上)。
條例法簡單的說就是按章辦事,假如法律里沒有規定女強姦男算強姦,那就不是強姦………延伸開來就是假如制定法律的人忘記了把殺人罪寫進法律里,你就是殺了人也不算犯罪……模糊地記得是一個重法典,一個重案例。但具體是怎樣也不太清楚。
common law vs code law; 英美法系 vs 大陸法系(法德法系)
common law
推薦閱讀:
※幻想鄉今天沒什麼新聞
※台灣如果突然走高度親中路線會怎麼樣?
※【讀書狂想】擺脫自由重負的狂喜
※很想知道台灣同胞們眼中,以及被告知或者從台灣網路上了解的中國大陸是什麼樣子的?
※為什麼摩洛哥無法成為海上強國 | 地球知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