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m Sheet 簽完後,投資人放鴿子了,應不應該追究損失賠償?有哪些法律保護手段可以事前做?
謝邀。
term sheet和MOU,AA類似,簽署之後就成為有效合同,雖然在各個國家一般都會按照合同法來裁判,但是因為這類合同不會定義什麼強制性條款,即使定義也很難執行,所以出現糾紛以後大家一般打打嘴炮就算了。
這類合同一般用在雙方沒有時間進行法律談判,或者合同的一些必要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由雙方就協議框架或者合作結構達成的某種意向性說明。由於過程中一般不會有律師介入,所以措辭並不嚴謹,也沒有人對參與方做出風險提示。
term sheet的主要作用就是,在正式進行商業和法律談判之前,對confidentiality(保密)和exclusivity(排他)做出約定。分別保護產權人和投資人的利益。
Term Sheet對比更常用的Confidential Agreement(保密協議)或者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MOU,備忘錄),TS會含有一些交易細節,比如對價方式,投資階段,以及合作過程和步驟的內容(MOU也會有,但是很簡略)。但是相比正式合同,TS或者AA裡面一般不會含有任何關於liability的內容,比如Default(違約),compensation(補償)或者remedy(救濟)。
題主所問的關於和投資人簽了TS,但是對方沒有履約進行投資,屬於常見情況。如果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違約補償的情況下,希望獲得某種程度上的補償,就需要先對損失進行界定。
在英美法系,雖然有大量案例可以參照,但是這種情況下的損失一般都是consequencial loss(間接損失),比如loss of busniess opportunity(商業機會損失)之類的,間接損失本身舉證就很困難,再加上曠日持久的司法過程,一般沒人去法院打這類官司。
訴consequencial loss只有在對方利用該合同實際獲利的下,才能有勝算。有以下幾種情況:
a. 合同一方利用獲得的保密信息使自身或關聯方獲得實際收益(這個不常見,舉證極其困難);b. 合同一方利用合同限制了合同其它方與自身關聯方的競爭(這個很常見,科技類巨頭常用這種方法降低或抹殺其它初創公司在某些特殊領域的先發優勢);c. 合同一方利用排他性條款限制了合同其他方與第三方的合作(這個也很常見,但是賠償基本沒有,一般從法院拿個order提前終止合同的情況比較多)。答主認為,除了上述三種情況可以claim間接損失,其它claim都不靠譜。如果真要訴間接損失,建議先找一個專門fund司法訴訟的天使投資人,讓他看看case,評估一下勝率,一般只要天使投了你的case,肯定是有點回收期望的。
切記,打官司耗時長久且影響心智,除非心理素質過硬,否則不要期望能夠跑到終點。
Direct loss(直接損失)方面,在簽訂TS的階段,因為只是談判初期(最大程度到中期),只有極其罕見的情況才能產生direct loss。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就別自己給自己添堵了。
答主認為,任何一個合同的目的都是在達成交易為目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所以建議如下:
a. 明確違約責任。這事沒什麼不好意思提的,談判桌上直接提出來,合同上寫明白那種違約賠多少錢,一勞永逸。
b. 寫明勞動價值。合同上直接寫明你這一方為合同項下的obligation工作,價值是多少以及賠償方式。(雙方可以訂個小時或天的價值基數,合同期間內每月雙方確認一下。如果因某一方原因合同終止,需要賠償對方因履行合同造成實際損失。這種方式不但能夠避免糾紛,更重要的是給雙方一個約束,讓雙方向履約方向努力)
c. 懲罰性條款。這個需要本著履約的目的去談,不要搞成以牟利為目的,否則合同就沒法談了。
d. 定義。天使或者創投的合同里,一定要把商業機會損失包含到間接損失的定義裡面去。可以不明確補償數額和方式,但一定要寫進合同。
最後,再明確一下,任何沒有寫明違約責任的合同,都是bullshit。
機場手機碼字很不方便,回頭用電腦再轉富文本。作為一名VC投資人,首先回答題主問題,Term Sheet 簽完後,投資人放鴿子了,應不應該追究損失賠償?
我的建議是,題主還是算了吧。
原因就是,TS普遍作用只是一個保密性與排他性的協議,一般不會在TS里約定實際的交易條款細節,畢竟後續會與企業再簽訂正式的增資協議與補充協議的。
所以TS對交易是否最終能夠達成,並不具有法律效益,不是說給了TS,投資人如果不投資,企業家可以追究投資人法律責任神馬的~
題主可以理解為,簽訂了TS之後,企業可以安心的開放給機構盡調,投資機構也可以鎖定擬被投企業,了解企業的真實運營情況,財務數據,法務情況等等等。
簡單舉個例子~個人感覺就像房東與租房者,談了半天之後房東同意帶租房者去參觀他的擬出租房了,但是並不代表租房者在看了房子之後就一定非要租下來不可。
因為在現實生活中謊報數據的企業真的不少,比如一個APP明明只有2000用戶,但是企業一開始為了吸引投資人非說自己已經有5W用戶了;
也會有企業家為了達成融資的目的,故意隱瞞一些曾經的法律糾紛、環保處罰等等。
我曾經還遇見過一個企業家信誓旦旦的跟我說他們的企業各種好,各種機構追捧,但是如果我們不做盡調,價格可以再便宜1個億的….= =
所以簽了TS,僅僅只代表投資人對你的企業有投資意向而已,最後沒有達成融資,一切都是然並卵。
其次,有哪些保障手段可以事前做?
作為一名投資人而非法務經理,個人有些淺薄的建議。
1.簽訂TS的之前
有的創業者總是對融資太過心急,只要給錢的投資人都是好投資人,但是其實本著對自己負責的態度,應該是事前對投資人其所在在機構做點「盡調」,比如這個投資人是不是真的關注企業所處的這個行業,又或是投資人在業內的名聲,他/她所投資過的行業內企業,投資人所在機構情況,基金規模等等。比如這個投資人在業內放企業家的鴿子已經出了名,那麼建議你還是掂量一下到底要不要簽訂TS~
每個行業內都有好人壞人,不排除有些素質不夠過關的投資人其實並沒有投資意向或已投了競爭對手企業,單純過來過個盡調了解情況的而已,特別是一些小機構,新成立機構內這種情況會相對較多,所以在簽署TS前,選擇什麼樣的投資人非常重要!
2. 簽訂TS的時候
對TS上的所有條款進行研究,比如排他性、保密性約定,各種優先權條款等,必要時可諮詢律師,不要因為著急拿錢,什麼都不明白就直接簽字了。
3. 簽訂完TS之後
個人是建議,在不影響投資人盡調的情況下,對於所有涉及公司核心機密的內容,比如主要業務合同,核心專利等等,創業者可以考慮披露的詳盡程度,比如我可以把主要訂單提供給投資人當面看,而不能提供複印件、掃描件帶走等等,當然這個有個重要前提就是:
不要妄想故意瞞報、虛報一些虛假信息給投資人!
不要妄想故意瞞報、虛報一些虛假信息給投資人!
不要妄想故意瞞報、虛報一些虛假信息給投資人!
重要的事說三遍!
首先就是一旦虛報、瞞報被投資人自己發現了,這筆投資很有可能就黃了,因為你作為一個創業者缺乏最基本的誠信!
其次,就算投資人的錢已經打到你的賬戶上了,由於你虛報、瞞報了一些信息,很有可能就觸發了回購條款,就算吃進去的錢也會讓你吐出來的,還得加利息….= =
最後所有真心實意在這個圈子裡想做好投資這回事的投資人都是本著一顆真誠的,想跟創業者成為共同扶持的朋友一樣相處的心,不會想抄襲你的商業計劃然後自己拿去做什麼的....有時候創業者也不要草木皆兵,被害妄想症過度了,要知道每個投資人都已經看過那麼多的商業計劃書,約談過行業內的無數企業家了,優秀的也不少...哪有那個時間跟精力還有必要性去複製你的商業模式呢~
最後,歡迎各路小夥伴提供BP或是溝通交流哦~
其他答主已經說的比較全面了,我就補充一點,假如是因為投資方的原因導致最後未能拿到投資,你可以跟對方商量盡職調查的費用由對方全額承擔,這是目前我能想到的唯一可以拿的「補償」。
如果最後正式簽署投資協議,按照慣例,盡職調查費由被投資公司承擔、或者雙方分擔。誰說TS沒有效力的,打PP。
一般來說,TS只是交易過程中的文件,但是但是但是,請注意,如果在TS中明確約定了條款的性質是Binding的話,那麼要求履行或者追索違約損害賠償也並不是不可能。
如何理解「Non-Binding Proposal」中「Non-Binding」的法律含義? - Zhang Leslie 的回答上面答題的大都是投資人,是時候該有個法律人踩著五彩祥雲來給題主說「該賠」了!當然這是開頭,結尾是從法律人的角度:商業的歸商業,法律的才歸法律。
在市場上看到一個商品,買家左問右問最終卻沒有買,這是商業行為,沒什麼問題。問了就要買那才有問題。
創業者可能會說,我都扒光了給你看,你卻來了句「呵呵」,太傷人。這是正常的,嫁不出去的脫光了也不一定嫁的出去,你看皇帝的女兒裹得嚴嚴實實也不愁嫁。所以,與其想著向投資人要賠償,不如省點時間想想怎麼成為皇帝的女兒;如果你的項目真的是皇帝的女兒,投資人卻瞎了眼悔婚,那也抓緊時間趕緊找個不瞎的吧。
不過各行各業確實也有一些沒下限的人,投資人當中也確實有一些不道德的。創業者怎麼防備呢?
(1)反向盡調。投資人調查企業,企業也可以調查投資人,起碼了解一下投資人是不是冒牌的,有沒有投競爭對手。比如有個所謂的投資人要求被投資企業必須接受指定的中介機構的盡調並承擔費用,企業花了30萬之後,投資人沒影了。(2)要預付款。讓投資人先付一部分錢,事成轉作投資款,不成的話也不退。當然,前提條件是創業者的談判地位夠強。(3)約定費用承擔。一般盡調的過程會發生一些費用,可以約定融資成功這些費用由被投資企業承擔,不成功由投資人承擔,一定程度可以降低損失,減少投資人兒戲的概率。(4)約定違約金。比如簽了Term Sheet但不投或投的少算投資人違約,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算違約,投資人同時接觸其他競爭對手算違約,前提條件也是創業者的談判地位夠強,而且得明確違約金數額或演算法。如果在沒有事先防範的情況下真的遇到了無底限的投資人,再用法律手段維權通常有些得不償失,專註在自己的商業目的更要緊。當然,特殊情況下,訴訟也有可能成為事件營銷手段,運用得當的話或許能為創業項目帶來知名度。
從法律角度思考本身就有偏差。一方面盡量縮短鎖定期,另一方面如果拿到不止一個term,找簽得更謹慎的,過去履歷更好的,並且督促儘快做盡調和交割。
不展開長篇大論了。回答問題太多,都有別的基金的人過來打聽我是不是沒事幹。再答題以後找不到工作了。去看一下TS的法律效力欄,除了confidentiality, exclusivity和governing law,都是木有強制效力的哦。。。回去聯繫之前拒絕過的投資人吧。。。保證TS效力是基本不可能的,投資人做完DD覺得不滿意,不投了,也是很正當的。
如果你的問題不是應不應該追究法律責任,而是能不能追究法律責任,那麼我的回答對你更有幫助。第一,TS一般只是意向性協議。所有TS都會陳述這一點,並且會明確約定最終投資與否取決於盡調結果甚至VC心情好不好。除非你拿到的TS,VC犯下致命錯誤(這基本完全是不可能的)。第二,雖然是意向,也是締約行為,受合同法約束,並非可以亂來。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惡意締約是可以索償的。看這裡: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其實,實務律師會告訴你,最困難的並不是能不能索賠,而是索賠多少。如果證明不了自己的損失,空有索賠權利也是然並卵。這個話題有機會再探討。追究損失是不可能的,具體的原因前面的同行都講得非常明白了,我就講兩個故事吧!A今年6月份的時候,去北京融資,談了幾家,其中一家給了TS他,和他說,「我們投你,你不用去和其他家談了,北京抄襲嚴重,低調點好」,A也是第一次融資,也沒問我,我還以為他搞定了,他真的沒找其他家了。接著就是做DD了,該做的都做了,眼看就要結婚、洞房了,你說能不激動?但是,投資人發現資本市場的風向不對啊,突然說,他們內部的合伙人有些異議,還要再看看,結果拖到後面,我朋友催了他們幾次,就沒有結果了。B拿到了3個TS,其中一個是業內知名投資機構給的,他本來是想拿那個機構的錢的,但是它就是不給明確的答覆,一直拖著B,過了一個月說不投了。尼瑪的,其他的機構怎麼想,是不是B的公司有問題?好在其他機構中,有一個投資人非常認可B,真的覺得他的項目也不錯,最後投了,要不他們就要關門了。沒過幾天,那個知名機構知道B拿了其他家的錢,非常虛偽地問,「你們拿到錢了啊?我們也非常有意向的」。B二話沒說,直接把電話掛了。
趕緊找別的錢,追究賠償一是金額太少,二是遠水不解近渴。讓公司活下去並且快速成長才是你要關注的事情。
我不知道你拿到的TS是怎麼寫的,但是以我通常使用的TS為例,創業者是拿不到賠償的。
【投資條件:投資方希望和願意在對被投資方完成投資盡職調查後的基礎上對被投資方投資。交易完成條件包括對公司:
1) 盡職調查(法律/財務/業務/政府許可/人員/發展計劃等)完成,且情況滿意
2) 公司業務、運營、資產、各種情況(財務或其它方面)等沒有發生重大的不利改變
3) 最終交易文件已談判完成並簽約執行
4) 其它具慣例性的交易完成條件
本條款草稿只作為雙方意願的表述,並不具備要求完成計劃交易的最終法律約束力;上述交易義務只能通過最終協議的談判、執行和完成來確立,且最終投資協議的條款將取代本意向書和雙方所有其它協議。】
你可以看到,這份TS設置了很多前置條件,並且有很多不可量化的詞語,就是說看投資人的心情,如果他不願意投了,隨便找個理由就可以了。最核心的內容還是「本條款草稿只作為雙方意願的表述,並不具備要求完成計劃交易的最終法律約束力」的描述,這份TS只是一個意向,不具有約束力。當然,這樣做對於投資人來說也有風險,如果創業者違約了,有了更好的投資選擇,那麼投資人也會被放鴿子。
這個世界上什麼事情都是兩面的,沒有絕對有利和絕對有害,只有更偏向於哪一方而已。在這裡的話,因為初創企業融資還是有點難度,所以顯得對投資人更有利而已。你要碰到15年那樣的大牛市,投資人也是經常被放鴿子,苦不堪言的。
我剛簽了個MOU,QAQ,請問MOU里哪幾項是比較重要的?萬一卷錢跑路,我有那個英國人的護照號碼和姓名有用嗎
弱智炸魚 弱智炸魚 弱智炸魚 重要的事要說三遍
那看ts怎麼約定了,一般都是明確non binding的。你要是足夠自信,可以約定投資金額,期限,對應的違約責任。
規範的TS說白了除了保密和排他以外,都是廢話,說了等於沒說。
謝謝邀請,簽了TS沒有投資也很正常,盡調結果不滿意也可以不投的。畢竟還是有一部分創業者為了達到融資目的會隱瞞一些事實!
已刪除
基本同意上面其他的人回答,補充下你關於「追究損失賠償」這個詞的看法,追究損失賠償和違約責任非常不同,違約是按照違反合同約定,違約損失是違反合同約定而導致的損失,前者根據合同,後者也可在合同中約定,一般不超過合同金額的20%,並且舉證責任在你,而認定非常困難。所以綜合你的問題,這個你就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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