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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對我說:「你打我啊!你打死我啊!」如果我真的把他打死了,那我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如果一個人只要說出來「我X,打死我算了、掐死我得了、不活了!」之類的話,你都可以去搞死他不用負責的話,你不覺得很可怕么?


仔細看完了所有答案,不才方敢開始作答。

個人認為排名前兩位的答案是對的,確實應該用「被害人承諾」加以解釋,但竊以為非常遺憾的是並沒有答到痛點,很多語句甚至可以直接於百度百科找到。樓下有人以「應當歸類於戲言而不是承諾」的理由提出反對,也並不妥當,也請您先看一下在下的理由。

首先,由於該答案是面向普通人的,所以覺得有必要補充一些背景。「追究刑事責任」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而依照張明楷老師的「三階層」的犯罪構成理論,犯罪行為必須具有「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和「有責性」。問題在於,真正的「被害人承諾」是可以在「違法性」上阻卻侵害行為責任的,甚至有學者認為「完全可能同時阻卻構成要件符合性」,這也正是題主的疑惑之根源。

其次,「被害人承諾」是需要特定條件方可生效的,其中條件之一便是「承諾必須出於被害人的真實意志,戲言性的承諾、基於強制或者威壓做出的承諾,不阻卻違法」。(詳見於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章第三節第四款第三項之「被害人承諾的有效條件」)所以,樓上有人以「應當歸類於戲言而不是承諾」的理由提出反對,是有待商榷的,因為「戲言」也是承諾,只不過由於不是「出於被害人的真實意思」,導致「戲言」實質上是無效的承諾。

最後,所以,將「你來打我」這一案件事實,涵攝於犯罪構成理論之下(詳見於王澤鑒老師《民法總則》第二章第三款第一項之「法律適用的邏輯及涵攝」),得出的結論就是:「你來打我」這一言辭行為確實構成犯罪構成理論中的違法阻卻事由——「被害人承諾」,但是由於該承諾並不是出於被害人的真實意志,導致該戲言性承諾喪失效力,不能阻卻違法,最終導致應「被害人承諾」而行侵害之實的行為人最終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要。

這是刑法學的典型題目

你隨便打我,我同意 這種在刑法上的承諾只有在一種範圍內有效,即司法鑒定的「輕微傷」級別內免責。

法理我解釋不清楚。

如果你把他打死了,肯定是要以故意殺人罪被起訴的,不是故意殺人罪也是故意傷害致死。

只有一個人對你說,你來打我把(這個人年滿18周歲,無精神病且具有完全民事、刑事行為能力),然後你把他打成輕微傷,是免責的。


嗯,講親身經歷吧,沒有負刑事責任的經驗,打折了三根肋骨,賠了17萬。還是打了幾個正在欺負人的流氓。流氓說,有種你打死我呀,要不我特么弄死你,我當時傻呀,就使勁打他們,我受過專業訓練,誰能知道他那麼不禁打?

所以說術業有專攻,該警察管的事,還得警察來。


話不多說


我媽在我小時候就跟我說:

「別人讓你吃屎你也去吃嗎?」


需要。


Sarcasm! Sarcasm? Sarcasm!


兩個都是腦殘,還是有可能不用負刑事責任的。


看到大家的答案沒有一個綜合 特別想說話 但是其實大家都說出來了

1.被害人的承諾見 @蔡橙汁的那頁書

然後是2.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可以百度了解下特殊防衛)-注意鬥毆中不存在正當防衛一說

還有就是3.請大家注意一下安樂死在法律上面的討論,逐漸合法化是趨勢

4.民法中的承諾是有效的,比如你給我磕頭我送我這輛車給你,

正面回答一下,如果你故意殺他了,照樣是故意殺人罪,最少是三年有期徒刑

原諒我這麼懶惰,沒有複製或者手打像諸君那麼多的內容


女人有時候還說:」你乾死我啊!」

題主難道當真?注孤生啊


本來想傲嬌一下,然後就被打死了,好可怕………


當然需要負刑事責任,故意殺人罪。被害人承諾中生命權是不包含在內噠。

再科普一個,被害人承諾說可以把他的小拇指砍掉,砍了也ok啦,不負刑事責任的;但如果說把自己大拇指砍掉,你要真砍了,故意傷害罪沒跑~

呃呃,除非你是14周歲以下或者完全不能控制或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巴特,看到高人答案才反應過來,戲言才不是被害人承諾呢,這才是正解。


啊哈!想不到真有人在知乎上問這個問題啊~

據說司法考試以後那段時間是一個法律人一生中法律素養最高的時候奧,今年剛過司法考試的我忍不住要回答這個問題呢!

首先給題主這個呆萌又誠實的理工男普一下法~(以下內容略枯燥)

你打我啊!你打死我啊!】這種賤賤的小白話在法律上叫「被害人承諾」,解釋一下就是被害人在意志清醒又自由的時候,表示想要被虐被傷害。如果有證據證明的話,被害人承諾可以作為阻卻犯罪的事由之一。賓果!那麼問題就來了,what is「阻卻犯罪的事由」?就是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以後,因為某些事由的存在而不成立犯罪。比如你肯定聽說過的「緊急避險」、「正當防衛」都是阻卻犯罪事由奧~

But———————————————————————我是華麗麗的分界線

問題又來了:既然被害人承諾是阻卻犯罪事由,為毛你還要因為打死一個賤人而構成犯罪呢?

答案是因為「限度」,被害人只能在一定程度內做出想要被虐的承諾。被害人可以承諾「健康權」、「短期的人身自由權」,卻不能承諾「生命權」。

舉例來說吧,你的男票出軌了,這個賤人對你說「我錯了,為了懲罰我你砍掉我的小手指吧」那麼妹子你可以放心大膽的砍掉他的小手指,因為這隻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輕傷,在被害人承諾的範圍之內。

但是,你的男票出軌了,這個賤人對你說「我錯了,為了懲罰我你砍掉我的大拇指吧」這就不行了。由於大拇指在人類日常生活中十分重要,砍掉大拇指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重傷,即使這個賤人承諾過,你依然構成故意傷害罪既遂。更不要說摘他一個腰子或者直接滅了他。


在中國,安樂死是犯法的。


看到這麼多法律學科的同學答題提到「被害人承諾」

但是「你打死我啊!」這句話在中文裡的意思應該是利用自己活著來表達對方沒有本事

所以不屬於所謂的「被害人承諾」,用其他語言方式表達類似意思比如著名的拿搶時放垃圾話說「soft,try me」

你真把人家打死了也屬於完全的「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是否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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